“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
蔡守秋
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构建的“人的模式”即“法律人”(在环境资源法学中称为“生态人”或“环境人”)的模式和要点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发生联系;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适当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基础。法律应该根据人的上述特点,规定或变更人对人、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规定或维护人与自然的资格、利益和状态,创制新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和法律制度,形成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新的调整机制,以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不仅提出了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理论主张,也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
1.将现实生活中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机制的法定化 2.实行渐进的、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 3.突出以生态学方法为主,将传统部门法调整机制与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相结合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法律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有关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律的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其次,应该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司法人才,严格司法,加大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司法力度。再次。应该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保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的有效遵守和实施。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6年7月14日在北京启动)的讲稿 转载自 中国法学会网站 | 双百信息 | 双百文件 | 双百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