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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人类之痛,法制之重
2017-02-13 1225 次

环境问题:人类之痛,法制之重 代译者序 那力 《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是由权威的国际公法学家和国际环境法专家埃伦·波伊尔和帕特莎·波尼编写的享誉世界的国际环境法经典著作,该书以雄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精深的国际环境法知识为基础,结合大量丰富的国际环境法律文本、法理学说和法律判例,凭借专业的国际法思维方法和娴熟的国际法分析技巧,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和阐释了国际环境法的各项概念、原则、规则、制度及其法律渊源、法理内涵和法律实践.作者的分析信手拈来,条分缕析,细腻入微,精彩纷呈,在充实的阅读过程中令读者享受到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不可言说的乐趣和意境,不愧为大家的手笔,绝对是经典的作品。 ——译者题记 一、作者与作品 学者以其学问和作品名世,学问和作品成就学者。 本书的两位作者埃伦·波伊尔教授和帕特里莎·波尼教授皆毕业于牛津大学,都曾经或者正任教于伦敦大学(波伊尔教授在玛丽女王学院,波尼教授在伦敦经济学院)和爱丁堡大学。他们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是这一学科的奠基人和学科带领者。对于这一论断和学术评价,需要做一些解释和论证。 首先,是对“国际环境法”这一说法,两位作者一再强调,他们不认为有国际环境法这一法律领域,也从来不称之为“国际环境法”。正式的称谓是“国际法与环境”,如本书题目。充其量是“环境领域国际法”。他们始终认为,这一学科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而不过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问题上的应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这一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一点琢磨起来很有意思。大家知道,在我国,当一个新领域,一门新学科初露端倪时,学者们便纷纷出马,界定其概念,圈定其范围,力图自成体系,往往喧嚣一时,很快烟消云散,蓦然回首,会发现并没有留下多少有分量的东西。喜好大而化之的空泛的谈论,动辄进行体系、学科构建,不能不说是我们学术研究中的弱点,早已为人所诟病。对比之下,不承认体系的人为这一领域的学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热衷于标榜体系的反倒劳而无功,此种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这可以说是一个学派的学术传统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向来不注重宏大体系的构造,而着力于通过司法实践进行法律实体内容的更新,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变迁的需要,其法学理念和法哲学基础法谓之曰实践理性。本书的两位作者,皆出身和执教于英美法教育的重镇(虽然爱丁堡大学地处苏格兰,其法学教育兼有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特点,但在国际法方面,却是英美法的方法和气派。对于这一点,还可以引用另一个旁证,同为国际环境法法学奠基人的匈牙利裔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教授,早在1990年代就将其奠基作名之为“国际环境法导轮”。可见,两派的不同,非杜撰而来。本书两位作者对此的一再强调,也非无的放失,空穴来风,而是有针对性的, 表达了他们的学术主张。 称二位作者为这一学科的奠基人,学术带头人(这个词很中国,但它和英文中leading professor的汉译和借用很接近),理由也很充分,这不能不说到国际环境法学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第一部有影响的国际环境法专著是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导轮》,1989年出版。之后短短十几年时间,已经形成有相当规模和体系的学科和学术领域。名家迭起,新书新论不断。公认的最活跃、最有影响的权威学者有法国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C. Kiss),美国E.韦斯(Edith Brown Weiss),英国A.波伊尔,英国人P.桑兹(Philippe J. Sands)等。这些大学者各有千秋,例如,韦斯教授的“星球托管”理论以及将信托概念运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创造性地发展出代际和代内公平的法学理念;而本书的作者波伊尔教授,则以其深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对“国际法与环境”主题的系统、全面、深刻的综合性阐述见长。 波伊尔教授1976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曾任教于英国伦敦大学和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爱丁堡大学。自1998年以来,担任国际上最负盛名的国际法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的总编。仅这一职务,就足以说明其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他在国际环境法(尽管他本人并不同意这一称谓)及相关领域的著作,除了本书《国际法与环境》(1992,2002)以外,还有《国际法与可持续发展》(1999),还有即将出版的一般国际法领域的著作《国际法律制定过程》(2007),这些著作皆由波伊尔教授和其他著名法学家合作,皆由其母校出版社、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学教材和法学学术著作出版者牛津大学出版社(OUP)出版。 本书《国际法与环境》第一版完稿于1992年里约会议召开之前,出版于1992年当年。1992年的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里程碑,如果说199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是第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诞生,20年后的里约会议则表明它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里约会议前后,国际上第一批国际环境法专著应运而起。究其作者,都是国际法学界的名家,如基斯教授是法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韦斯教授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而那时在国际法学界还属后起之秀的波伊尔,同资深的波尼博士合作,在伦敦大学任教期间写出了这本书。它属于国际上第一批国际环境法专著,在英国还是第一部。牛津大学的学术训练和浸染,在学术重镇伦敦大学的教学经历和学术熏陶,伦敦和英国深厚的法学和法文化传统和得风气之先的地利,都是成就这本书的重要条件,但更重要的当然还是两位作者的才华和投入的结果, 本书成为波伊尔的学术地位的重要发端。1998年,他作为主编开始执掌《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在1992-2002的10年间,他出版了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成为享誉世界的国际法学和国际环境法学的名家。 本书《国际法与环境》2002年出了第二版,第二版的信息截止到2000年12月。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本800多页的沉甸甸的大书。从篇幅上比第一版增加了近一倍。而且,与第一版相比,不仅是补充进新的内容,而且在许多方面都有升华和创新。首先,充分考虑到1992年里约会议以来该领域法律的迅速发展,来进行内容的更新,扩展篇幅,以容纳新进,例如,增加了关于WTO,贸易与环境的第14章,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人权与环境等重大问题上,根据法律的变化,作了全新的阐述。 宏观概览,本书无可争议地成为国际法与环境领域的权威之作,经典之作。正如第二版扉页的评论所言:新版提供了国际法关于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则的权威性论述,由这一领域的权威学者撰写。 本书在2002年的新版,还有广阔而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国际学术背景。正如作者在序言中所指出的: “当本书第一版于1992年出版时,作者因没有再等待一段时间,以全面考虑于同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而受到批评。然而,那时就很清楚,里约大会所启动的各项发展将是深远的,各项发展的意义仅仅在许多年以后才变得非常清晰。后来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正如我们修改和更新的章节所显示的那样,《里约宣言》和其他各项发展促进了环境领域国际法一般规则和原则的制定和编纂进程;现有法和新兴法的每一个方面几乎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激发而产生新的活力;新的公约调整诸如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事项,为能源政策、土地利用以及陆生海生野生动物和自然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国际框架。国际人权法、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渔业法、国际水资源法、核能法以及南极条约体系都在环境问题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里约会议之后,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也很迅猛。短短十年,它已经成为一门显学,新书新论不断,书籍畅销,需求旺盛,一派学术繁荣景象。而且,国际上出现了几次国际环境法学术著作出版和修订再版高潮,我们可以从几位大家的著作中略见一斑。例如,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的书在2004年出了第三版(1989第一版,2000年第二版),英国T.波尼与A.波伊尔2002年在牛津大学出版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第二版(1992年第一版),英国人P.桑兹在2003年出了第二版(1995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美国E.韦斯的《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1998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这充分说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长足的,迅猛的,实质性的。1992年的里约会议,1995年开始运行的WTO,许多重大问题的新进展,许多新问题的出现,给国际环境法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契机。这些著作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只会被遗忘,被淘汰。这可以被看作是本书第二版的学术背景,时代使然。 二、体系与内容 本书内容博大精深,纵览国际环境法几十年的发展,横贯其十几个部门和领域,论述系统而精辟。它结合最新的国际环境立法、学说与判例,全面阐释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法律问题,全书共14章,其中第1-5章,按我们的理解,相当于书的总论部分。第6-14章相当于分论。总论共五章,系统阐释了国际环境的立法过程、治理结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私人的环境权利和国际环境犯罪以及国际环境法中的规制、服从、执行和争端解决等基本原理。分论部分共9章,具体分析了国际水道的可持续使用(第6章),海洋法与海洋环境保护(第7章),危险和废弃物的国际控制(第8章),核能与环境(第9章),大气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第10章),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1章),迁徙和陆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2章),海洋生命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13章),以及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第14章)等各个领域的国际法与环境保护问题。 本书有许多优异之处,知识和学术的亮点随处闪现,令人目不暇接,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思想启迪和美好的阅读感受。限于篇幅,就译者的理解,择其要者,略举几例,与读者分享。 (一)构架 从书的宏观架构、章节的布局谋篇和题目命定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本书的第1章为国际法与环境,由三节构成。第二节题为国际法渊源与造法过程,这一节系统论述了国际环境法的立法过程。在我们常见的国际法著作中,与此相应的内容一般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讨论的重点在认定渊源的“是”与“不是”。而本书在渊源问题上,改静态的“是与否”研究为动态的“国际法的立法过程”研究,令人耳目一新(但是,这可能是由于我们与国际上的国际法研究有疏离)。其研究重点和研究成果已经转为国际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软法在怎样的条件下成为硬法,软法在现代国际法中,以及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法中的重要作用等。现在,“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研究课题的重要课题,本书作者波义尔教授和另一著名国际法学者CHINKIN教授合著的书《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即将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深化了国际法学这一既古老又常新的领域的探索。 第2章为国际治理与国际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形成。国际治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学新理念,特别强调国际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知情权,民主决策等价值观念。这也有异与一般国际法著作中这类章节的主题题目和叙事结构。国际社会处理环境问题,由各国的合作为基础转向构建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治理结构”,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转型。 第3章题为“国际环境法的结构之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被归纳为可持续发展,全球环境责任,跨国环境责任等三项。特别论述了三个法律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含义;全球环境责任为现在环境领域国际法的主体内容和形式;跨国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是传统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主要是以习惯法的形式来体现。这部分内容,在我国教材传统中(不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环境法)一般都写成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章。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以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为题目和线索,更符合国际法的逻辑,因为,法的最基本规范是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在法学界是有共识的,国际法以及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此外,“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命题,其法律和法学基础并不坚实,一来,那些原则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有权威的法律文件来确认,否则难以形成共识。权威的文件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列出了26条原则,里约宣言列出了27条,究竟哪些是基本原则,哪些是一般原则,很难确认。 本章有一节题为“自然资源与全球公域的法律地位”,阐述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全球公领域 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下一节中阐释了关于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原则。这两节内容的构建,可以看出作者对法学概念,规则和体系之间关系的清晰逻辑。相形之下,我们的著作和教科书中,对这类问题的钩架与处理,却缺乏这样的逻辑结构。 第4章题目是“国际环境法的构造之二:法的遵守,执行和争端解决”,论述了环境损害责任,国际组织的监督,环境争端解决等三个问题。从国际法的守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讨论问题。其中的逻辑和体系构造,看起来很自然,但是结合环境领域国际法的具体特点,归纳成为这样几个主题来论述,也是颇具匠心,需要有对环境领域国际法的发展全面把握的。 第5章的题目是“国际环境法的构造之三:环境权与犯罪”。分为人权与环境,跨境环境权,环境损害的个人责任等三节,主要从个人权利与责任,以及个人与集体(国家)权利与责任的角度来讨论比较时新的问题——环境权,环境犯罪随着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法的热点问题,环境权问题也异军突起,在国际环境法中炙手可热。怎样给它定位,属于基本人权,还是集体人权?环境犯罪问题也是这样,国际法上可以追究个人的环境刑事责任吗?可否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这些问题,除了实体的讨论内容以外,怎样对问题进行宏观定位,将其放置在国际环境法学体系的什么位置,从本书的结构看出作者的匠心。作者将其与第3章相联系,逻辑地定位于个人-国家权利和责任问题。 第6-14章为分论,分别阐述了国际水道,海洋环境等几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主题。 综上所述,正如作者在序言中所表达的目标:“我们希望传达给读者的是对国际环境法的主干的介绍,对其制定和调整过程的理解,对法律如何调整某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事务的了解。”已经达到。通过这样的结构,国际环境法的主干、法的制定和调整过程和重要国际环境事务得到了系统的阐释和论述,对此,恐怕只有对国际法和环境问题来龙去脉稔熟于心而法学学养又颇为深厚的叙事者,才能作出这样的结构安排和平实展开。 (二)观点 本书在以下总体问题上尤其值得注意,特别发人深思。 对国际环境法的体系结构、发展历史的总体概括和定位: “国际法在几个层次上处理环境问题。跨边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或迁徙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最早的和最发达利用国际法调整环境问题的例子。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它们由区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区海域例如地中海或加勒比海。 一些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和臭氧层的损耗,具有全球性质,并且影响所有的国家,尽管对各国的影响并不相同,但至少就影响是全球性的而且需要全球解决方案而言问题是全球性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臭氧层公约及其议定书,代表了这种全球规制机制的出现。 国际法也正在越来越多的处理各国和国内的环境问题,无论其是通过国际人权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遗产区域的保护,还是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样,没有一个环境问题在单纯意义上能够被描述为“国际的”:它可能是全球的、区域的、跨界的、国内的,或是所有这些或任何这些层面的结合。 国际法在区域、全球和国内三个层次上处理环境问题。其历史发展顺序,现实的状况,都被作者用平实的语言作出准确而精彩的概括。我们可以由此解读,演绎出许多东西。例如我们现在谈论的热门话题全球化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表现最突出。但是究竟它怎样开始,现在到了什么程度,与环境问题的跨国化(原始意义上的国际化),区域化,乃至国际法直接规制国内问题,现在呈现的是怎样的状态和图景?对于这些我们只有非常笼统,大而化之的答案。这段话,既综揽全局,又掌握细节,勾画出来的图景,如数家珍,字字珠玑,一字不能易。 环境方面的国际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起初主要限于处理跨境损害责任、资源配置和解决共同空间的冲突使用问题,但是现在的国际法现在已经在全球层面上采取了预防性的(preventive)保护环境的方法,在此意义上也是风险预防性(precautionary)方法。如果国际环境法要处理主要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问题,这就是一种必要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这意味着更强调环境规制,而不是把重心放到过去对有害环境活动的主要法律反应的损害责任问题上。在这种意义上,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反映了一种可以与一个世纪以来发生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的国内环境法相类比的转型。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演化和转型,在上段中表达得精练而概括。起初,它以追究跨国责任为重心,现在,是全球层面的预防(包括风险预防)。 转型的国际环境法的法律特征是: 国际环境法的最令人信服的特征不再是相邻关系,而是一种环境信托关系,具有某种与经济和社会人权保护相似的制度特征,以及一种对全球层面的共同体利益的关注,而不是仅关注国家相互之间(inter se)的利益,这是可见的变化。 这种转型对国际环境法制度有什么影响?首先是对司法及法院的影响: 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越来越多的使用机构监督来作为环境争端解决、规制和监督的主要形式,而相对较少的诉诸于司法机构……法院的地位不可避免的是第二位的,主要限于解决双边问题,或者为条约机制和国际机构的运作提供司法审查。 尽管各种国际法院在环境问题上可能被赋予更大的权力,以便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事,例如保护公共空间,但最好还是应该在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或者在区域性国家集团的要求下来进行,而非在非政府组织的请求下进行,因为非政府组织依据国家监护权(parens patriae)而行事的权利是有限的。但是,即使法院的作用在此意义上被扩展,法院除了补充其他国际机构的工作之外,也仍然很难想象还能做更多的事情。这样,对进一步发展的主要考虑应该是适当解决现有国际机构的各种不足,而非引入司法机制和司法过程的激进创新。 现有的国际环境法体制在解决《京都议定书》等重大问题上为什么总是困难重重?环境立法、实施和遵守问题的实质是政治性的和制度性的。最好把它看作是反映了在复杂的和分散的政治威权结构内,寻求全球环境管理的国际合作的重重困难,以及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和政策的深层冲突……集体环境管理提出了一个严峻的,因而政治上很敏感的挑战,因为它要创建体现共担责任和共担义务概念的规则和制度,这严重撞击了各国的国内结构和组织,赋予了国内的个人和群体以权利和义务,也力图体现某种为了这个星球整体的共同福利的概念。 上段指出了现在的国际环境管理体制的实质和其遭遇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对体制的挑战: 环境领域已经采取了一些尝试性的步骤来建立具有超国家权威的国际机构。一些环保主义者已经主张按照这种方式激进的重构国际权威机构,主张放弃目前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代之以某种形式的多数票决的决策方式。在这个方面意义最深远的建议可能是赋予联合国安理会或者其他某个联合国机构以代表“生态安全”的利益而行事的权力,代表全人类和环境的利益而采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现阶段国际环境法确实存在显而易见的弱点,也是其特点,但是不应该因此而低估或者否定它: 对国际环境法现状持怀疑性评估的人士可能提出如下三点主要的批评:在性质上,它仍然主要是“软法”;在范围上,它仍然是不系统的和不够全面的;在遵守和执行方面,它仍然是软弱的。这些批评是有一些理据的。 那么,应该怎样评价这种弱点和批评?作者认为, 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忽视了目前已经确立起来的促进环境法律进一步发展的广阔框架的重要意义,而且,在一些方面,它们也没有考虑自从1972年以来所取得的成就。 总体来说,国际环境法取得了哪些成就,发挥了什么作用呢? 国际环境法已经为很多的政治与科学合作,为经济援助和分配公平的各种措施,为国际争端的解决,为促进各国决策的更为透明和公共参与,也为各国大量的环境法的通过和彼此协调,提供了一个框架。很明显,这些发展并不是没有重大意义的,它们为一个新的全球环境秩序奠定了基础。 以上每一点都值得我们仔细琢磨,深入理解和把握。这只是从本书的开头和结语中摘取的片断。总论部分共有五章,每一章、每一主题的论述都有其精彩之处。例如,对国际环境法独有的法律概念,如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全球公域,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地位的解析,对理念层次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人权与环境权的讨论;对国际环境责任由国家责任向私法责任发展的趋势,都充满了精辟和睿智的阐释。第6-14章分论部分,每一章都对该领域的问题条分缕析,既系统,又细致。既宏观,又微观,阐述了生物多样性,核安全,海洋与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等11个领域的部门法及其最新发展。 说本书精彩纷呈,亮点处处,绝非妄言。在阅读和翻译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太多的东西需要消化理解,需要慢慢享受。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挂一漏万,做简要的介绍。 三、本书的特色与理路 本书的特色之一是它的国际法进路。 正如作者所言:我们以一般国际法工作者的视角来完成这一任务,而不是仅仅从环境专家的角度,读者也将发现,一般国际法在许多方面与环境问题相关。而且,看来作者很重视说明这一点。作者是学国际法出身,后来成长为国际法著名学者,始终在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和科研并成绩斐然。作者把深厚的国际法学养运用于国际环境法研究,优势自显,国际上搞国际环境法研究的大多为国际法学者,而我国的国际环境法教材和著作很多为环境法学者所写,两类著作显露出学术方法和写作风格上的差异。学术上的探索精神和前沿性,成果的先进性,都是本书的突出特点。这几乎不需要论证,书中处处可见,相信读者自会发现和欣赏。 本书是著名学者的大手笔和大制作,虽然这个主题具有很强的法律和环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色彩,但是,作者的著述却是深入浅出,尾尾道来,无论是对于初学者还是对于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都值得一读,也都将获益非浅。如作者在序言中所说:学生仍然是我们的主要读者,但是我们也希望第二版继续对其他专业的学者、职业律师和外交官员有所用益。 这本书的任务是为本科与研究生提供教材,因此叙事系统,对一个法律概念,一条法律规则,往往从头说起,再叙及其演变历史,当今状况,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条分缕析,层次分明,很适合初学者。但本书又是国际环境法学集大成之作,视野广阔,信息丰富,知识系统,理论有深度,研究有前沿性,综合体现了国际环境法学的知识、信息、观点和理论,当然也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学界和外交官员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信息时新,参考文献丰富。如作者所说: 我们努力使文本在时间上尽量不要落后,本书的信息截止到2000年12月。可以肯定,本书对重要信息是没有遗漏的,无论是法律信息,还是法学学术信息,都必须一网打尽。从这本800页的厚重著作中,从书的多种附录中,特别是从书的条约列表和参考书目中,都可以看到这一点。这既归功于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他们的学术传统,又与他们所处的社会和学术环境有关,资讯发达,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化的传统,鼓励竞争带来的学术繁荣,都是促成这样的著作问世的条件。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中国学者和出版界学习。我们的学术规范化也开展了多年,但是,稍一对比,差距赫然,我们看到,本书每章的注释,与正文之比是1:2或1:3,每章的注释为200—500个。每章的写作,几乎是穷尽了该领域所有的著作。厚积薄发,有底蕴才有喷发,也应该成为本书对我们的一种启发。 四、本书对中国读者的特殊意义 译者决定把这本国际环境法的大作译成中文,很重要的原因是希望使我国的国际环境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在信息,知识,内容,体系,理论,语汇等方面与国际学界沟通,同时还希望通过此书了解国际公法领域的发展和动向。 我国的国际环境法教学与科研工作1980年代开始着手,1990年代有所发展,2000年以后这门课程已很普遍,编写出版了一批教材。特别值得提出的是,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曦教授编著的经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国际环境法》,这本书2005年修订再版。这说明,我国的国际环境法无论是在教学科研方面,还是为我国的外交和环境保护事业提供理论和学术支持方面,都迈开了步子。这是很可喜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我国的国际环境法教学和科研,在很多方面还是相当薄弱的,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我国的国际环境法学术水平不高,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基本上没有话语权,更缺乏创造性。对国际学术信息了解很不够。学术界理论界运用国际环境法促进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还没有取得明显的成绩。我国目前还没有国际环境法的专著。在教学水平和教材编写方面也有差距。至少,用“与国际接轨”的标准衡量,还有许多与国际不接轨的地方,何况我们应该有更高远的目标——建立和发展中国视角的国际环境法学。 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际环境法的法律综述,研究成果的综述和总结,当然还有作者本人作为集大成者的高妙见解。本书对环境法和环境保护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在很多理念和制度都是共同的或相通的,从我国的情况看,很多是从国际环境法借鉴来的。译者相信,这本书会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外交事业有所助益。 这本书对我国的国际公法教学和研究工作也很有意义。 我国国际公法的教学和学术研究与国际主流学术有相当的距离,对学术信息,动态,成果,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了解不多,有疏离感。对此,国内学术界已有认识和讨论 本书作者是国际公法著名学者,而且他在书中反复强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公法概念在环境领域的运用。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近年来发展最迅猛的一个分支(还有国际人权法),它的发展代表了国际公法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本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国际公法新发展和国际法学术成就的绝佳机会。 例如,我们通过全球环境责任的对世地位,了解对世(erga omnes)地位这一法律问题。 传统上,国际法律学者将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和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加以区分,前者只能由该受害国来实施,后者能够由国际社会或者代表国际社会来实施。后者有时被称为对世义务。 国际法院在处理巴塞罗那公司案中比较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一种是国家之间对于财产征收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只能由请求人的国籍国提出,另一种是基于对国际人权法的违反而提出的请求权,这种请求可以由任何国家提出。同样的区分也体现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法的草案中,草案明确承认,对那些向国际社会整体承担的义务的违反,任何国家都可以提出国际主张。 在人权领域之外,国际法院很少使用对世义务的概念。这个问题出现在1974年的核试验案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之中,在此案中,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抗议(核试验)对所有国家的公海自由造成了侵扰。在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中,Weeramantry法官的异议意见书也提及了这个概念,他认为可持续发展应当被看作一个对世义务。鉴于第4章中更加充分论述的各种理由,待决的问题是确定在某国际法院面前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时,对环境义务的对世性质持审慎的观点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国际法委员会是正确的,那些关系到全球环境保护的义务就将具有对世的性质。 然而,一些法律义务是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而承担的,这一理念可以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考察。在这种语境中,把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这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将它们纳入国际议程之中并宣布它们属于合法的国际规制和监督对象,而且也超越了它们属于国内管辖的保留领域,避免了由于它们涉及到各国排他的领土主权之内的经济活动和资源而可能产生的争论。而且,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一种修辞上的姿态。赋予这些义务以对世性质,并不是说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所有国家都有权到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而是指国际社会能够通过诸如《气候变化公约》的巴黎会议这样的机构或通过无论是条约授予还是联合国大会决议授予的监督权力的类似组织来敦促各国遵守它们的义务。就此而言,臭氧层公约和议定书可能提供了最好的实例,国际社会通过依据这些协定设立的国际机构来行使这些对世权利。关于义务的对世性质和政府间机构之间的联系,在国际人权法中就更是如此。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代表了在深层海底矿物资源、外层空间或者可能也包括南极的国际管理方面的另外的进展。 公共责任问题将在第4章中更充分地讨论,但是,公共责任明显是这里所考察的全球环境责任的对世性观点的核心内容。 从此我们可以了解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几个案例的情况和法律意义,问题的关节点等一目了然。 再引一段,说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影响:人类共同遗产、共同利益、共同关注问题以及代际公平的概念,已经扩展了国际法的范围和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使之进入了每个国家的国内环境管理之中,至少就一些问题,例如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来说是这样。此外,将环境质量问题作为一个人权问题,潜在的赋予私人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针对他们自己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受到保护的请求权,这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性质发生激烈变革。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国际环境责任体现的国家责任向私法责任的转变,人权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适用和局限,环境争端的非正式解决等都在国际环境法中首先或集中体现,代表了国际公法新发展,成为现时的国际法。这些都可以从本书中得到完美的回答。 五、环境问题:人类之痛,法制之重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需要而且目前只能依靠国际法来规制和解决。 国际环境法能否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给不出统一的答案的问题。本书作者对问题有直接回答,引自本书第1章第6节。这是一个国际法学家给出的答案。 国际环境法已经演进到了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国际社会的异质性迅速增强,与此同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问题、发展需求及渴望愈显急迫。鉴于这些问题,并考虑到国际立法过程的难度,在我们看来,在以环境为中心的国际环境法体系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是一项卓著的成就。然而,有人已经指出,里约会议所致力的可持续发展表现出对环境保护的功利主义、人类中心主义、非保护主义观点,这可能会限制一个更加真正从“环境”视角出发的国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为它必须兼顾环境与发展问题而找出平衡的解决方案。最终,国际法对环境提供的保护在范围上和紧迫性上是否“适当”,这当然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取决于对社会、经济和政治考量所给予的权重。 就测度国际环境法的有效性而言,主要取决于所使用的标准。有效性有着多重含义:它可以意味着解决建立该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避免臭氧层进一步被破坏);实现基本文件所设定的目标(例如,硫化物排放量达到一定标准);改变行为模式(例如,从使用矿物燃料转向太阳能或风力能源);加强各国对国际协议的遵守,例如限制濒危物种贸易。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章节之中看到的,不同的规制和执行技术的有效性主要是由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所决定的。在一种情况下起作用的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会无效。在这方面,已经大量利用了国际立法过程的灵活性及其容纳新概念和新技术的能力。 但是,在激进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及其思想家看来,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对拯救地球,延续文明是微不足道的。著名环境思想家布朗在其2006年出版的新书《B模式2.0:拯救地球延续文明 》中描述了人类文明面临的种种困境,资源短缺,环境退化,气候变化、持续的贫困以及幻灭感等,对世界经济和21世纪文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与威胁。要唤醒人类,从气候变化中拯救地球,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这需要从传统经济模式向新经济模式的转变,被称为“环境革命”,与人类历史上的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相提并论。新经济模式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调整全球经济结构,维持人类文明;大力消除贫困,稳定人口增长;采取系统措施,恢复自然系统。具体的措施有许多,包括恢复地球资源、提高土地和水资源利用率、开发新能源以稳定气候、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方面包括调整税收和补贴政策、建立物质循环体系以及建立新经济的紧迫性。发展功能服务产业和循环经济。与目前以汽车为中心的模式相比,未来的交通体系将更加多样化,广泛利用轻轨、自行车和汽车。其目标是加强移动性,而不是汽车的所有权。目前的丢弃式经济也将被综合性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经济所取代,从汽车到电脑等消费品将被设计成可以分解成零件并被充分地循环利用。一次性饮料包装等丢弃式产品将被淘汰。布朗提出一个建议:需要共同建立一个地球恢复预算,用来重新造林、恢复渔业、消除过度放牧、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将水资源再生能力提高到可以稳定地下水位并使河流恢复流动。这些措施的实施每年将需要额外支出930亿美元。 在“环境革命,文明转型”下,现有的国际环境治理的方式与法律当然需要彻底的改变,但革命能不能发生,是激进还是渐进的方式,很难预料。会不会以现有的国际环境治理的方式与法律为基础,当然也不好枉加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