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理论文章 > 正文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2017-02-13 329 次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吴国贵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摘要:本文从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之特殊性出发,论述环境法学之主要的独特研究方法及其研究方法体系。 关键词:环境法学、方法论、法生态学研究方法、博弈理论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2.601 文献标识码: A 1 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 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导致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并且暴露出了传统法学体系和功能的缺陷。许多传统法学者纷纷对传统法学理论相应的内部修正进行了努力,以期能缓解这种冲击,从而为传统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基于各传统法学学科的局限性,并无法完满地应付环境问题日益明显的冲击。于是肩负调适法学与环境问题之间与日俱增矛盾的任务的环境法学便应运而生。可见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是创新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仅仅停留在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做出的消极的反应上,为环境法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由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具体而言她以法学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现代环境法学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并在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环境立法迫切性的强化下加速发展。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概括地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即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可以说这些研究对象、领域正如其目的和任务一样,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以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的环境法为例说明。撇开环境法概念本身的不同侧重点的争论,一般我们认为环境法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环境法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或称环境科学。可见,对环境法进行研究带有很强的边缘性学科的特点,其研究方法也必然呈现出边缘性的特点。 2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方法,古希腊语是“μετα(沿)”和“Ο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或“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可见,方法论即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方法论在西方往往既指方法的理论,又指方法的体系。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论、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因此,掌握科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尤为关键。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环境法学的基础。传统研究法学的方法,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可以分为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二者。理论科学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窥恰如其实之内涵。应用科学则以理论科学为基础,亦具有某种程度之客观性。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及法经验科学。法哲学中最主要者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学二者;法经验科学中最引人注目者则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而应用法学则以法解释学及社会政策学为主。同时环境法学是边缘性学科,其研究方法还会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这些带有边缘性的研究方法往往是环境法学的重要方法。 2.1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此处,方法论取意于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指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思路,是关于应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方法。可以说,方法论在方法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环境法学方法论大体可以分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和非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两大类。非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包括历史唯心主义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等。历史唯心主义方法论是在历史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的方法论。历史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演变都是某种先验的精神因素所决定性的,并把先验性的因素指为与人类社会现实的生活无关的先验性存在物,是一种外在于现实生活的自在自为的精神力量,常常把法律解读为来源于深意、宇宙理性、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永恒正义等等。而实证主义方法论则是在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的方法论,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核心观点是凯尔森的理论主张,“规定人之行为的规范,只能源出于人的意志而非人的理性。”在价值判断上,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法学作为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实际上是这样的,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这样。”但是,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实证主义都把法学这门社会科学的特征各自推向了一个极端。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要把价值因素完全排除在社会科学之外是不可能的,而历史唯心主义则把某种精神因素夸大到极致,无视社会科学中的客观因素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历史唯心主义和实证主义指导下的方法论都是不科学的。唯有在历史唯物辩证法指导下的方法论才是科学的方法论,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其核心观点是:首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它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其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过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再次,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唯物的,还是辩证的,他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性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因此法学研究中仅仅强调经济因素的作用而忘记了社会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忘记了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防作用同样不能建立正确的法学理论体系。复次,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唯物辩证法正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最完备的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武器。所以,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应当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的法学方法论,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 2.2 环境法学研究基本方法 2.2.1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征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其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点:环境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研究方法具有综合性;紧密结合并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边缘学科的科学性,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密切关注和借鉴吸收世界各国及国际上先进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方法具有开放性;还有研究方法的独特性。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是指某些法学理论将法律关系视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而非现实的关系,其研究方法是从意志到意志、从人到人,而环境法学认为法律关系应该是与法律相关联的现实的关系,其研究方法是将意志与事实结合起来,虚实结合。一言以蔽之,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就是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的特点。 2.2.2 环境法学研究基本方法 环境法学研究基本方法是指在众多的环境法学具体研究方法中有一些研究方法在揭示环境法律现象的矛盾特殊性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在环境法学各个分支学科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些方法构成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传统的基本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自然成为了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对于环境法学而言,基本研究方法则包括环境法生态学方法、环境法经济学方法、环境法哲学分析方法、环境法社会学方法、法域分析方法、环境法比较分析方法、博弈理论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具体如下所述: 环境法哲学分析方法: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是理论法学中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植根于法律实践中。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不在于现实中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而是现实法学法律现象背后的普遍性的事物。法哲学具有时代超前性和现实超前性。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如果说现实法学是后推力的话,那么法哲学则是牵引力。法哲学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它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这两种方式其实就是法哲学永久性的目标和追求。环境法哲学的分析同样具有以上的特点和功能的追求。环境法哲学反思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反思人类的实践,把认识的主体作为认识研究的对象,使人类认识跨入了一个新领域,并区别与以往的对象性认识,引起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认识到主客二分与主客相融,主体与客体是相通的、是在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的;单向思维转向多向思维以及整体思维、有机思维,认识到在社会——环境系统中,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以及社会发展是环境变化和发展的巨大动力;从面向过去、现在转到面向未来,把人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特别要尊重未来人利益。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这种哲学分析的方法可用于研究人究竟应于自然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人在自然中的地位如何,人的价值观、道德观与环境的关系如何,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人的解放与自然的解放是什么关系等等问题。可见,从法哲学的角度,运用历史的和辨证的方法对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着其它方法无可替代的意义。 法生态学研究方法:生态学的知识显示,人类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作为比一般存在更复杂的生命存在,尽管需要同类间的合作与和平方能维系其存在,但根本决定人类永续存在的却是环境。除了对养资源的摄取,人类还仰赖于大气结构、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土壤质量、水、压力、磁场、能源、星系构成等,无一是可以缺失的。这是一种“自在法”规则使然。此外,人类的健康还依赖于意识场的质量、心理交流、感情沟通、文化继承、意境的有无等。根据复杂性原理可知,愈是复杂的存在,其对环境的依赖性愈大,也愈具有脆弱性。即是说,由于这样的存在是诸多复杂存在及相互关系的微妙同构,故而只要内中某个环节或方面出现了破绽,就足以毁掉整个同构系统。人类过去一直忙于内部事务和纷争纠葛,以致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处、共存的同构关系日渐遗忘和丢失。而且这种遗忘、丢失的速率正好与人类自我关注的程度成反比。可以说,20世纪已达到这一速率的最高峰值。而生态学是一门联结生命、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科学。生态学里的生态控制论原理,包括开拓适应原理竞争共生原理连锁反馈原理、乘补协同原理、循环再生原理、多样性主导性原理、生态发育原理、最小风险原理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法学应用的基础理论。目前,法学研究中大量与生态有关的新的专门词组或术语不断涌现,例如,生态危机、生态问题、生态发展、生态政策、生态标准、生态优先、生态安全、生态要求等等,都放映了这种趋势。运用生态学的规律来研究环境法学中的问题已刻不容缓。 环境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法经济学是由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而成的交叉性、边缘性的新兴学科,它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近代以来,随着学科的分化,人们普遍地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表面上看来,这两个学科有独自的研究领域,但随着政府干预的加强,在国家和法律直接参与资源和产品分配的情况下,法学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正义性、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法律的效益性;与此同时,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把法律看作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代表人物是《法律经济分析》、《正义的经济分析》的作者美国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波斯纳。目前,环境法学所运用的经济分析主要是环境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纽约大学Stewart教授。从西方环境经济学研究进程来看早期研究侧重于理论,如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经济学等;而近期研究则转向环境经济技术以及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研究和政策建议,如在环境经济规划中引入产出法、把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一般的环境决策问题,以及如何在现代环境管理中应用市场经济手段等等。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环境质量应该可以不被破坏,并维护在“可允许的”的限度内,从而缓解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环境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即运用调查、统计、询问和组织等方式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以对症下药的实施法律干预,侧重的是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量。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理解社会学方法” 、利益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等等方法。有代表性的是卢曼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其理论根源于社会系统理论、结构功能主义(The Structure-Functionalism)以及管理理论(The administrative Theory)。卢曼认为应将法和社会结合起来研究,既“必须将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律和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和联系的角度来观察、研究。”社会本身是一个系统,它能使极为复杂和偶然的环境中有意义的活动关系保持稳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社会系统内部必须有某种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组织得既有高度复杂性,又能将其简化为作出决定性活动的根据。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主要是由它的结构来调节的。结构是了解系统与环境关系、实现系统复杂性与可选择性程度的关键问题。因此,法律随着社会复杂性的进化而变化,并把社会系统中的法律称为协调一般化规范的行为期望,实现了可选择协调并组成了社会的结构。并进一步从时间角度、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三维度”学说,既法律的暂时性、社会性和实在性三维度,其各个维度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期望的选择、制度化、和实在化对应的形成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发展阶段,离开其中任何一个阶段,法律就无法形成。总之,社会与法律之间的联结是多元的:为社会系统所需要的法律功能总是与社会变革过程中的社会结构相关,而法律结构的改变被视为附带的结果,同时有助于固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制度化成果;换个角度,构成法律的或与法律有关的决策行动能被用来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社会因此成为它自己的法律结构的对象。可见,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原理如,调查、统计、询问和组织等具体研究方法以及社会系统论,社会进化论,社会的结构-功能模式等研究方法都能运用于研究环境意识的调查、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执法、司法、管理的效益等等环境法学问题,为我们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提供了可供应用的借鉴。 博弈理论方法: 法律根源于物质生活,而人们的物质生活又外在的表现为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对于把法律的变化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来说,要真正把握法律变化发展的内在力量。最概括的说,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而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领域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所结成的关系,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人类最为基本的物质生活。因此,深入理解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律,对于把握法律变化发展的内在力量是极其重要的博弈理论作为对人类行为规律的系统研究,它的形成和发展使得这一局面正在得到极大的改观,相应的,博弈理论的思想与方法也正日益渗入到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科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之中,甚至于在生物学之类的自然科学中也得到了极大的应用与发展,以至于在国际上形成了所谓的“泛博弈理论”趋势。源自于数学的博弈理论的这种扩张与渗透,使人很容易想起同样是源自于数学的控制论、系统论对于社会科学的巨大影响。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是可持续性发展即,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发展和繁荣。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的现象,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必然是以环境的恶化、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向地球索取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几乎是人类的共同愿望和追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应该是发展,没有发展就不存在可持续,要开发、要发展总得牺牲一定的生态平衡作代价,如何寻求以最小的牺牲获取最大的发展,是人类追求的目标,牺牲发展的生态平衡是不现实的。“公共地悲剧”问题的研究就涉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博弈研究分析方法的运用。 比较研究分析方法:比较思维一经成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就在“从特殊到特殊”的逻辑思维过程中,为寻求事物的相似与差异这一基本特征发生重大思维作用,产生着一定“特殊”逻辑功能。建立在比较思维基础上的比较分析方法是一种基本的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环境法学在我国的长足发展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借助对中外和国与国之间以及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或不同民族)之间的环境法的比较研究,即横向的比较方法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历史比较的方法),如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环境法现象包括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法的实效等等,以及环境法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制度比较等等,就能可以发现许多有助于我国环境法律的健全和完善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的经验,从而使我国的环境法制更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环境管理,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法域的研究分析方法:人类过去一直忙于内部事务和纷争纠葛,以致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处、共存的同构关系日渐遗忘和丢失。而且这种遗忘、丢失的速率正好与人类自我关注的程度成反比。可以说,20世纪已达到这一速率的最高峰值。自然法观念的“人域化”偏好和“自在法”规则的遗弃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郑少华编写的《生态主义法哲学》一书中从宏观角度出发,采用了法域的分析方法,指出用法部门的上位阶概念——法域,更便于对环境法现象的归纳与演绎,更有利于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可见,法域的研究分析方法不失为一个好的环境法学的研究的具体方法。 此外,法实证研究的其它方法以及法伦理学研究方法、系统研究方法、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等等法学研究方法都能为环境法学所用。 3. 综合运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建设环境法理论 由于环境法学研究问题的复杂性,不仅涉及环境科学的领域,如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等,涉及社会科学领域,如社会学、政治学等,还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等等。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体系包括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技术和工具等层次。环境法学的研究基本方法不仅包括了一般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而且还有自己独特的基本研究方法,可见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丰富多样、体系完整的,基本能适应其环境法学研究的需要。那么如何应用以上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呢?台湾学者杨仁寿指出了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原理:一言以蔽之,应以理论认识为基础,为实践的应用。先将“理论认识”与“实践”相隔离,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予以“认识”,再有意识的予以实践,并根据验证的测试作用,以观察此项“认识”是否合乎社会需要。可见,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还存在着“测试”和“修正”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上,可能要调整研究方法或综合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始能修正理论认识,使之更具社会妥当性、符合社会需要。而环境法学问题的复杂性更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应用的难度,往往出现一种方法不敷使用或各种方法得出的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进入“测试”和“修正”的环节,综合应用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以谋求得出的 “认识”能合乎社会需要而具有社会妥当性。 所以,运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应当立足于环境问题对法学冲击的现实,以调适法学与环境问题之间与日俱增的矛盾为目的,以对这种冲击做出积极的回应、创新法学理论为任务,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综合运用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对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识,促进环境法实践的发展和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 主编.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2] 陈泉生. 环境法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3] 列宁. 哲学笔记[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4. [4] 张文显 主编. 法理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5]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6] Hans Kelsen. What is Justice? [M]. Califomia, 1967. 20.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2卷, 第3卷[C]. [8] 李龙 主编. 西方法学名著提要[Z].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9. [9] 江山. 人际同构的法哲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0] 林娅. 环境法哲学概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40-251. [11] 汪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D]. 北京: 北京大学法学院, 1997. [12] Niklas Luhmma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M]. p8. [13] 吕世伦 主编.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14] 肖剑鸣. 比较环境法[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15] 郑少华. 生态主义法哲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16] [美国]道格拉斯G. 拜尔,罗伯特H. 格特纳,兰德尔C. 皮克. 法律博弈论[M]. 严旭阳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Research Method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WU Guogui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1,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study on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goal, task and objective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methodology; research methodology of legal biology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吴国贵,男,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