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标题和摘要的英译
甄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语文教研室,石家庄050061)
摘要:通过分析大量实例,阐述法学学术期刊中论文标题和摘要英译的基本原则,归纳不同标题、摘要的类型及其翻译技巧。
关键词:法学论文 标题 摘要 英译 中国分类号: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3-0155-06
How to Translate Chinese Jurisprudential Articles’ Titles and Abstracts into English Abstract: With a great number of concrete instances, the principles and skills of how to translate Chinese jurisprudential articles’ titles and abstracts into English, along with the different types in Chinese jurisprudential academic periodicals are concluded.
Key words: jurisprudential articles; titles; abstracts; English translation
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为了促进国内外法学文化|、信息与成果的交流,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吸收和学习外国先进的法学文化和成果,另一方面也需要把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出去。因此,必须把国内法学学术期刊中论文的标题和摘要用英文译出,以供国外读者参考,促进学术交流。 笔者通过研究国内法学类核心期刊的英译标题及摘要,根据它们的特点和种类,总结出了下列供参考的翻译原则和技巧。 一、标题的英译 人们常把标题(Title)比作论文的眼睛。“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法学论文的标题是论文主题和内容的缩影,它具有简明扼要、严密、用词质朴、立意新颖、突出文章主题等特点。因此,英译时必须忠实原文,言简意赅、豁然醒目。 (一)常见法学论文标题的类型 汉语法学论文中常见的标题有:词组型标题、动宾型标题、动宾偏正结构标题、陈述句标题、问句标题及带有副标题或破折号的标题等几类。 1.词组型标题 词组型标题是由一个或数个单词或词组单独地、并列地或按偏正关系排列组成。它是法学文章采用最多的一种形式,按其组成关系又分为以下三类: (1) 单一概念标题 单一概念标题由一个不可再细分的、具有完整的概念的单词或词组构成。其中有的词组虽然可以再分,但分后就破坏了原来含义的完整性。由于这些单词或词组是文章所讨论的唯一对象,所以它们就是文章标题的重心,英译时,照译即可。例如: 1) 论合同诈骗罪 On the Crime of Contractual Fraud (《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2) 论集合犯 On Volume Offender (《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论宪法原则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 ) 多要领并列标题。 这种标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完整概念的词组并列组成。由于词或词组之间没有说明或被说明、修饰或被修饰的关系,而是无主次的并列关系,同为文章讨论的中心,因而它们都是标题的重心。英译时,通常按表达各个概念的词或词组的先后顺序译出,用“and”连接即可。例如: 1)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 Constitutional Explan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s(《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立法CPC and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the PRC(《法学家》2001年第4期) 3)多概念偏正标题 这种标题由多个表示具有独立、完整要领的单词或词组构成。而其中有一个受其它词或词组所修饰、限制或说明。被修饰、限制或说明的这个词或词组称为“正”,用于修饰、限制或说明的成分统称为“偏”。正就是文章标题的重心,位于题末。英译时,将代表该标题重心的这个中心词或词组(连同它的亲密定语如数字、形容词等)置于题首。例如: 1)新合同法的效力范围 a b 标题1)由两个完整的概念(a,b)组成,由于a是限定b的,因而它是一个以b为正的偏正标题,b就是标题1)的重心,英译时,将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置于题首,译为: Valid Scope of the New Contract Law(《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标题中的“偏”部分常常不止一个概念,而由多个概念组成,按它们相互间修饰、限制和说明“正”的方式不同,偏正标题有并列偏正标题、分列偏正标题和递进偏正标题之分。 并列偏正结构标题是以联合词组充当标题中心词的定语,英译时,可按顺序译出各并列成分,并置于中心词之后。例如: 2)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 a b c 标题2)是一个并加偏正标题,因为a,b两个概念并列一起来限定 c。 c为“正”,是标题2)的重心,英译时,置于题首; a,b相互平行并列,依次译出置于 c后,则整个标题译为: The Originality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Review System a b c (《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分列偏正标题是受其它词或词组所修饰、限制或说明的联合词组为标题的中心词。英译时,通常将这个联合词组置于题首。例如: 3)论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 b c 标题3)是一个分列偏正标题,因为a同时限定b,c两个并列概念。b,c为“正”,是标题3)的重心,英译时,置于题首;b,c相互平行并列,依次译出置于题首,即c前,则整个标题译为: On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ivi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 b c a (《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递进偏正结构标题以偏正词组充当标题的中心词。定语中的各组成部分总是前一个修饰后一 个,层层相叠,最后作为一个整体来限定代表标题重心概念的叫中心词。英译时,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置于题首,定语中的各组成部分,在多数情况下,按由小到大、由近及远的次序排列。例如: 4)农村承包经营权立法目标模式的建构 a b c d 标题4)是一个以d为“正”的递加偏正标题,在“偏”的部分中,各个独立概念(a,b,c)逐层地加在标题重心概念d上。而这些逐层加上的概念(d)总是前一个跟后一个,层层叠加,最后作为一个整体来限定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建构”(Reconstruction)置于题首;“偏”部分中的名概念,在多数情况下,按由小到大、由近到远的次序排列: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Model of Legal Aims of Farm Land Contract(《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d c b a 在某些偏正标题中,“偏”与“正”实际上是一种领属关系,英译时,为了使标题的重心更为突出,主题更集中,也可以将“偏”置于题首,后用冒号或破折号单独引出“正”。例如: “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 Three Representatives: Ultimate Aim of Socialist Law Value(《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2.动宾型标题 动宾型标题是由动词及其宾语共同构成标题的重心,英译时,动词可译成动名词与后面的宾语组成动名词短语,置于题首。例如: 谈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 Consummating the Regulation for Unemployment Insurance(《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以动宾词组充当中心词的定语的标题为动宾偏正结构标题。英译时动宾词组可译成动名词短语、动作名词+of介词短语、现在分词短语或不定式短语,置于中心词之后。例如: 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Legal Analysis of Rebuilding the Conciliation System(《法学家》2001年第4期)动宾词组“重构法院调解制度”译成英语的动名词短语“Rebuilding the Conciliation System”作后置定语。 3.陈述句标题。 法学文章也有用完整的陈述句做标题的,英译时,一般不译成完整的陈述句,因为一个完整的句子有主语、谓语或宾语,甚至还有状语,如果照译为完整的陈述句,势必使题目松散,重心概念不突出。因此英译时,要译成英语的名词性词组、动名词短语及具有逻辑主谓关系词组,突出关键词。例如: (1)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Treaty Rules Becoming General Conventions(《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译成逻辑主谓词组(2)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理论和革命实践培养了我的经济法思想 On My Economic Idea Trained By the Advanced Theory and Practices of the CPC(《法学家》2001年第4期)——译成名词性词组 (3)加强法制建设 保证“十五”计划实施 Enhanc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o Implement the Tenth Five-year Project(《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译成动名词短语。 4.问句标题。 法学论文也有用问句作标题的。由于文章主要是回答和讨论所提出的问题,所以标题的重心应放在疑问词上。常见问句标题形式有如下几种。 (1) 完整问句。 1)否决一府两院报告是喜是忧? Is the Vote of Work Reports Submitted by the Government,courts and procurators office a good thing or bad one?(《法学》2001年第5期) 有时也可以用破折号隔开。例如: 1)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LAW-combination of ethics with powerTHICS WITH POWER(《法学》2001年第9期) 2)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Marriage-a kind of contract (《法学》2001年第9期) (2) 省略问句。 是合同转让,还是让与担保? A contract assignment,or an alienation of guaranty?(《法学》2001年第9期) (3)疑问句+不定式短语 如何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 How to Define the Types of ius in rem and Their Contents in Chinese (sachenrecht) Law(《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带有副标题或破折号的标题。 正副标题之间为同位关系,或是后部分对前部分进行补充解释、细节补充、背景交代、分层说明等,可按原形译出,中间用冒号或破折号隔开。例如: (1)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 Seeking the Initial Morality-Exploration of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Concept of De in the Context of Legal Culture(《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说明 (3) 知行合一的法律:正名、宪政及法律理性 Law as A Way of Life:Rectification of Names,Constitution and Rationality of Law(《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同位关系 (4) 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对一种民事审判理念的自省 Exploring the Facts:Trends of Absoluteness and Degenerating ——Examination of a Concep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补充解释 (二)翻译标题的原则。 严复先生在“《在演论》译例言”里第一次提出“译事三难:信、达、雅”,此后被奉为臬。在具体的法学论文标题英译中,笔者将其引申为忠实(即“信”)、力求简洁(即“达”)、表达需合乎译语的语言习惯(即“雅”)三大原则。 1.忠实。 翻译标题的忠实原则不是指刻板地忠实于汉语标题的形式,而是指忠实于原标题的意义或者原文章的意义。为了能让国外读者透过英译标题窥见文章要旨,有时译者甚至需作较大的变动。例如: (1) 法律之所译,道德之所补 Morality is the Supplementation of Law(《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译成陈述句 (2)中国共产党先进理论和革命实践培养了我的经济法思想 On My Economic Idea Trained By the Advanced Theory and Practices of the CPC(《法学家》2001年第4期)——译成名词性词组。 2.力求简洁。 (1)不少标题常有“试论”、“初探”、“浅谈”、“粗谈”、“也论”、“刍议”、“浅析”等词,这是作者行文谦虚,也是在法学科学上留有余地的表现。但是一旦译成英语,这类词就显得多余。过去在国内各大法学学术期刊中流行的“Some Thoughts on-”,“A few Observations on…”、“A Study on…”等目前已少见,取而代之的偶尔仅用英语介词“On…”或干脆什么都不用,直接译出标题中的关键词。省略以后,既符合英语标题的潮流,又可使标题更加简洁、醒目。例如: 论内幕交易罪 Insider Trading Crime(《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关于特别防卫权的思考 Special Justifiable Defense Right (《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自认权初探 Admission Right (《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2)运用缩写词。缩写词全部用大写字母拼写,从而代替了一组冗长而复杂的词或词组。既 节省版面标题词数,又能更好地突出标题内容,使之简洁、醒目。如:WTO(世界贸易组织)、C PC(中国共产党)、PRC(中华人民共和国)、IPRs(知识产权)、DSM(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3)标点符号的使用。标点符号表示各句成分或意群之间的关系,使内容高度浓缩,文字更 简洁。如破折号、冒号等。 1)知行合一的法律:正名、宪政及法律理性 Law-as A Way of Life:Rectification of Names,Constitution and Rationality of Law(《中外法学》200年第3期) 2)法是“理”与“力”的结合Law-combination of ethics with power(《法学》2001年第9期) 3)婚姻是一种契约 Marriage-a kind of contract(《法学》2001年第9期) 3.表达需合乎译语的语言习惯。 英汉语各属于不同的语言体系,表达形式各不相同,英译标题时必须合乎英语语言习惯。(1)冠词。 由于汉语中没有冠词而英语中有冠词,因此,英译时则往往需增补必要冠词。如: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草案)浅析 An Analysis on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但标题上的定冠词一般可以省略。如: 法律漏洞与司法适用 (The) Legal Loopholes and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2) 利用“How to…”表达。 有很多法学论文的内容建议性或程序性较强,这样可以利用“How+不定式”结构翻译标题,让读者透过标题对内容一目了然。如, 中国宪政社会基础的构建 How to Establish Constitutionalism Social Basis in China (《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税费改革”与政府财政行为的规范 How to Legalize China's Charge Reform and Financial Acts(《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3)英文标题的书写形式。 英文标题的书写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首字采用大写体,其余均为小写;第二种是所有实词 和首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虚词小写;第三种是所有的字母为大写。通常采用第二种方法书写。另外,标题的字数不能太多,按标准,每个标准的字数一般要求不超过16个单词,以8-12个为宜。 总之,将法学论文标题英译,首先要抓住标题的中心词,将其放在显著突出的位置上;其次 ,要力求简洁醒目,准确而恰如其分地反映文章主题;最后要合乎英语的习惯。只要译员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工作将非常出色。 二、摘要的英译 根据国家标准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的要求,文前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1]摘要是原始文献(一次文献)的浓缩和代表,它本身给读者一个信息,即该文献所包含的主要概念和讨论的主要问题,帮助读者决定此论文是否有用。 国家标准GB7713-87中规定:“报告、论文一般均应有摘要,为了国际交流,还应有外文(英文)摘要”。可见,法学论文英文摘要直接关系到法学科研成果在世界范围传播和交流;同时国际上一些重要检索机构,如美国工程索引(EI)对非英文论文通过阅读英文摘要来判定是否收录,所以一篇好的英文摘要既能反映作者的英文功底,更重要的是拥有更多国外读者和交流机会。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面向不同读者,所以对英文摘要要求较高的完整性,即读者不看中文原始文献,只读英文摘要就能对论文有较完整的了解。[2]它包括介绍性内容和描述性信息,相对独立于正文。也就是说,摘要以精炼的语言介绍文章的要旨、论点、结果和分析以及结论、建议等,让读者了解全文的概貌。 (一)常见法学论文摘要的种类。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英文摘要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信息型摘要、概括型摘要。而句式采用被动句(较多)和主动句。 信息型摘要(informative abstract)也称报道型摘要,主要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论文。综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旨、重点。内容宏观,文字简明准确,很少用修饰语。句子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一句话说明一件事。如下列: 摘要:中国经济法学是一门发展中的新兴学科,又是一门正在步入繁荣发展期的、有强劲生命力的法学学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展和振兴中国经济法学,就必须重新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功能,重新确认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勇敢地迎对高科技时代对经济法的挑战,把民主与法治作为我国为之奋斗的目标。 Abstract:China's Economy law is a new developing subject as well as a strong and flourishing law science.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its nature and function should be recognized again before developing it.And the structure system of economy laws and the protection of its legal relations should be affirmed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from advanced technology to the law science,to achieve the goal of democracy and rule by law.[3] 概括性摘要(indicative abstract)也称描述性摘要,多用于理论性较强的论文。主要概括论文的主要论点、分析过程和结论。该类摘要只告诉读者本文采用了什么方法、讨论了什么问题、得出了什么结论。内容宏观,篇幅较短。综评性、评论性或资料性论文宜写成概括性摘要。例如: 摘要: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研究行政法主体的含义、种类,着重阐述了行政主体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两部分组成,并提出这种研究的现实意义。 Abstract: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meaning and types of the sub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studied that the sub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re composed of two parts,the sub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and the subjects of 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with the practical importance of the division.[4] (二)翻译摘要的原则。 它主要表现在用词和语法两个方面。 第一,在用词上应参考EI提出的英文摘要用词方面的两大原则:(1)摘要只谈新信息(Limit the abstract to new information);(2)尽可能简洁(Limit the abstract to concise information)。 根据原则(1),摘要的英译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加进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评论、未来的计划和打算。例如,题名为《罪刑法定原则再探》的摘要为:“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系统而全面,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参考价值。”此摘要并未提供论文的内容摘要,主要是阐述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和评论等,不符合规定。[1]。还有,诸如“有关方面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展开”等。译员英译时都可以删去不译。 2)不宜用“本文”、“作者”等作主语。摘要必须用第三人称写,不能用“本文”、“作者”、“我们”等第一人称作主语。因为它们不能增加任何新信息或增进读者对摘要的理解,可读性不强,文字效能低。例如,“本文主要论述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本文主要论述了”几个字应删去,直接写“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就可以了。[1]在实践中,如果译员遇到了类似情况,要避免因受母语影响在摘要出现的In this paper(在本文中)…;The paper is concerned(本文主要讨论)…;The author studied/discused(作者研究/讨论了)…;Extensive investigation shows(大量调查表明)…等等。 根据原则(2),用词尽可能简洁。 1)英译时用合适的单词代替短语,用合适的短语代替句子。如用increase代替has been found to increase;用seemly代替it would seem that-;an enchancement method which is named as XXX is proposed…替换为an enhanced method,XXX,is proposed…等。 2)删繁就简。法学论文中出现的法律专业术语和一些常用词应删繁就简。如下列两组短语多 以B组形式取代A组 A B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S.C.M.Agreement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the United Nations U.N. 简化的形式之一缩写仅限于大众熟悉的事物,对那些仅为本专业人员熟悉的缩略词应在摘要 中至少出现一次全称。所以,用词简洁也是相对而言,以较少的词传递较多的信息为其标准第二,在语法上,即人称、时态、语态、句式上摘要英译要遵循如下原则: 1)在人称上,应用第三人称表达。一方面,摘要是报告、论文的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若用第一人称,给读者的感觉像自我介绍和评论,不符合摘要的性质;另一方面,英文摘要可能会作为第二文献出现在检索期刊上,它就成为一篇脱离原文的独立的文章。因此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文章中不能出现We,I. 2)在时态上,虽然英语的时态较为复杂,但英文摘要的时态变化相对简单。读者关注的是新信息、新成果、新研究的时间,对研究过程中的先后不太注意。所以,尽管摘要中出现“分析了……问题”、“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叙方法,英译时仍以用一般现在时为宜。因为这样可以说明该论文的研究仍在进行之中,而且还可以直接标明论文的性质和主题。 3)在语态上,英文的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均可在摘要中使用。法学论文反映的是客观事物,所以表现客观性的被动语态常被使用。由于主动语态涉及到人,较好地突出了作者的努力;且主语部分可集中较多的信息,起到信息前置、鲜明突出的作用。一般介绍研究目的和结论时多用主动语态,但介绍作者所做的工作都用被动语态。 4)在句型上,英语的句型较多,有陈述、疑问、倒装、省略、强调等等,但在英文摘要中使用较多的是主—谓结构的陈述句。一是这种结构紧凑严谨,符合法学论文的严密性;二是主谓语是句子的核心,承担的信息量大,将它们突出,符合摘要的简洁性,因而翻译时尽量使谓语动词靠近主语。另外,避免以短语或从句开头,多以重要的事实开头。 综上所述,仅举一例说明: 摘要:房地产按揭权的法律性质表现为物权性、价值权性、担保性、特定性和从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房地产按揭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进一步论证了按揭有别于抵押。 Abstract:Right of Mortgage on Real Estate is featured by natures of right over things,value,and security,etc..On the basic of such conclusions,the differences are analyzed between right of mortgage on real estate and that of hypothecation,and further to prove that mortgage is different from hypothecation.[5] 三、结束语一篇规范的英文题目和摘要除了要遵循本文所归纳、总结的翻译原则外,还离 不开译员的基础英语水平和法学专业英语水平。只要译员掌握了翻译法学论文的基本规律,多多实践,一定能够翻译出符合要求的、质量高的、规范的英文题目和摘要。法学论文题目和摘要的英译规范化将有助于我国法学学术界的国际交流,从而有利于扩大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国际影响。 注释: 1 在该部分所列举的大量英译实例中,有些并非是笔者所认同的。之所以列举,旨在使读者对我国当前法学论文标题的种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笔者的有关观点在后面的“翻译标题的原则”中进行了阐述。 参考文献: [1]郭登科.中文“摘要”的编写[J].河北法学,2001,(3). [2]周宗锡.从《EI》谈科技论文摘要的写作[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1,(10). [3]宋才发.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契机与抉择[J].河北法学,2001,(4). [4]贾平.行政法主体研究[J].河北法学,2001,(4). [5]宁教铭、陈群峰.房地产按揭权法律性质探析[J].河北法学,2001,(3). 中文“摘要”的编写 郭登科 根据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的要求,文前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从来稿看,摘要的编写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 一加进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例如,题名为《罪刑法定原则再探》的摘要为:“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系统而全面,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参考价值。”此摘要并未提供论文的内容梗概,主要是阐述编写者的主观见解、解释和评论等,不符合规定。 二、 “本文”、“作者”等作主语。摘要必须用第三人称写,不能用“本文”、“作者”、“我们”等等第一人 做主语。例如“本文主要论述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本文主要论述了”几个字应删运河,直接写“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就可以了。摘要要采用“分析了 问题”、“对 进行了研究”、“报告了 现状”、“进行了 调查”等记述方法,直接标明文献的性质和主题。 另外,有的摘要是文章结构的介绍;有的摘要分段;有的摘要介绍本学科已成常识的内容;有的摘要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或引用前言中的语句;有的摘要内容不全;有的用“内容提要”代替“摘要”等,都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