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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对1998-2003年中国环境法研究状况的调查报告
2017-02-06 650 次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对1998-2003年中国环境法研究状况的调查报告

Statusand Their Problems of Study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A Demonstration Analysis to StudyStatus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Between The Year 1998 To 2003

汪 劲

【摘要】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1998-2003年六年间中国环境法学者著述的文献引证、环境法学术论文的数量、选题、发表刊物以及环境法学者的分布、学历和职称背景等状况做了详尽的调查分析。文章认为,本文认为中国现阶段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准不高以及法学研究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前沿课题分散等,是制约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外在因素;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环境法学者人数相对较少、总体法学素养的相对低下、相关环境课题的广泛导致选题不集中等,是制约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内在因素。文章指出,提高中国环境法学术水准的核心,是环境法学者必须明确现阶段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注重自身学术思想的组织形式和研究的价值取向,以及在研究方法上擅于发挥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    In the point of empiricalmethods, the thesis makes thorough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literature quotation of the work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juristsduring the six years from 1998 to 2003; the quantity, topic selection andpub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sis; as well as the distribution,record of formal schooling and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jurists.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the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as a newlegal subject still in the lower level compared with other legal subject,although it has developed into the legal subject of second level since it wascreated in the early 80th of 20th century. The thesis holds that therecent low level of legal study in China along with the scatter of legal studyin main point, hot point, difficult point and front tasks are the outsidefactors restricting the more thorough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legal study; the character of environmental law as a cross-subject, thesmaller quantity and lower legal accomplishment in general of environmentaljurists, the scatter of topics selection due to extensiveness of relativeenvironmental tasks are the internal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morethorough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legal study. In the end, the thesis pointsout the central problem of elevating the academic level of environmental law inChina is that environmental jurists must make clear the historic tasks ofpresent environmental legal study, pay attention to organization of selfacademic thought and value inclination of study, along with giving full play tothe integrated advantages of cross legal subject study in methods.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至今已经历了初创和发展两个时期,现正处于完善和提高时期。站在环境法学者的立场上,我希望看到对环境法学科发展的相关评价。但由于环境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其学术人员的数量、学术水准及其相关著述的影响力远不足以与传统部门法学学科相媲美,所以期待其他学者对环境法学研究做出类似的分析评价为时尚早。    为了对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作全面客观的述评,我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组织北大法学院的研究生共同收集了1979年以来中国学者在国内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所有环境法学术研究著述(含教科书和专著100余部、论文1100余篇)并整理了主要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然而,在整理有关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资料的同时,我常常感到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虽然很多,但真正具有学术价值者为数甚少。因此,我所收集的大部分中文环境法学著述没有多少学术性强的内容可以真正被归纳、整理与综述。这项研究成果最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以《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署名作者金瑞林、汪劲)为名出版发行。    怀着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整体水平不高的无奈,我认为自己有义务再次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剖析,从中国环境法学者的学术素养、学者对环境法律问题的关注点以及选择发表的中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直接决定学者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的各种背景因素进行总体性的调查、总结和评价,以探求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为此,我拟采用文献引证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从国内公认权威性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网(http://www.cssci.com.cn] ,以下简称CSSCI索引)所收集统计的1998-2003年六年间中国环境法学著述的引证状况来探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因为“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1](P161)我认为,做这样的研究工作对法学界正确看待中国环境法学的现状和促进环境法学研究总体水平的提高应会有所助益。  二、对环境法学著述引证的统计分析  (一)调查检索的方法及对学者的初步筛选    一般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关环境法学著述中被引文献较多的学者可以被认为是对环境法学学科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因此,我对环境法学著述的调查是从筛选环境法学者这个环节开始的。    由于环境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时间,与法学其他二级学科的教学、研究机构与人员相比,中国真正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机构、学者人数均为数甚少,可谓是凤毛麟角[①]。其中,许多学者还属介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高学术成果产出的“多学科学者”。    为了保障我所选取的中国环境法学者确实在环境法学界学术水平相对领先,我首先以编撰《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述评》时所收集整理的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著述的所有作者[②]作为筛选参照的对象,然后将其与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专门为我提供的2003年仍活跃在环境法学界的在籍会员(含已退休学者)名册相比对,进一步确定所选学者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我又将这些学者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以下简称“基地”)向我推荐的、近几年比较活跃的环境法学者(含已退休学者)名单进行了比对。此举最终选取了53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环境法学者作为本次文献引证调查研究的初选学者[③]。    我拟定的调查步骤是:首先,在中国期刊网(http://www.sy.cnki.net])上对初选学者进行引文检索,以初步确定包含法学、环境科学核心期刊等在内的各类中文社科期刊中引文较多的环境法学著述及其作者。然后,再将这些环境法学著述的作者引入CSSCI索引,进一步缩小和最终确定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较具影响力的前沿学者。并且我还通过检索来源文献等方法初步分析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选题状况、环境法学者著述的影响力情况等[④]。    方法是:在中国期刊网检索“字段”栏选择“引文”,在“检索词”栏填写学者的姓名,在年限栏选择1998-2002年之间,在查询范围分别选择“经济政治与法律辑专栏”以及“理工B辑专栏”下的“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名录,然后查询。在此基础上我选取了在法学、环境科学期刊上合计被引总次数50次以上著述的作者进行排序。(表一)。    图片居中: (二)对CSSCI索引中国环境法学者著述被引状况以及相关数据的调查结果    中国期刊网资料库的来源文献涵盖了1994年以后国内6,600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以及3500种期刊的全文,因此通过检索可以查询1998-2003年六年间在法学、环境科学以及相关期刊上发表的所有环境法学论文成果的引文状况,但是中国期刊网资料库不能独立反映在中国法学和环境科学界公认的、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的引文情况。于是,我又通过CSSCI索引检索,获取了六年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较具影响力著述作者及其排序、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来源文献及其排序、环境法学者主要选择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及其排序等重要的基础数据。  1. 六年间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较具影响力的学者及其排序    为了更真实地反映16位初选学者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我将他们的姓名分别导入CSSCI索引被引文献作者栏(排除自引),进一步检索了这些学者六年间在中文核心期刊被引文献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我选取了被引文献命中结果(篇)达50次以上著述的作者作为最终确定六年间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最具影响力的环境法学者(表二)。    图片居中: 2. 六年间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来源文献及其排序    将表一所列16位学者的姓名分别输入CSSCI索引被引文献作者栏(排除自引),进一步检索这些作者的各类著述在六年间中文核心期刊被引总次数以及单一年份内最高被引次数。在此基础上选取该著述六年内合计被引次数为15次以上的著述,并由此分别统计出单一年份该著述最高被引次数。于是便确定了六年间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法学著述及其作者(表三)。    图片居中: 3. 六年间发表环境法学术论文的主要核心期刊类别及其数量统计    据CSSCI索引介绍,其来源期刊只占我国正式刊行的社科期刊总数的8-15%(500种左右),主要选择了学术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编辑出版较为规范的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可以基本反映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界各个学科中最新的研究成果。[3]为掌握中国环境法学者发表学术论文所选择主要载体(CSSCI所选核心期刊)的分布状况,我以CSSCI索引所选核心期刊为标准,从来源文献中对本次调查选定的53位环境法学者1998-2003年间选择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刊物进行了统计。    统计结果表明,六年间主要中文核心期刊共发表环境法学术论文246篇。其中,法学类期刊发表106篇,占总数的43.09%;环境科学类期刊发表52篇,占总数的21.14%;学报类期刊发表38篇,占总数的15.45%;社科类期刊发表25篇,占总数的10.16%;经贸类期刊发表15篇,占总数的6.09%;其他类期刊发表10篇,占总数的4.07%。[⑤]  三、从著述引证结合学科现状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问题的分析  (一)对中国环境法学科建设现状以及环境法学者状况的分析    从环境法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尽管2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对发展环境法学科给予了相当的关照和政策的倾斜,但各法学院校对环境法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各不相一,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依然较为缓慢。据教育部2004年的统计数据,国内有近400所高校设立了法学院系。若以此为标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国内所有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法学院校(所)只占国内法学院校总数的十分之一。[⑥]    分析其原因,除了环境法学为新兴法学学科、不属于基础性法学和传统法学学科外,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还受到如下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1. 中国现阶段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平不高以及法学研究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前沿课题分散等实际,是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外在制约因素    首先,与西方国家法学各学科学者较为热衷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相比,中国现阶段法学各传统学科研究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国家基本法的立法还处于完善阶段,因此传统法学学科还面对着大量基础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亟待研究解决。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前沿课题,或许是因为传统法学学科学者认为它本属于环境法学的对象、或许是学者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将其作为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因而导致环境的法律问题不能成为中国现阶段各法学学科所关注的热点。    综观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我认为各传统部门法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制度问题。而西方国家100年前早已解决的法律课题,如证券制度中的幕后交易和信息披露问题、物权制度涉及的诸多法理问题等在中国法学界还是新生事物。尽管中国的环境问题在不断恶化、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在不断加剧,但在构建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尚未厘清之前,环境的法律课题在中国至多算得上是传统部门法研究的“陪衬”或“奢侈品”,根本不可能作为法学界共同关注的法学前沿。    其次,在法学界具有影响力学者的做法和看法直接影响到环境法学的学科建设。    在西方国家,早期从事并推动环境法学研究发展的西方法学者,一般为已在国内法或国际法领域作出重要成就和在学科内影响非凡的大家,如法国的基斯(A.Kiss)教授(国际法)、美国的萨克斯(J.Sax)教授(行政法)和魏伊丝(E.B.Weiss)教授(国际法)、日本的加藤一郎教授(民法)和藤木英雄教授(刑法)等。他们有关环境法律的学术思想及其洞察法学前沿课题的睿智能够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学界,从而带动各法学学科展开对环境保护法律课题的全方位研究。    从国内环境法学研究较具影响的少数法学院校看,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或因为这些单位及其学者的有利条件而可以较早地参与国家环境立法并介入环境法学研究、或由于这些单位的国内著名法学家们的真知灼见并利用其学术影响力大力推行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从而促使这些法学院校在较早的时期便形成了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传统,并培养了一大批环境法学研究人才。    这一点似乎也可以告诉我们:即使是中国,在学科建设和关注新兴学科发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具有法学教学研究传统的著名院校与一般院校的态度是大相径庭的。    2.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环境法学者人数相对较少和总体法学素养的相对低下、选题随环境问题的范围而变导致选题不集中等,是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内在制约因素    首先,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及其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易导致人们对环境法学的认识产生偏差。    以教材建设和课堂教学为例,法学院的多数传统课程的教材编写和课堂讲授是采用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的方法,而环境法教学与研究的方法并非以既定法律制度作事后的分析与描述,其理论和方法须依赖于长期实证资料的积累、或借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生态学的理念进行分析,所以许多解释是具有新意的[⑦]。但是,如果环境法学教授不注意对自身法学素质的养成和对环境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或者在解释论上过多地运用自然科学公式模型解释的话,就会导致学生们出现“该课程是否应当属于法学课程”的疑问,从而影响到环境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从各类环境法学教科书所构建的环境法学体系的角度分析,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的研究与环境立法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一方面,环境法学的理论探索是在向传统法理论、制度与方法的局限性提出挑战,呈现出强烈的“前沿性”和“非法学传统性”,因而对其解释论的非议颇多,常常被传统部门法学者唾弃为不屑一顾的“谬论”。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法学者的“新思维”尚存质疑以及中国政府的行政权事实上主导立法权的今天,环境立法表现得非常平庸,这种状况根本不会因为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超前而改变。于是,环境立法成为政府环境行政的工具,环境法学教科书也沦为政府部门和长官意志的诠释。    其次,各校在新增环境法学硕士、博士点功利的背后,存在着环境法学术梯队整体素养不高和拼凑研究生导师现象。    在2003年教育部申报审批新的博士点、硕士点的过程中,有10多所法学院校申报设立环境法学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点[⑧]。其中,除像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因其整体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梯队相对整齐、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外,其他一些大学法学院系、特别是原理工农林院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系则是在结合该校原有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当前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作为其法学学科发展的突破口,而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正好符合这一特征。    然而,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导致了许多非从事法学教育或在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没有多大贡献者此时摇身一变,也成为环境法学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前些年以招收政界、商界“成功人士”为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盛行的风气下,非为导师、就连研究生生源个人的学术素养都难以保障。这种现象理所当然地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生培养会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中国目前较为前沿的环境法学者的学历和职称水平都相当高,但是,我不得不在此引用得罪人的数据说明中国环境法学者总体水平低下的问题。    从基地提供的53人环境法学者名单中,正高职称者共计28人(含教授兼博导11人、研究员2人、教授15人);副高职称者共计21人;讲师及其以下职称者有4人。在这些学者中,有16人曾获得博士学位[⑨]。而对这53位学者专业背景的调查,我发现约有一半学者的最后学历或者中间学历中竞未涉及法学专业!    表一和表二的统计结果客观地说明,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注册的一些学者或根本没有环境法学著述、或其著述在中国期刊网1998-2003年六年间法学、环境科学来源文献引文检索统计中的合计竟连50次都没有达到。这种状况不得不令业内人士人怀疑中国环境法学者的实际理论水平[⑩]。    从基地提供的上述学者的年龄结构数据分析,55岁以上的学者共有10人、45-54岁的学者共有10人、35岁-44岁的学者共有29人、34岁以下的学者共有4人。并且年龄越低的学者其获得的法学学位也越高。这种状况可以说明,环境法学者中的中青年学者占多数,只要有正确的引导和充分发展的空间,他们在未来十年中将会成为中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二)中国环境法学者及其著述的影响力分析  1.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最具影响力的学术著述的分析  (1)环境法学著作的影响力    表三所示被引次数排序前7位均为环境法学著作(其中,一部学术专著、一部综合理论著作、五部教材)。这说明,在被引的著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我认为,教材类著作的影响力较大与该教材主编的身份和在法学界的影响密切相关。另外,其他环境法学著作的影响力也明显地高于论文。    这种现象到目前为止至少可以说明:第一,国内学者方便、可得的从事环境法学相关课题研究的环境法学著述中,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多于在专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这些著作的绝大部分为经教育部或者司法部组织统一编写的法学教材。第二,可供国内学者研究参考的,由中国环境法学者就环境法学中某个专题展开讨论并进行研究的学术专著或理论著作的数量非常少。第三,著作的保存、查找的便利性及其体系、内容的完整性要高于论文。    在由CSSCI索引六年间收集中文核心期刊来源文献统计结果中,进入表三所列教材的主编,只有一人在CSSCI索引来源期刊文献中发表过环境法学术论文。虽然这三部著作的被引作者均为主编个人,但实际上参与编写这三部著作的还有其他一些在中国环境法学界有一定地位的撰稿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该被引教材的整体学术水平较高,只是在由多位撰稿人参与编写的教材被引用时,实际上无形中提高了主编个人的学术地位[11]。  (2)环境法学论文的选题与发表    环境法学论文的选题,是反映一定时期环境法学研究状况(重点、热点课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考察和整理某个环境法学者学术思路的最好例证。    从CSSCI被引来源文献选题的范围和内容看,环境法学论文涵盖环境法学科的各个领域。但从单个具有影响力的环境法学者所被引著述的选题看,中国环境法学者对某个问题研究的专注和关注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从蔡守秋教授的被引著述分析,可以看出因该学者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时间较长,因此研究对象也非常广泛,涉及几乎所有环境法学研究的领域、尤其是新兴领域,选题也较大,分别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较多[12]。而从吕忠梅教授的被引著述分析,论题相对集中,表现出该学者主要关注环境法学的少数主要理论问题,选题较小,分析较深[13]。王曦教授的著作则多表现在美国和国际环境法学领域方面。而陈泉生教授较为关注环境法学理论的前沿课题,并且该学者研究成果中的部分论文论题多为其日后的理论著作所收录,其结果表现在论文成果多、理论专著也相对较多。表明这些学者已逐渐通过他们的著述表现出自己的学术流派和风格。    如果说从选题来分析学者的学术思路及其一定时期所关注的问题在上述学者著述上的表现还算清晰的话,那么其他大部分学者在环境法学领域的选题则难以把握、捉摸不定,表现在选题忽东忽西或什么热就写什么。如果将选题的对象按照法学界通常使用的重点、热点、难点诸课题来划分的话,我还发现中国环境法学者较为关注对“热点”的选题,如以改革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为题者占选题总数的22.55%,以可持续发展为题者就占8.94%。占选题总数7.23%的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绝大多数内容与绿色民法有关,而占选题总数18.72%的环境法学总论选题则多与环境权研究有关。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选题中有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选题也一时间猛增,有关论文竟占选题总数的8.09%。与之相反的是,有关生态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这两部分的选题则寥寥无几[14]。而有关自然资源法及其关联自然保护问题的研究,近几年则主要是由民法学者从准物权(特殊物权)的角度予以展开讨论的。    比照我所收集整理的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成果,我认为环境法学者的选题范围实属“过于广泛”。[2](Pp384-442)再结合近四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所收集发表的论文选题[15]看,选题过大、过散依然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似乎所有与环境相关的问题都为环境法学者所关注。    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选题较散的现象,一方面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较为“浮躁”,学科的理论研究尚未真正形成,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比较混乱;另一方面也印证了苏力所谓的“在以热点或新兴问题作为学术研究所关注领域的状况下,因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缺乏连续性及其推展性,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的学术观点。[1](p170)这样,也就很难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内形成独具特色的研究学派,因此也就很难出理论性强的高水平著述。    另一个影响并决定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是论文所发表的核心期刊。由于环境法学本身所特有的浓厚技术性,以及与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诸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等的紧密关联,其论文选择发表的核心学术期刊也具有与传统法学学科所不同的鲜明特色。    从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统计结果看,刊载环境法学专业论文的学术期刊分布较广。按刊载环境法学论文的多少排列,它们依次是法学、环境科学、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社科总论、经济学和其他等。如果以环境法学最终的学科归属和本身的基本特质——法学作为分类标准,可将上述学术期刊归纳整合后分为法学和其他两大类。有趣的是,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环境法学论文六年间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的数量只占总篇数的43.09%,而亮相于其他相关期刊的合计篇数却占总数的56.91%[16]。从数字上看,后者已经胜过了前者。而在相对较多刊登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少数法学刊物,我认为也是因为该学术刊物的主管单位(如法学院校)、主编或责任编辑等与环境法学有一定渊源关系的原因,因此这些刊物较为重视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刊载[17]。    这种局面尽管对环境法学在当前法学各二级学科中所处地位和受重视的程度具有消极的影响,但对环境法学著述在全社会影响面的扩大也有其积极的一面。鉴于环境法及其涉及相关环境问题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强的内在特质,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科研院所均设有环境的相关实务和研究机构,因此将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广布于与之勾连的相邻学科的专业刊物上,有可能为这些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等提供新的知识资源和理论借鉴,便利他们的信息搜寻工作以及降低相应的信息搜寻成本。藉此,环境法学可以获得向外界展示自己形象、扩大学科影响的良机,并借助于相邻学科的引证作为途径之一,将上述的目标从理论的可能变为现实的可能。    这样,环境法学者的学术水平虽然难以真正为法学界所认识,但是为环境的相关学科以及部门所认可或接受依然可以满足部分环境法学者的功利需求。因而他们也就乐此不疲。    然而,从学术意义讲,这种从理想态到现实态的转化是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的,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良好的学科规范和严格的学科纪律。然而,在前提条件缺位的大背景下,发表论文可选刊物及其选题的多元化很容易异化成追求“短、平、快”效应的投机策略。鉴于各学科分工和专业特点,大部分相邻学科的学术刊物对法学研究工具、基本理论等并不熟悉,也没有相应的比较优势,很难对本质上从属于法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明辨高下,这一点恰恰可能降低环境法学论文发表的门槛进而降低所发表论文的学术质量。    为此,我认为环境法学论文“四处开花”的现状并非繁荣环境法学研究之表征。恰恰相反,这种局面并不利于环境法学科独有的立场、观点、方法之形成与发展,并不利于其廓清面目以自立于法学之林,表面的轰轰烈烈掩盖不了根基的浅薄和理论的苍白。例如,在列CSSCI索引主管单位于2002年发布的法学学科期刊影响因子排序2001年前三名的《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期刊中,所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数量就相对较少。这无形中也会降低法学界对中国环境法学者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看法。    当然,与法学其他二级学科相比,中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数量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现象也表明,传统部门法在法学的二级学科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所有法学的新兴、边缘学科中只有环境法学目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因此法学各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并不均衡。所以即便单纯从产出数量来进行横向比较,环境法学也处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下。难怪环境法学者在传统法学学科“瘦死骆驼比马大”的豪语面前不免有底气不足的惶惑。  四、结论:关于提高我国环境法学者学术水平若干问题的思考  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我对环境法学著述引证和现状背景的分析亦是“意在山水之间”——关键在于从以上各点的论证中提炼出提高我国环境法学学术研究水平的若干基础性、同时也是构成性的核心问题。    首先,是环境法学者学术思想的组织形式问题。    如前所述,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不但数量上有了极大突破(尽管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仍有差距),而且涉及领域相当广泛:从一般性的环境法律基础理论研究,到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调整过程的具体问题;从国外某项环境法律制度的评价、评述,到我国相关环境立法若干问题的设想,等等几乎近期以来见诸媒体的、与环境具有或隐或显勾连的话题都被囊括进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清单。    但是,在我看来,这种“丰收”现象的背后可能隐蔽着不容忽视的危机,表面的轰轰烈烈可能意味着对更深层次、更为根本问题的失察和失语,——研究者学术思想的有效组织形式问题常常被不恰当地屏蔽于我们的视野关照之外。目前,环境法学界非常热衷于搞学术上的游击战:东一榔头西一锤,什么时髦写什么,流行话语样样不拉,令人眼花缭乱的符号产品层出不穷。然而研究者却不甚注意思想理路、内在逻辑的前后相续、环环相扣,没有一条清晰的理论主线把诸多思想的“原子”细致绵密地串起来,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内核把不同的阐释涵摄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下。四面出击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堆零散摆放的线头,而不是一幅经纬分明、井然有序的锦缎。尽管这种碎片化的研究进路不时也有灵光闪现和火花迸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思想整合机制,就很难将各种符号产品有机地统一起来,甚至有些时间间隔不远的同一作者的著述在其学术理路上也呈“鸡犬之声‘不’闻,老死不相往来”——很难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具有一定普遍解释力、预测力的命题、范畴和方法,更遑论让读者充分体会到智识的愉悦和理论的力量。    在理论主线、分析框架暂付阙如的大背景下,“大撒把”式的研究取向将会滋生诸多不可欲的副产品,环境法学研究的分工及相应专业化程度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如同经济意义市场分工能够推出更多、更好、更适应消费者需求的有效产品一样,学术分工及专业化程度的演进亦是知识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著述发表数量和追热点之间微妙的正相关关系,研究者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五花八门的时髦话题上,像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绿色贸易、……等等,跑马占地,争相把各类问题都收编帐下以凸现数量优势,这种粗放型的精神产品生产方式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分工及附着其上的绩效原则——一般地,囿于人的理性边界和有限精力、数量与质量之间往往会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以数量论英雄就很容易阻碍研究者把主要精力配置到独擅胜场的领地并深耕细作。所以选材撞车和大量重复劳动既不利于他们各自比较优势的发挥,更不利于原本就十分稀缺的研究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于是乎,本文开头所谓千人一面的环境法学“家族产品”供给日盛,但作者独特的视角、进路以不形诸文字就无法为他人分享的思考脉络却犹如雾里看花,实难渗透。这样,环境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千呼万唤难出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种局面对于一门法学新兴学科,特别是先天不足、功底不深的年轻交叉边缘(至少在目前)学科的发展而言,是一种实质性的重大障碍。从上文所列各表及简要分析来看,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除了套用较为成型的法学学科之中人人皆知的基本原理以外,很少能够创立自己特有的研究范式和分析范畴,更不用说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发展出不但是贴着环境法学牌号更重要的是具备环境法实质的方法论。诚然,按照学界的通说,能够单独被识别的研究对象是确立一门学科独立地位的关键标志,但如果环境法学者特别是有志气的学者仅仅满足于在学科设置和课程体系安排中分得一杯羹的话,那么,环境法学符号产品产量猛增之时便是其学术声誉破产之日,成文规则对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身份确认也难以改变它日益被边缘化的悲剧命运。    对此,我以为,要想成为一门能够向学界、现实证明自己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关键是要有“过人之处”——必须发展出独一无二的理论内核、研究范式和思考进路。作为这种努力的人格载体,环境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要有恰当的系统感、整体感,在开拓视野的同时处处留意、时时小心,保证自己学脉的完整和文脉的一气呵成,力图将众多的现象、材料经过规范的形式化、抽象化拢合到一个成熟的分析框架下统而摄之,即便是涉猎广泛也能保持“形散神不散”的良好效果。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环境问题日趋增多及其与社会生活的勾连日趋复杂,环境法学者必须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初始路径,选准研究的着力点,形成彼此职司相依而又功能互补的分工格局,在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基础上生产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知识产品,以各自不可替代的努力和“地方性知识”[5](p73—171)共同拓展环境法学术市场的影响边界。    从环境法学者入手,这种从我做起的个体主义进路对于扭转环境法学粗放型研究风气、提升中国环境法学术品位是必须的。但是仅仅有微观层面的自省和检点又是远远不够的,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贪多求快的作法得以普遍化的制度性约束力量。由于研究者与其所属学术场域之间存在的长期博弈关系,来自后者的显性或隐性规则就对前者构成刚性约束(各学科皆然),他们必须在研究取向上适应上述约束的内在要求方可在各自场域中站稳脚跟并获得所欲求的发展机会。众所周知,不少学术期刊在“眼球经济”时代对流行话语有着特殊偏好,加之学界现行的数量型学术水平衡量机制以及环境问题所涉学科的广泛性,势必引得不少学人不断转换自己的关注焦点以保持“与时俱进”跟风跑而不致在这一“求新”的筛选机制中被放逐于主流之外。    其次,作为专业分工及其深化的另一面,是环境法学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理论的交叉研究问题。    确实,知识产品做精做细对于学术市场的蓬勃发展是基础性的,但这并非是学科之间画地为牢、相互隔绝的正当理由。可喜的是,从环境法学著述的引文论题看,不少环境法学者对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努力吸收各学科养分以促进本学科理论发展有着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尝试。但不可讳言的是,必要的态度和勇气只是交叉研究取得预期绩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目前,环境法学界对此类研究仍旧是“两张皮”或“多张皮”的局面——相当一部分作品并未体现出各种研究工具、学科理论的相互促进,借用的知识资源未能内化于作者的预设目标并服从于前者,而仅仅是游离于文章主题之外的“异乡客”。    近年来,随着经济学强大的解释力不断向其他学科渗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后者的分析范式和理论表达。这正如波斯纳所言,早期的法律经济学只是反托拉斯和公共事业管制领域,而现在的经济分析还被运用于像环境问题及当代法律制度中引人注目的领域。[6](p1)在这种大氛围下,经济学方法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来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更何况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所负使命本身就决定了它与经济学交织紧密的必然性。    我认为,要想赢得交叉研究的综合性优势,首先必须要对经济学原理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假定、命题和结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并了然于胸。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要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学方法与问题之间有何联系、在所拟研究中扮演何种角色、起到什么作用、能否成为相关论述得以合乎逻辑地展开等都是重要的支撑要件。   最后,我将关注点落脚到环境法学者的历史使命问题上。    秉承法学界有识之士“什么是你的贡献”之内省,对环境法学著述引证分析的任务就不单是揭示现存问题,更紧要的是直面现实,解决问题——力图为环境法学者的未来选择和历史使命重新定位是本文的题中应有之意。    不客气的说,目前多数环境法学研究要么是凑热闹,要么是停留在应然判断或正当化论证的层面上,既没有深入其里的个案研究,也缺乏应有的“数目字管理”[7](p269)——即量化研究。那些打太极拳般的写作风格和进路不但削弱了理论本应具备的实践指导功能,而且亦使本来就先天不足的环境法学更加积贫积弱,日益徘徊于法学主流之外的边缘性地位也就势必是一个定然。    问题既已廓清,那么,究竟路在何方?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各种现实急剧变动的情况之下,人与自然、环境与发展等等问题都是空前的、独一无二的和富于中国特色的,这些都为致力于学术的真诚学人准备了耐得咀嚼得学术富矿。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有没有足够的理论敏感和现实警觉,以及有没有科斯式的耐心和功力“小题大做”,能够从常人看来不起眼的细微小事中,开创出流布深远的新进路、新范式来。我的主张是,环境法学者在研究选题时应当遵循学术内在逻辑“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国环境法学理论诸课题理应成为环境法学者之首选。    批评的话说得很多,也很重。但正如古人云:爱之弥深,盼之弥切,中国环境法学的成长与成熟才是我在行文中频频“开刀”的用心和要旨所在。是故谨以此文,与环境法学界诸君共勉。  【注释】           [*] 作者简介:汪劲(1960- ),男,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 据我个人在统计之初(2003年初)的估算,除在校研究生外,国内法学院校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总数应当不超过100人。        [②]在撰写《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时,我曾比较筛选出1979年至2000年国内公开出版的大约100部环境法学著(译)作与国内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1000余篇环境法论文,并以作者的汉语拼音排序,将它们分别按作(译)者名、著作(论文)名、出版社(发表期刊)、出版(发表)时间(杂志号)进行了统计。但是在这个统计结论中,大部分学者的著述出版(发表)于1998年以前。(参见该书附录一和附录二)        [③] 在此,谨向为我从事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科研秘书罗吉副教授表示感谢!        [④] 尽管国内很少有人对文献引证做深入的研究,但是随着国内学术资料库的建设、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等的介入,为我今天开展对环境法学文献引证的统计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我选取了较为权威的中国期刊网和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库作为环境法学文献引证研究的学者库和资料库。        [⑤]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4年2月25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53位学者中,只有39位学者发表的论文被CSSCI来源文献所收录。因此统计结果实际为39位学者发表论文的数量。        [⑥]经对初选调查的53名环境法学者的来源分析,他们分布在国内32所高等法学院系和研究机构之中。其中,三分之一弱的学者来源于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系,三分之一强的学者来源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还有三分之一的学者来源于国家实施“211工程”后原理工农林等院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系。        [⑦] 台湾大学法学院叶俊荣教授对此也有同感,他在《环境政策与法律》一书的“自序”中写道,“正因为如此,读者对于本书,并不适合以‘方正’的法律文章看待。在法律理念外,加入一些功能性的体会,对于全书精神与内涵的掌握,将会有所裨益。虽然这样的学术论著在台湾的法学界未必很‘正统’,但这种研究的取向,却是美国研究行政法、环境法或其他各种管制法的主流。”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自序。        [⑧] 此前,教育部已分别于1993年、1997年批准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为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⑨] 此处以及以下相关资料,均来源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向我提供的在该基地注册的中国环境法学者名录。        [⑩] 教育部2003年12月10日所印发的教社政[2003]14号文《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中,对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公布。其中,法学类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的实际考评得分只是刚好达到合格的标准。        [11]事实上这3位主编在中国环境法学界的学术地位本来就已经很高了。另外,由于金瑞林教授、蔡守秋教授主编教材的版本较多,所以在统计时只能统计那些被引数量最多的教材。若将他们主编的全部教材的被引数合计在一起的话,数量会更多。        [12] 需要说明的是,蔡守秋教授于2003年出版了倾其毕生精力研究完成的学术专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13] 需要指出的是,吕忠梅教授不仅在环境法学界、而且在民商经济法学界也有较大的影响。        [14]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2月25日。方法是查找53位学者所有来源文献论文题目,然后按选题的内容进行分类。        [15] 这四次年会分别于2001年在清华大学、2002年在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在中国海洋大学、2004年在重庆大学举行。详见各该年会组织者所编辑的论文集。        [16]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4年2月25日。方法是将53位学者姓名输入CSSCI来源文献检索栏“作者名”内(含第一作者),检索CSSCI收录该学者在1998-2003年发表论文等相关数据。然后,逐项排除命中论文作者所撰写的非环境法学类论文,在此基础上再将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所有刊物综合计算并得出结论。        [17] 例如,由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隶属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管辖,因此该院主办的《法学评论》杂志对环境法学论文的关注程度就较高。再如,西南政法学院主办的《现代法学》杂志,因其一位副主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学专业为环境法,因而该刊对环境法学论文也较为重视。而在其他法学刊物,我认为,它们对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刊载主要考虑的是法学各学科论文的平衡、或者看重的就是新兴法学学科“新意”的原因。另外,国内多数法学杂志社也缺乏、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设立专门编审环境法学术论文的编辑人员。         【参考文献】      

 [1] 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J].中国法学.2003, (2).        [2] 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CSSCI(2000)来源期刊选定——原则、方法、程序与结果.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http://www.cssci.com.cn/ci_qkff.htm        [4] 叶俊荣.自序.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        [5] [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A].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C].上海:三联书店,1994.        [6]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上海:三联书店,1997. 【学科类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环境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