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权发证“四权”确权的探讨
黄金通 (福建省顺昌县林业局,353200)
摘要:我国有关林权的现行法通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简称为林权,林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采伐权等财产性权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众所周知,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由于1982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只有体现“山权”和“林权”两种权利,与现在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准确无误给林权权利人确权登记,弄清“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保证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林权纠纷,维护林区稳定,发展山区生产力,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林权发证;确权; 1. 林权证的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范围、面积、林木蓄积等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2.林权证中“四权”权利人的确定 2.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各地基本上沿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为后来的村民小组代替。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擅自改为非林地。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权登记时确定林地所有权,一般是根据“三定”时的权源,给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 2.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上营造林木,擅自侵占国家或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村民使用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管护经营村集体的毛竹山,毛竹林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期间不能掠夺性经营,承包期满应按承包合同约定每亩保留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毛竹归还村集体。 2.3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2.4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 综上所述,在林权登记时只有多问多了解情况,认真核实林权权利人提供的权源材料,才能做到准确无误确定林权权利人相应的权利,给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黄金通,男,出生于1966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人,林业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福建林学院林学系经济林专业,学历本科,毕业分配到顺昌县大干林业站工作,1996年1月评聘为林业工程师,1997年5月-1999年7月任顺昌县际会林业站站长,1999年7月-2002年10月任顺昌县林业苗圃主任,2002年10因工作需要,在顺昌县林业局林权办工作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