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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7-02-04 488 次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商经济法四班 左刚 学号s04020301080275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所以它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目前,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我国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的规定的分析,认为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应该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 过失 过错推定

一.对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学者的观点

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几乎都认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无过失责任,吕忠梅教授认为“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赔偿诉讼来看,过错责任原则存在明显的不足。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度,有利于消除在诉讼上导致的难以确定致害人主观过错的混乱,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保护环境资源” 王灿发教授认为“如果说无过错责任在其他部门法中尚属特殊或例外的规定,那么它在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则属于一般或普遍的现象” 他们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了大范围和大量的人受害,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另一方面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更加关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去关注加害人有没有过失。但是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二.对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质疑

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分析,认为无过失责任并不是我国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法条明确规定了“违反。。。。的规定”,这说明该行为已属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说明该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这也说明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以过错为要件的,这就与学者的观点是不同的。 2. 我国《环保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则个人赔偿损失。许多学者基于此认为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著《环境资源法学》P246,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P121),但是同时应注意到,该条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与无过失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一)无过失责任的特点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法上的过失包括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如果在确定责任的时候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就叫无过失责任”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很多情况下通过过失概念的客观化和举证责任的倒置的方式都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过错,这时并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加害人人承担 责任,这就是无过失责任。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很难用心理状态标准来衡量,我们并不能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只能说由于确定过错的标准和方法不适当,从而没有找出行为人的过错,但决不能用无过错责任加以代替。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在过失责任中,过错是确定责任的最终要件,但在无过失责任中,行为人有无过错并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其承担责任与否的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行为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4,免责条件极少。现在许多国外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有一个,那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这个并不是对无过失责任原则中不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否定,按照某些国外学者的理解,在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情况下,既可以否定行为人的过错的存在,也可以否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所以这种免责事由并不与完全不考虑过错的无过失责任理论的否定。

(二)无过失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无过失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主要区别是: 1. 从责任的目的来看,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于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这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并通过保险制度而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这种责任典型的体现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而过失推定是给被告施加某种严格的责任,但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补偿,而并不是通过保险制度而使损失有社会承担。 2. 无过失责任完全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一旦被告的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就应该确定被告的责任,所以它是纯粹的客观归责。而过错推定承认被告具有举证反驳的机会和效力,在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时,被告是可以免责的,所以这种责任原则是具有弹性的,而无过失责任却“缺乏弹性与适用性” 3. 从责任性质上来看,无过失责任不在于对于具有反社会性的制裁,即并没有体现对被告行为的非难,因此无过失责任并没有制裁违法行为并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但过错推定则体现了对行为人的教育作用并且有预防此种行为的发生的作用。 4. 无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考虑过失的因素,具体体现在:一是受害人的过失,在许多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规定中都把受害人的过失作为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的条件。对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还可以完全免责,受害人若为一般过失,而被告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引起的,而受害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过错,受害人的一般过失有可能导致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而在无过失责任中,受害人的过失根本不能作为抗辩事由。因此考虑受害人的过失不能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并没明确范围,所以它应该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这里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说明考虑了受害者的过失,所以此又是说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二是不可抗力,在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被告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以考虑过错为责任要件的过错推定责任,应该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而在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因为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以不可抗力不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因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说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此时被告不承担责任是基于他没有过错,所以如果它是免责事由就说明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不考虑双方当事人过失的特点相背了。三是第三者的故意和过失,如果把这个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的话,就说明被告和原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将被告和原告的过错考虑了进去了,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中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是相反的,所以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是不是无过失责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法律均说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不是采用的无过失责任。 四、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是有过错的,并且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可以分为一般的过错推定和特殊的过错推定。所谓的一般的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该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导致,可以免除他的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只要被告能证明他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对他的过错推定,而所谓的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他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从结果上看,抗辩事由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和条件,同时应该看到,抗辩事由是过错不存在的理由,特殊的过错推定被认为是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因为对被告来说,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他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来看,一般只把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故此可见我国的应该是特殊过错推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aw responsibility

Abstract:The environmental civil infringement belongs to the special civil infringement, so th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ivil infringemental responsibility.Currently, most environmental scholars think that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aw responsibility is the no mistak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The writer analyse the current related provision of our country,and think that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aw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lo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supposed fault responsibility.

Keyword: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the defect the supposed fault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