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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水事纠纷的价值
2017-01-29 412 次

重新审视水事纠纷的价值

丁渠 (河海大学)

摘要 水事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本文首先归纳了关于水事纠纷价值的主要观点并进行了评析。然后分别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哲学三个视角对水事纠纷的价值进行了重新审视,得出了水事纠纷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应当树立辩证的纠纷观的结论。 关键词 水事纠纷 社会纠纷 秩序 水事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何科学、理性地看待水事纠纷,成为解决水事纠纷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一个有价值的现实课题。

一、关于水事纠纷价值的现有观点与评析

目前对水事纠纷的价值判断是比较一致的,即对水事纠纷持否定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水事纠纷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等诸多危害。水事纠纷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也不希望出现的社会负效应。应当尽可能地解决和预防水事纠纷的出现,去建立新的协调的水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水事纠纷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往往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资源综合效益的降低,甚至构成对水资源本身的危害。 ———————— 作者简介:丁渠(1972~),男(汉族),河北水利厅,律师,经济师。 这两种观点显然都是从行政管理者的视角出发的。由于可能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们不得不对其观点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产生质疑,不得不对其由于立场的局限所造成的观点的片面性保持必要的警惕和警醒。如果我们跳出行政管理者的圈子,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哲学的分析方法重新审视水事纠纷,就可能得出不同的、也许是更具有启发性和建设性的结论。

二、从政治学的视角审视水事纠纷

1、传统稳定观与现代稳定观 在政治学上关于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传统稳定观与现代稳定观。传统稳定观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把政治上的安全、统一、秩序当作基本的政治理想。社会冲突都是与现实统治秩序不相协调的,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着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现代稳定观认为,“现代稳定”所要达到的不再是一种“传统的稳定”,而是“现代的稳定”。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禁止不动,并通过压制的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的稳定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动态平衡的实质,是不断地打破现状,用新的平衡代替旧的平衡。 2、传统稳定观与现代稳定观对水事纠纷的不同看法 如果分别从传统稳定观、现代稳定观来看待水事纠纷,结论显然是不同的。由于传统稳定观强调政治上的安全、统一、秩序,那么在其视野中水事纠纷必然就是消极的,甚至是罪恶的。目前对水事纠纷的否定看法,不能不说是受了传统稳定观的影响。应该说传统稳定观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占据了垄断性的地位。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话语一直弥漫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持了政治的高度稳定,也成了学界梳理出来的我国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努力保持社会稳定也成了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路径依赖。这样一来,努力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成了套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头上的紧箍咒。但是,传统稳定观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没有看到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和叠加,一味地强调稳定也许是在维持表面的虚假稳定的同时埋下了诱发大规模社会冲突的祸根。这正如走钢丝或骑自行车,只有在运动或者是高速运动中才能保持稳定,静止只能让人摔下来。如果水事纠纷没有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如果产生水事纠纷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没有得到根除,单纯的压制手段不管一时多么有效,都不会带来长期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而从现代稳定观出发,对水事纠纷就会产生全新的、更加理智的看法。由于现代稳定观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那么水事纠纷的发生就没有那么可怕。从现代稳定观出发就会把水事纠纷看成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现象,看成一种不可必然的社会现象,看成从旧的水事秩序向新的水事秩序演变的一个环节,从而采取更理性、民主、合法的手段加以解决。现代稳定观也为调处者解决水事纠纷提供一个比较宽松的政治氛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政治紧张和政治压力。

三、从社会学的视角审视水事纠纷

1、社会学对社会纠纷的评价 社会学界对社会纠纷的价值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从总体上说可以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社会纠纷是消极的,社会纠纷所引起的社会管理后果具有消极性。“肯定说” 认为,社会纠纷是社会结构动态的突出表现,它以显著的特征将深藏于社会结构的矛盾表现出来。社会纠纷的出现具有提醒人们重视以便寻找解决办法的积极作用。因此,不能以单纯的方式抑制社会纠纷的表现,而应从社会纠纷现象中及时寻找协调、处理方案,包括制定冲突规范。社会冲突的解决,一般来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使社会整合得以顺利进行。具体而言,社会纠纷的积极功能包括:(1)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2)使仇恨在社会单元分裂前得到宣泄和释放;(3)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4)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5)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强;(6)社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7)与外部群体的冲突可以有助于维护和强化群体内的整合和团结。 2、水事纠纷的消极功能和积极功能 “否定说”、“肯定说”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都是由矛盾的肯定方面和矛盾的否定方面组成的统一体。社会冲突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水事纠纷作为社会纠纷的一种,也是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对于水事纠纷的消极功能,诚如前面所谈到的,水事纠纷不可避免地带来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的种种损失。仅以漳河为例,1997年3月9日,漳河上游河南省林州市前峪村修复往年洪水冲毁的护村护堤坝,与河北省涉县白芟村发生大规模械斗,动用了土炮、炸药。双方共50余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这次大规模群众械斗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安定。 同时,水事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首先水事纠纷的出现有利于构建公正合理的水事秩序。如果没有水事纠纷的出现,公正合理的水事秩序的建构就缺乏了必要的诱因和推动力。其次,水事纠纷也具有完善水法律、法规、政策的功能。水事纠纷往往会使现有水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缺陷、漏洞得以暴露和显现,从而使立法机关、政策制定部门有针对性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第三,水事纠纷也有助于水利规划 的制定和完善。凡是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往往都是没有水利规划或者是规划不完善的地方。水事纠纷的出现迫使水利规划制定者尽早制定和完善水利规划。第四,水事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有利于水事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从法哲学的视角审视水事纠纷

秩序与正义,是法的两个基本价值。一般来说,秩序有利于统治,有利于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前进。然而,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秩序,必然是难以长期维持的秩序。正义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平衡,有利于创设和维护良好的秩序。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秩序也会与正义悖离。为了秩序,人们有时不得不放弃正义;为了正义,人们有时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为此,二者之间也难免会相互冲突。关于如何协调正义和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指出,一种制度、秩序,如果是不正义的,不管多么完整,都应当修改或者废除。 对于水事纠纷的评价而言,持消极看法的论者显然是把水事纠纷作为水事秩序的对立面,看到了水事纠纷对旧有水事秩序的妨碍、扰乱以及破坏这样的事实,并且无意中持有“秩序=善,纠纷=恶”的价值判断。但是, 我们不得不质问旧有水事秩序是否完全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 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多重特性的自然资源,包括自然特性、生产特性和经济特性。同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存在着防洪与发电、发电与灌溉、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工农业用水与生态用水等矛盾。另外,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巨大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水资源配置方式还非常不健全、不完善。因此,由于以上三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水事秩序这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存在很大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 既然我国现有的水事秩序具有很大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那么水事纠纷也就具有了对非合理、不正当水事秩序的积极否定机能,并通过纠纷的解决促成新的水事秩序的诞生。通过解决水事纠纷的途径推翻不合理、不正当的水事秩序,应该为社会所容忍。

五、结论

通过以上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哲学三个视角对水事纠纷的价值进行重新审视,不难得出结论:水事纠纷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应当树立辩证的纠纷观,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水事纠纷。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李树田、高树德.水行政管理与法律事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3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转变中的中国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陈信勇.论法律制度与社会冲突.浙江社会科学,1996.4 8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中国软科学,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