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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晔教授谈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效力和司法保护
2019-12-17 6115 次

2019年11月23日上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零六讲暨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二十七回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我所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资深高级法官曹守晔,讲座的主题是“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效力和司法保护”

本期讲坛由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由西南政法大学任世丹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我所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和部分兄弟院校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曹教授阐释了自然资源物权的概念。他指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森林、水域、空域、海域、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物权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为满足其经济利益需求,依法或依合同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扰与破坏的权利。

然后,曹教授分析了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曹教授认为,理论上,自然资源物权是原权,兼具救济权的性质;自然资源物权应当是既得权,但是实践中有时变成了期待权;曹教授认为人之于自然资源首先是物权,同时他也赞成人权的说法,即资源不等于人权但有人权的因素—涉及生存的资源涉及人格的资源。他强调这里的人权与宪法话语中的人权有联系也有区别。生态资源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制度上,我国自然资源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他指出从不同的角度穿透穿越式分析探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分析研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目前除了经济法、行政法、环保法,从生态经济学的角度认同资源高效利用的观念,从生态哲学的角度更容易认同和接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民法物权角度研究可能更具法治实践价值,也更容易在实践基础上取得理论创新的成效。

接着,曹教授分析了自然资源的物权效力。他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一方面具有绝对性,另外一方面,又具有相对性;其次,需要对其进行法理研究,人类拥有享有大自然恩赐的资源公益权,但是在法律出现之前,人类是否就享有这种权利;不同的自然资源需要区别对待,有些自然资源物权是专属的,如探矿采矿需要取得资质,获得许可,林权需要承包,签订承包合同;独占比专属权更为霸道,有时侵犯公共利益,对民众享有的用益物权侵害更大,其合法性合理性需要研究、探讨。曹教授指出自然资源物权的设定需要符合自然规律、市场规律,符合立法、司法规律,符合人民愿望。总的来说,当前的立法减少甚至避免了随意决断,坚持生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更加民主、科学,但是,如果要达到良法善治的程度,还需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资源治理体系、提升生态资源治理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随后,曹教授介绍了当前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及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目前,我国存在公力保护、私力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除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严明保护责任的行政保护,曹教授重点介绍了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主要通过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途径实现,其形式主要有司法审判、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意见、纪要、讲话)、司法案例等,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利用、科学利用,促进文明、美丽中国建设。

接着,与谈人任世丹副教授指出,目前大家更倾向于从公权力视角或者双重视角进行环境法研究,但是,曹教授从民法视角进行研究,这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她鼓励同学们学习不要只局限于环境法,应当打好基础,贯通各个学科,形成多维的思想,进行多角度研究。

随后,秦天宝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秦教授指出,从学术行政角度讲,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但是从许可发展角度看,环境法更像是传统法律部门在环境领域的投射,是一个横切面,这导致传统法律部门的研究领域和环境法的研究领域会有交叉。所以,研究环境法需要良好的传统法的背景、基础。针对目前各种环境问题,如果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解决,就不需要再进行立法,法律应该是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而不应该是大量立法,做简单的叠加。

讲座最后,秦天宝教授为曹守晔教授颁发讲座证书,感谢曹守晔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二十七回。本次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秦天宝教授为曹守晔教授颁发证书

曹守晔教授现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正厅级审判员、一级巡视员,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常务副所长。现兼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专委会副主任等。

撰稿人:田春雨、连清

珞珈环境法茶座(RIEL Alumni Salon)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主要目的是邀请所友返校,烹茶会故友,品谈环境法。

珞珈环境法讲坛(Luojia Lecture Series onEnvironmental Law),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系列学术讲座。讲坛秉承“法理与实务兼顾、权威与前沿并重”的宗旨,邀请国(境)内外环境法学理论权威和实务精英对环境法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精彩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