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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跃东:环境司法裁判中的罚金制度
2019-09-26 2139 次

2019年9月20日下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九十三讲在法学院325教室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福州大学教授沈跃东,讲座的主题是“环境司法裁判中的罚金”。

本期讲座由我所陈海嵩教授主持,部分参加2019年全国博士生论坛的高校代表和我所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陈海嵩教授对沈跃东教授的工作和研究经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沈跃东教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九十三讲表示欢迎与感谢。他希望在座同学能够通过此次讲座,对罚金制度在环境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陈海嵩教授

沈跃东教授首先对环境司法裁判罚金制度的规范依据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他认为,《刑法》中的总则、分则和现有的司法解释中均分布有罚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适用的问题。同时他还通过总结“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刑法中的适用状况,分析出了在“罪刑法定”与“谦抑性”原则下,刑法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的有限性。

沈跃东教授

接着,沈教授阐述了环境司法裁判中罚金制度的各种样态。他采用案例分析法,在裁判文书网平台上以地毯式搜索的方式,总结了2019年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判处罚金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主刑与罚金匹配多样化、罚金与违法所得不成比例、罚金与生态修复费用不匹配、罚金以罚款折抵的多样化、罚金预缴的多样化等。

最后,沈教授分析了环境司法裁判中罚金制度的问题并进行了反思。他指出,罚金制度体现了惩罚与预防两种功能,并指出代缴罚金制度有悖刑法自负其责的原则,此外,沈教授还分析了罚金与罚款的衔接问题,并就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保证金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随后,陈海嵩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他指出,沈教授的报告选题以小见大,极具借鉴意义,鼓励同学们今后做学术研究加强实证分析。在场博士生和硕士生就罚金数额确定与生态修复功能挂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愉快的交流。

讲座最后,我所陈海嵩教授为沈跃东教授颁发证书,感谢沈跃东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九十三讲。本次讲坛在温馨轻松的氛围中结束。

陈海嵩教授为沈跃东教授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

沈跃东教授是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台湾东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领域的研究。他先后发表了《气候变化政治角力的司法制衡》(《法律科学》)、《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法学评论》)、《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为视角》(《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了《宪法上的监察专员研究》、《中国国家机关之间关系法治化研究》等多部学术专著,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教育部、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撰稿人:李良识

珞珈环境法讲坛(Luojia Lecture Series on Environmental Law)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讲坛秉承“法理与实务兼顾、权威与前沿并重”的宗旨,邀请国(境)内外环境法学理论权威和实务精英对环境法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精彩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