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基地新闻 > 正文
肖国兴: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的法律维度
2019-09-26 2321 次

2019年9月21日上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九十五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肖国兴教授,讲座的主题是“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的法律维度”。

本期讲坛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慧和我所博士生区树添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柯坚教授、陈海嵩教授、罗吉副教授和来自全国各高校的博士生、研究生8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肖教授首先对环境法学与能源法学的关系阐述了自身的看法。环境法学界普遍将狭义的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三者并列为广义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畴。而能源法研究会在推荐优秀中青年学者时,候选人也是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这说明,环境法学与能源法学之间确实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但另一方面,国内专门长期从事能源法学研究的机构和学者确也不多,能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知识体系的要求,都还有自身的独特性,使得能源法学又不能完全融入环境法学的范畴。

在此语境下,肖教授提纲挈领地指出,能源革命其实就是市场革命,即经济革命、产权革命。从能源体制改革的核心点在于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能源市场革命绩效的契机即是从资源决定型体制向技术决定型体制的转变。接着,肖教授从能源市场的规制、制度设计和变迁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肖国兴教授

肖教授首先就能源市场与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所有的经济问题、市场问题就是生态经济、生态市场问题;生态文明必须以经济文明作为前提。关于能源市场和能源革命的关系,能源市场以产业组织为主体,能源规制以产权效率为目的,能源市场以能源规制为空间,而能源规制以能源市场为依据。而能源规制究竟是以合规合法为目的,还是以产权效率为目的,这个就成了所有问题的核心点。规制是市场的规制,市场是规制的市场,所以核心点在于我们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市场的演化和规制演化本身是互动的,维护产权效率的这种政策行为、政治行为才是规制。

肖教授认为,要根据产权效率的高低来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这样的能源法律法律才富有生命力。能源规制以正式制度为空间,在一个讲效率的体制内寻求公平;能源规制必由法律框定边际;自由裁量与产权自由的匹配;产权效率成就规制法律变迁。法律规制具有推动或阻碍能源市场革命的两可性,因此要以“更好规制”、“更少规制”,为产权效率争取增长空间为出发点,对能源规制进行设计与安排。

肖教授强调,权力决定市场,权力同样决定着制度的安排,未来可以考虑在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从规模经济的理论上可以看出来,市场垄断是有一定意义的,特别对能源行业来讲,有一些是需要规模的资本投资,没有规模,技术创新不太可能实现。法律在任何社会重大的变迁中间始终起着核心和主导作用。我们期待体制裂变、规制裂变、法律裂变。裂变在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还市场一片天地;裂变在能源规制中框定边际;能源市场革命决定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革命规制能源市场。随着我国能源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也务必跟进。

随后,于教授针对本次讲座内容进行了与谈。他认为,能源市场机制和行政规制机制应当进行融合,这两种规制方式在演进过程中的良性互动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重要议题。

于文轩教授

讲座最后,秦教授为肖教授颁发证书,感谢肖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九十五讲。本次讲座在友好轻松的氛围中结束。

秦教授为肖教授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

肖国兴教授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能源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教授,河南省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科点带头人,河南省跨世纪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河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科专家;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持完成和正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各1项、国家能源办国家立法研究项目4项、其他省部委级项目4项;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4部;在核心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篇;获部委级优秀成果奖1项,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4项。

撰稿人:邹承均

珞珈环境法讲坛(Luojia Lecture Series on Environmental Law)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讲坛秉承“法理与实务兼顾、权威与前沿并重”的宗旨,邀请国(境)内外环境法学理论权威和实务精英对环境法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精彩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