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上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八十五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了欧洲环境法学界权威学者、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Jan Darpö教授,讲座的主题是“欧盟自然保护:欧盟法中的生物物种与栖息地保护”。
本期讲坛由我所吴宇博士主持,剑桥大学Jorge E. Viñuales教授、我所卜睿德教授及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吴宇博士对Jan Darpö教授的工作及研究经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Jan Darpö教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八十五讲表示欢迎和感谢。他希望在座同学能够通过此次讲座,对欧盟自然保护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吴宇博士
Jan Darpö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伯尔尼公约。他强调,这三大公约是国际上有关自然保护的重要公约,在研究自然保护问题时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然后,Jan Darpö教授对欧盟的法律框架进行了简要的讲解。他指出,欧盟有着包括联盟基本条约、条例、指令、案例法等在内的丰富的法律渊源。这其中包含了大量与环境事务和自然保护有关的规定。
Jan Darpö教授
接着,Jan Darpö教授分析了当前欧盟在生物物种和栖息地保护上面临的严峻挑战,并对有关自然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辅之以大量案例,说明这些法律规定在欧盟的实施情况。
最后,Jan Darpö教授对有关自然保护的欧盟法的实施效果予以了肯定。他认为,欧盟法是推动相关制度在成员国实施的有利工具,其影响了成员国国家法的制定,并为环保组织等多个主体设定了权利和义务,在促进自然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后,卜睿德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他强调,中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生物物种和栖息地保护问题,欧盟强有力的自然保护法能够为中国提供有益的借鉴。他鼓励同学们在深刻认识中欧法律体制差异的基础上,对自然保护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推动中国自然保护进程。
卜睿德教授 Jorge E.Viñuales教授
讲座最后,Jan Darpö教授,Jorge E.Viñuales教授与参会学生围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间的平衡、环境犯罪的惩罚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本次讲座在友好轻松的氛围中结束。
与会老师合影留念
据了解,Jan Darpö教授是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2008年)、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2012年)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污染土地修复、环境许可、自然保护、环境司法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他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环境上诉法院的助理成员。2008年,他成为《奥尔胡斯公约》司法问题工作组主席。他同时也是欧洲环境法论坛(EELF)咨询委员会成员。
撰稿人:邹承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