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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法权威Jan Darpö教授谈欧盟环境司法
2019-04-03 1069 次

2019年3月28日下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八十六讲“欧盟环境司法的关键问题”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这是欧盟环境法权威、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的Jan Darpö教授在我所举行的第二场学术报告。

本期讲坛由我所副所长胡斌博士主持,我所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Jan Darpö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人权公约。他指出,尽管公约未确认公民享有实体环境权,但在相关案例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灵活运用、解释公约条款,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体现了人权的绿化趋势。然后,他从核心内容、实施机制等方面讲解了奥尔胡斯公约。他表示,奥尔胡斯公约在里约宣言的基础上进一步设定了程序性环境权,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为公众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接着,Jan Darpö教授讲述了欧盟成员国不同的环境司法体系,并就被告范围、原告诉权、诉前程序、案件定性、审判机制、实施效果等争议点进行了简要分析。

最后,Jan Darpö教授讨论了环境司法中的成本分担问题。他强调,诉讼成本是环境司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基于环境损害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环境司法成本往往十分昂贵。他建议,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益基金制度,以推动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化。

随后,胡博士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他以“常州毒地案”为例,表达了自己对国内环境司法的见解,肯定了欧盟在环境案件中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鼓励同学们在比较法视野下积极探讨环境司法热点问题,并再次表达了对Jan Darpö教授的欢迎和感谢。在场博士生和硕士生针对原告诉讼资格、诉讼费用等问题进行了友好交流。

胡斌博士

讲座最后,胡斌博士为Jan Darpö教授颁发证书,感谢Jan Darpö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本次讲座在和谐温馨的氛围中结束。

胡斌博士为Jan Darpö教授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

据悉,Jan Darpö教授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2008年)、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2012年)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污染土地修复、环境许可、自然保护、环境司法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他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环境上诉法院的助理成员。2008年,他成为《奥尔胡斯公约》司法问题工作组主席。他同时也是欧洲环境法论坛(EELF)咨询委员会成员。

撰稿人:李良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