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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教授回珈畅谈: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
2017-12-20 2115 次

2017年12月15日晚,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六十四讲暨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二十回在法学院325教室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我所兼职教授和博导吕忠梅女士,讲座的主题是“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

本期讲座由我所副所长柯坚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志坚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上海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文革教授参加与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刘生荣先生、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杜群教授、所长助理李广兵副教授、刘静副教授、我所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以及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兄弟院校的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吕忠梅教授对受邀参加珞珈环境法讲坛表示感谢。吕忠梅教授首先指出,中国进入新时代,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作为环境法学者要有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讲座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新时代环境法的问题。吕忠梅教授首先分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内涵。核心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现“最严”的生态保护观,表现为四个理念:生态伦理观、协同发展观、科学政绩观、公平正义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品质在于理论自信、政治智慧、实践品格、为民宗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实践课题包括生产方式的绿色化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具体涉及六大课题:前提、重点、突破、信心、效益、国际。

第二部分介绍了新时代对环境法学的新需求。吕忠梅教授认为,社会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促使在生态环境领域也表现出新矛盾,这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了新需求。她建议,首先要形成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原因在于范式具有决定学术问题的提出、影响学术研究目标的确定、决定资料与事实的搜集与整理、提供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这四方面的功能。基于法学研究范式的条件,吕忠梅教授提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环境法的范畴体系是什么?环境法如何形成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力?支撑环境法一直探索的富矿在哪里?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吕忠梅教授发现,目前我国缺乏真正形成自己的研究方向的学者和团队,相应的研究平台也呈现出不足的状态。吕忠梅教授主张,新时代下有必要推动适度法典化,编纂绿色法典。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审视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会发现以下问题: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立;部门主导的立法模式下存在部门利益主导立法的问题;按照环境资源要素进行单项立法模式难以克服法律间的相互冲突和重叠。因此,需要转变立法思维,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适度法典化应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最后,吕忠梅教授建议提升环境法学知识的生产能力。在她看来,环境法学知识生产方式包含三点:如何生产?如何传授?如何运用?为此,要回归法学研究方法,博采众长,走出书斋。同时,环境法学者进行研究时,应具备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等法律人思维。

第三部分介绍了当代环境法学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吕忠梅教授主张,要深刻认识我国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学研究的时空场域,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责任感;要深入理解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既见环境又见人”问题,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中“人民主体”与“生活本位”的研究意识;要科学设定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标的,将学术精力凝聚于环境法学研究主战场;要正确处理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法学研究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要努力探索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路径,大力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质量与成果品质。同时,吕忠梅教授希望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坚持法律血统,高度重视法学理论,熟练运用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式,坚持环境法学研究法言法语的表达和法学思维特性,加强环境法学研究中学术命题的提炼,不断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品质,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魅力,将环境法学培育成常青的学术之树。

随后,柯坚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并再次表达了对吕忠梅教授的欢迎和感谢。各位与谈人针对讲座内容分别谈论了自己的看法。

讲座最后,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为吕忠梅教授颁发证书,感谢吕忠梅教授应邀回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二十回。本次讲座在温馨轻松的氛围中顺利结束。

吕忠梅教授是第十届、十一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吕忠梅教授30余年专注于环境法研究,曾先后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名家、2014年中国法治人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