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在贵州发出。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分别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和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送达(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我所博士生谢虹为此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并助力这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司法确认书的生效。
2016年,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在监管执法时发现某地存在非法倾倒废渣的情况。初步调查发现,废渣来自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磷化肥)生产厂区污水处理站的污泥,2012年该公司委托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诚劳务)清运废渣,诚诚劳务擅自将污泥渣运往厂区附近的地块非法倾倒,渣场附近地下水及地表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承担案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编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案件的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依据。本案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不仅节省了环境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为我国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的法制发展提供了研究素材和实践参考。
我所博士生谢虹系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作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处理。谢虹首先协助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拟订了磋商方案,细化了磋商程序,明确了磋商内容及赔偿义务人表达异议的方式等事项。之后,其梳理了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为贵州省环保厅提出法律意见,并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会,并根据调解意向拟订赔偿协议。在司法确认环节,谢虹代为起草和签收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据悉,我所一直坚持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和服务国家和地方环境法治进步紧密结合在一起。此次谢虹博士生全程参与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的出台,是我所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所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建设做出的具体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