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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jan Peeters教授来所讲授环境法的调整机制
2017-04-06 1550 次

2017年3月27日下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四十五讲在法学院325教室开讲。本次讲坛邀请了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Marjan Peeters教授,讲座的主题为“环境法的调整机制”。本期讲座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静副教授主持,Ben Boer教授、Alexander Zahar教授、吴宇博士和全所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刘静副教授先对Peeters教授的履历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Peeters教授结合PPT开始围绕本次主题进行讲解。

Peeters教授首先抛出问题:“众所周知,调整机制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是必须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设计这一机制?”她认为,立法者一般有三种机制可供选择:命令与控制、市场调整机制和以信息为基础的调整手段。

Peeters教授认为,在对调整机制进行评价时,应该综合考虑这一机制的有效性、效率性和它的分配价值、公平价值和政府价值。事实上,在选择调整机制时,我们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内容,环境规制与政治和社会倾向性都息息相关,而法律这种手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律关乎到调整机制(权限和程序)的建立、行政管理(原则、程序性权利)的适用以及(检查和处罚、程序权)的监督和执行。然而,由于需要被规制的方面和活动太多了,法律的全面性、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就面临巨大的挑战。这里有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单一的环境模式还是建立多个有针对性的行业模式;二是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我们应该综合性运用多种调整机制还是只采取一种单一的调整机制。综合性运用多种机制可能很有用,但它会使法律变得复杂,因为我们会需要更多的规则。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在什么层面制定调整措施?事实上,我们不会在环境条约中使用调整机制,而通常把这种手段在成员国内进行运用。

Peeters教授最后以欧盟为例,对欧盟环境法的两大柱石:工业排放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介绍。在结束其授课内容时,Peeters教授留下问题:在许可(命令与控制)系统下,我们很难知道取得许可的企业是否遵循这一许可,而许可实施情况的信息是不提供给公众的,那么政府如何了解命令和控制系统的有效实施情况?

接着,Alexander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改变普通公众的环境理念方面,一些环境法调整措施是否会比另外一些更有效,并因此在社会上建立起更强的环境意识和规范?Peeters教授谦虚地表示这个问题她可能无法给出一个完整和令人满意的回答,但她认为,人们通常不愿意被政治家告知应当如何去做,而更愿意接受局部性的环境规则,人们也不喜欢市场调整机制,因为他们认为市场机制给了污染企业太多自由。

紧接着,学生们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问题,并由Peeters教授一一给予了解答。讲座最后,吴宇老师针对生态标签这一以信息为基础的办法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据悉,Marjan Peeters教授于1992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2002年间先后任职荷兰水资源管理部和荷兰交通部与公共事务部,之后任教于马大。她的研究兴趣包括国际环境法、欧盟环境法等,是国际知名的环境法学者。Marjan Peeters教授早在2010年10月就应邀访问我所并开展了关于“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外政策”的讲座,之后与我所保持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目前,她在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指导我所博士研究生,并曾指导过我所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