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上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六十七讲“国际气候变化法框架下透明度机制的发展、困境及应对”在法学院446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郝海青主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主持,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恒敏、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琛、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炳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虞楚箫与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硕士生、本学期参与国际环境法课程学习的同学和法学院其他同学参加了此次活动。
秦天宝教授首先对郝海青教授、杨恒敏律师、周琛副教授、李炳录律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表示欢迎与感谢,并对郝海青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郝教授分别从气候变化的涵义、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框架、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发展、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困境、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下的中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应对气候风险的企业合规管理等六个章节进行讲解。
青岛大学法学院
郝海青教授
郝教授首先围绕气候变化进行介绍。她从气候变化是什么开始谈起,结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术语表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主要是气候状态、大气组成的改变。接着,她分析了气候变化的现状、成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郝教授阐释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框架。她分别介绍了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 《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 《巴黎协定》,并指出,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模式最明显的转变在于:从自上而下较为强制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变为自下而上鼓励各国自主贡献。
郝教授按上述立法发展的顺序梳理了其中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发展。她指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透明度以《巴黎协定》为分界,经历了从弱制度化到强制度化的转变。《京都议定书》第一次提出“透明度”一词,但仅停留在对透明度制度方面的要求。《巴黎协定》中的透明度机制进一步体现了协定的灵活性,例如,透明度安排既包括较为强制的国家清单报告,也包括国际磋商和分析,尊重国家自主意愿以达到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的。
接着,郝教授讲述了国际、国内对于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困境以及应对方式。她认为,国际上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困境:第一,现有支助力度与弱化的“共区原则”不匹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并未落实且条款强制性不足;第二,审评效率与报告强度不匹配,审评对象增加速度远远快于审评主体增加的速度且审评内容与程序较为复杂和繁琐;第三,缺乏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关注,当前透明度框架下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关注度不够,不足以为非国家行为体的减排行动提供充分保障;第四,碳核算标准不统一,各国数据得来方式、计算方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的碳排放比较带来了较大困难。我国在气候谈判中坚持“共区原则”,完善清单报告编制体系,推进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完善碳核算体系等应对当前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困境。
最后,郝教授介绍了实践中应对气候风险的企业合规管理。她结合《企业碳信息合规披露与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向同学们列举了碳圈相关实务方向,为大家提供了就业新方向。
与谈环节,虞楚箫副教授首先对郝教授严谨的研究精神表示敬佩,随后对郝教授的讲授内容进行了归纳补充。她认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即损害后果的不可见性和因果关系的确定困难性,推动了透明度的提升并使其更加确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虞楚箫副教授
周琛副教授结合郝教授的讲授内容与框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表示很荣幸能够回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进行参与此次跨部门的讲坛。她认为,首先,不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气候变化都是相当有活力的领域。“有活力”体现在许多方面:第一,气候变化自身发展的变化很快;第二,气候变化方面传统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互动性非常强,覆盖的领域几乎前所未有的广;第三,气候变化应对涉及参与的主体多样,即国家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公众、企业。其次,集体主义的推进达到了新层次、新阶段,以集体的方式共同向一个目标迈进对信任做出了高要求,从而推动透明度机制优化。最后,在满足透明度框架之外,我们要有讲好中国故事的自信,有做好其他国家和全球气候治理模范的自信。
厦门大学法学院
周琛副教授
李炳录律师表示十分珍惜此次回到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讲座学习的机会,认为环境保护领域是飞速发展的领域、是一个蓝海领域,并且非常欢迎同学们前往律所实习、工作。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李炳录律师
随后,与会师生就“国际气候变化法框架下透明度机制的发展、困境及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讲座的最后,秦天宝教授为郝海青教授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本次讲坛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