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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19-04-10 4422 次

编者按:3月10日,法制网特别推出的2019年全国两会系列访谈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访谈中,王旭光庭长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特此推送,以飨读者。

01去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充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方面的新发展

王旭光: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去年以来,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发展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260724件,审结250039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21152件,上升8.83%;审结数量增加5626件,上升2.3%。其中,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6481件,审结25623件,同比分别上升16.51%和13.19%,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同比分别上升8.17%和0.79%,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2235件,结案41725件,同比分别上升7.35%和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是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公益性、专业性、恢复性、复合性、职权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构建专门机构,推进审判工作的专门化、促进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271个。已经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23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5个实行了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和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7件;今年3月2日,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10件,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供指导,为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提供指引。

四是构建司法、执法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五是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审判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指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和规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当审理好相关案件,依法维护好环境生态公共利益,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

02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

王旭光: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是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根据提起诉讼的不同主体,我国目前分为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首先谈一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7件,上升12.07%;审结数量减少22件,下降57.89%。经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去年被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毒跑道”案件,就是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诉讼,认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造成土壤和大气污染,严重损害儿童身体健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主动提出调解,同意拆除幼儿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铺上草坪,并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处理成功推动了北京地区多家幼儿园拆除了塑胶跑道,对维护儿童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法院在责令侵害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还创新性地让侵害主体以公益捐款的形式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下面再谈一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了依法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与2017年相比,受案数量增加433件,上升33.21% ;审结数量增加277件,上升28.41%。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审结72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审结23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48件,审结949件。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中,大银镇政府长期将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的公路旁,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大银镇政府在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未积极履职和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该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该案中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亦是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的有益实践。

0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王旭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办、国办于2015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在江苏、浙江、山东、湖南、贵州、云南、重庆、青海等七省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势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制度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并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是省、市级政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且二者在适用范围、起诉时间和条件、诉讼请求、诉讼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自2015年12月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依法及时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2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审结8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制度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并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是省、市级政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且二者在适用范围、起诉时间和条件、诉讼请求、诉讼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自2015年12月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依法及时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截止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2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审结8件。

其中,刚刚被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海德公司将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城市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评估鉴定费等合计5482.85万元。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全国最早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由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四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信力。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面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颁布施行。

04司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

王旭光:对于土地,大家再熟悉不过了,它就在我们脚下。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多年来,由于过度使用农药、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等原因,导致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的司法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就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维护食品和生活环境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大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针对土壤污染成因复杂,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难以修复性的特点,明确案件裁判规则,推动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修复,提升公众保护土壤环境意识。三是构建京津冀、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的司法协作机制。破解属地保护力度不够的难题,探索对土壤污染的跨行政区划司法保护。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比如,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瑞力杰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约两亩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开化县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瑞力杰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公司将该工业固废及感官上觉得受污染的土壤全部挖出清运处理。最后经对残留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填埋在新安村的工业固废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对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需要修复。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污染土壤并引发水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土壤污染案件,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阻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河流,不仅保护土壤环境,也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

修订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将认真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统筹适用机制,加强行政调处与民事诉讼的衔接,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切实让“污染者担责”。与此同时,还要推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为破解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作出积极探索。

转载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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