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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的“智慧之门”
2018-06-27 1565 次

本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其中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有许多新理念,值得关注。

作者: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明代冯梦龙的《东周列国志·第二十六回》提到秦穆公问道上大夫蹇叔的一段话:“夫霸天下者有三戒:毋贪,毋忿,毋急。贪则多失,忿则多难,急则多蹶。夫审大小而图之,乌用贪?衡彼己而施之,乌用忿?酌缓急而布之,乌用急?”这则典故描绘了中国古代的“智慧”概念,成功不仅依靠知识,更需要讲究方法;取胜不在于智力,更取决于思维与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对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责纠错,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整改或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要逐案深入分析,抓住典型,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纠正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当前,如何把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如何切实担当起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应当综合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科技智慧。

领悟政治智慧审时度势

坚定的政治定力来源于高超的政治智慧,高超的政治智慧首要是对大局的睿智判断。检察公益诉讼从学术概念到司法实践、从依法治国布局实施到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样本都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本身彰显了高超的政治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世界各国检察官发挥公益保护作用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设计、中国道路。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政治智慧。要深化认识检察公益诉讼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益保护困境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来谋划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扎实完成贯彻新发展理念、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大政治任务,及时转变旧有观念、调整落后机制、强化检察素能,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最大可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政治贡献。

要打牢基层基础,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担当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公益保护本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而不是检察一家包打天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关键在地方、在基层,只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善于把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使公益诉讼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配套衔接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源头活水。

要筑牢民生之本。“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新时代的百姓群众不仅要求衣食无忧,而且追求生活品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积极迎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把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办案重点,要加大力度办理影响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坚持“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评价公益诉讼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做得怎么样,不能光看案件的数量,也不能只看案件的裁判结果,关键要看是不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没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最终是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说了算”。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支持公益诉讼,探索人民监督员开展公益诉讼不起诉或撤诉审查制度。

运用法律智慧精准发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实施有赖于良吏的政德与智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世界首创性,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位、法理基础、诉讼规律和诉讼规则都有待于研究完善,法律监督与保护公益的维度关系、提起诉讼与诉讼监督的分合把握、协同格局与诉讼对抗的起承转合等都是时代给出的新问卷,检察机关只有在深刻领悟政治智慧的基础上,善于运用创造性的法律智慧,才能破对题答好卷。

以诉前督促为载体,打好公益诉讼的底稿。一是不能把诉前程序片面看作对检察机关的制约。要正确理解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中的基础性地位,以真诚、主动、务实的诉前督促来促进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虽是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而来,却是为保护公益的终极目标而去。只要通过诉前督促的检察建议能够实现保护公益的预期目的,就不必再提起诉讼。不要把诉前督促变通为提起诉讼的“障眼法”,不要把整改期限机械理解为提起诉讼的“倒计时”。二是要把诉前督促解决问题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常态化。要扎实做好诉前督促阶段的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准确确定诉前建议内容。同时,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平台,不断创新诉前督促的形式和机制,通过整体协同来解决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把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标准。诉讼程序是制度设计的最后环节,也是实现制度设计初衷的司法保障。一是要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标准前移参照。自公益诉讼立案、诉前程序开始,就要用裁判标准去分析案情,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以保证立案督促的精准性、诉前程序的针对性、证据特质的“三性”和终局裁判的预见性。二是以平等原则严格要求庭审实务。在“官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因为双方都属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公权力主体而必须谨守法律监督不破平等地位的诉讼定律;在“官告民”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因为当事人是普通企业或公民等而必须尊重对立的抗辩、服从法院主持审理和依法裁判的权威性,要把握好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违法审判行为的不同节点和功能。

以公益保护为核心,把好公益诉讼案件的结案节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诉前程序中直接结案,也有经过诉讼程序撤诉或裁判结案。一是要把实现保护公益的检察诉求作为公益诉讼结案的必要前提。只有解决了公益侵害的现实问题,才可以不提起诉讼,才可以和解撤诉,才可以服判息诉。一定要防止“虎头蛇尾”的敷衍式整改、“光打雷不下雨”的假整改来粉饰太平,一定要摒弃老好人思想和“鸵鸟心态”,要保持“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毅士气和担当精神。二是要处理好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节点结案的规范衔接。检察公益诉讼同样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既要善于灵活掌握结案方式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又要严格防止提前结案的随意性、无序性,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尚未赋予检察官对公益诉讼请求的处分权,务必谨慎使用撤诉方式。

以高质量案件为典型,实现案例的警示、教育、纠正社会面功能。因为诉讼具有是非对错的评价功能而提升检察监督违法行为的效能,因为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保障功能而保证公益司法保护的效果,因为案例具有以案释法的引导功能而发挥普法护法守法的作用,所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就是这个道理。”要注意挖掘典型案例,对重大、新型的案件,尤其是“难啃的骨头”案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办成经典案例,通过组织听证、旁听庭审、案例发布、新闻跟踪报道等方式,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纠正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同时,要摒弃为了提高检察地位而诉讼或者为了“争口气”而诉讼的狭隘思想。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公益诉讼不是越多越好,少诉而“屈人之兵”,最大限度取得社会治理的效果,方得法治要领和智慧境界。

借助科技智慧“四两拨千斤”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业务,从专业要求而言,挑战大于机遇,必须按照张军检察长要求,“把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统筹研发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积极参与和推进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推动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量效率有新的提高。”

以问题为导向,缺什么,靠数据补什么;以刚需为引领,哪里弱,靠智能强哪里。要改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联网的升级版,通过与政府信息联网,解决困于案源瓶颈而导致公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中相关机构的整合,调整完善与执法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对应现行法定的公益保护领域,消除公益司法保护的“盲区”。要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提高在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水平,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系统,有效破解公益诉讼调查难、取证难的实务问题。通过开发财产型行政处罚偏离度大数据分析平台,探索拓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增强对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监督的即时性和客观性。同时,利用现代科技,以最大程度的客观性、合理性为目标,统一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标准和尺度,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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