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18日,某村委会将本村荒田荒地被征收给乡企业管理站,得补偿款270万元。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某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某已嫁到外村”。而莫某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但村委会以莫某系已婚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没迁走的不享有分配权为由,未分配土地补偿款给莫某和其13岁的儿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给付其及其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乡企业管理站所得的土地补偿款270万元为征地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而两原告一直生活在本村,为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并履行了村民义务。被告以原告属已嫁出妇女为由剥夺原告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补发给原告莫某一家土地补偿费各9030元,合计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其他诉讼费182元,合计912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被告不服,其认为“被上诉人莫某已不具有上诉人村的村民资格,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发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错误,上诉人虽与乡企业管理站签订了征地协议,但该协议未完全履行,上诉人暂时取得的270万元,还不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上诉人只是将该款借给村民,并未分配给村民,且上诉人有权将钱借给哪些村民,或不借给哪些村民;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男女平等,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莫某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该村的成员,其子户口随母亲,因此,被上诉人莫某及其子是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上诉人以莫某婚后户口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其母子村民待遇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