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案例2 迁入小城镇的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得到 保护,可以享有征地补偿
2019-12-20 1022 次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一家四口是被告村民。2000年1月5日,原告代表全家承包了村的1.54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政府确认。2002年7月23日,被告村委会与一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食品公司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后,征用村的旱地69.8亩,其中包括原告承包的1.16亩土地。村委会在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不给原告一家发放。请求判令村委会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74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一家四口原来虽是本组村民,并在本组承包过土地,但自2002年1月21日,原告一家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户。其原承包的土地,已由本组按村规民约形成的惯例,重新调整给其他村民承包。本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等,均已如数发放给相关农户。由于自2002年1月21日后,原告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故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即使仍持有前几年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改变不了这一事实,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法院串理

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土地补偿款17400元。

法官点评

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在承包期内,陈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