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新(化名)自幼生长在三九村,系农业户口,1998年9月考入某师范学校,户口迁入该校。此后,王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于2001年7月毕业,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回乡务农。2002年11月王新在该乡应征入伍。2003年4月,被告三九村委会给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三九村委会认为王新以非农业户口入伍,不再享有土地款的分配。王新在三九村享有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新应征入伍,三九村委会对王新的承包土地未收回和调整。
原告王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自幼生长在该村,并上学入伍。其在上学期间,一直享有该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并分得过土地补偿款,但其在入伍后,被告三九村委会按给村人口均分土地补偿款每人23000元,却未给其分配,故要求三九村委会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三九村委会辩称,其未给原告王新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情况属实,因王新以非农业户口入伍,已不是农业人口,故其不再享有该村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新因升学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应征入伍,且在该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王新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于支持。被告应从原告为国家义务服兵役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补发土地补偿款,依照《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本院子2003年9月2日判决如下:三九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周内补发王新2003年4月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23000元。
宣判后,三九村委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新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新认为原判正确,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王新虽因考学将户籍由农业人口暂时转为非农业户口,随后毕业回乡,又应征入伍,但仍未改变其系农业人口的性质。且上诉人三九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之父王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仍有王新的土地承包地0.7亩,显然,被上诉人王新仍享有上诉人三九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兵役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三九村委会仍以原辨称的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新酌诉讼请求,因上诉人三九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据与《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相悖,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涉及到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服兵役人员的收益分配权问题。本案当事人王新无论是在就读期间还是服兵役期间,其户口的迁出都具有暂时性,当事人本身依靠土地生活的性质从未发生改变,其是农业人口的性质也从未改变。而且,当事人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尽义务也由其亲属代为履行,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