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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政府直接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纠纷
2019-12-20 1374 次

基本案情

某村1997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注明其承包田4亩25分,未注明承包地块的四至。同年9月1日,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为4亩25分,承包土地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各类土地的面积、四至,使用期限为30年。但是,王某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大于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超出约0.3亩。2004年,村委会向王某提出要求其交回超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遭王某拒绝。2005年12月22日和2006年3月27日,当地县级政府依据村委会和乡政府的申请,以工作人员填写错误,所填列的承包土地四至与承包合同及实际情况不符以及申请人不予配合、拒不交证以更正为由,两次作出了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王某认为,政府既然已经向其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于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政府认为,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承包营权存有争议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最终得到解决以前,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用行政手段强制进行处理,不能以工作人员失误等理由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存有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能在争议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后,方可依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作出更正、注销或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法官点评

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为由直接更正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对于此类行为中的纠纷,行政机关如果要注销或更改有关证书,必须待争议依法定途径解决后方可,行政机关必须正确把握介入纠纷的时机,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使职权。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