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某县政府决定将位于县城西部的一片商业区列入开发建设计划,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同年12月批复同意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原划拨给某单位和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04年3月,县政府又批复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该地段多宗土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其中A地块,面积25亩,用于商品房开发。县国土资源局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了开发公司交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2帕4年8月,县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位于A地块内的被拆迁户王某等人就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地块中包含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征收即出让违反了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认为该地块在1983年已经征用,不存在集体土地问题。王某等人对此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仅证实了A地块中的5亩土地办理了审批手续,对于其余的20亩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国有土地。复议机关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
法官点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出让。在本案中,县政府擅自将未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直接挂牌出让,并发布《拆迁公告》,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