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案例十 因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的现代型健康受害
2019-02-28 1523 次

池田直树*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因使用大多采用了化学物质的建材而造成的过敏性疾病(病态住宅症候群)等,以及因化学物质造成的长期微量污染问题开始受到关注。

此外,1997年,由于从大阪府能势町与丰能町共同建设的一般废弃物焚烧厂周边土壤中检测出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周边居民(865人)提出了公害调解要求。两年后,以二恶英污染物的撤出和健康影响调查监控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成立了。

由于此后判明焚烧厂的工人体内积蓄了高浓度的二恶英类物质,遂向町、国家、焚烧炉生产厂家提起损害赔偿要求,最终以焚烧炉生产厂家向受害方支付3000万日元为内容的和解成立而了结。

一、有害化学物质损害的特征

因化学污染对一般居民造成深刻的健康受害,一方面通过其最典型的来自矿山的污染问题(从神冈矿业所排出的镉等重金属导致的骨痛病、因排自土吕久旷山的砷造成的砒霜中毒问题)展示在世人面前;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的健康受害作为因排自工厂的废水和排烟造成的公害问题(排自氮肥公司水俣工厂和昭和电工公司鹿濑工厂的有机汞造成的水俣病问题、因排自四日市联合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造成的四日市哮喘问题等)也越来越严重。

20世纪70年代前半叶,对于这些传统的公害问题,通常被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控制和规范,问题的解决虽然绝不能称其为充分,且受害人的抗争在此后也还在延续,但相关舆论却渐渐趋于平静。

不过,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化学物质造成的长期潜伏型受害这一新风险型受害开始受到广泛关注。这当中一部分是指水俣病和米糠油症事件[1]等,它们都是从其发生到发展已经过30-40年以上岁月的化学污染事件,即在这类事件中,受害人不光包括高浓度暴露者,也包括低浓度暴露者,不光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子女。对其受害究竟扩展到何种程度,有必要重新审视受害全貌等,此类受害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另一部分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以二恶英类物质为典型的,因化学物质造成的,新的长期微量污染问题。本部分将就后者略作概述,即在尽量详细罗列因身边的化学物质造成的受害之后,就其具有代表性事件,即能势二恶英事件分析解说如下。

二、因化学物质造成的病态住宅症候群及化学物质过敏症

(一)多样的污染形态和多样的症状

现今,我们的身边化学物质无处不在。即使如此,就其多种多样的化学物质的毒性大部分还未被科学所确认。我们在还未确认其安全性之前,就生产出了多种多样的化学物质,并通过食品、空气和水摄取到人体中。近年来,因微量化学物质长时间、持续性暴露并由此产生受害的新型化学物质污染事件开始出现。在这类事件中,尽管存在着可疑的物质,但不仅有害物质自身的特定非常困难,就其发生的症状,像皮肤症状、粘膜症状、免疫障碍、神经症状等也是多种多样,特定的物质与特定的疾病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因果关系的举证极其困难。

(二)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病态住宅症候群和化学物质过敏症

近年来,随着日本住宅的高密封化和高保温化不断被推进,大多使用化学物质的新建材已经大大普及了。为此,一天当中度过相当时间的自家住宅和工作场所的室内空气被化学物质所污染,而这又为居住人和使用人带来身体不适。这样的事例逐渐在我们身边发生。起因于室内空气污染的类似过敏疾病等,一旦离开原因住宅一段时间,症状就会有所好转。我们把这种状态叫做病态住宅症候群。

病态住宅症候群往往发生在新建住宅的居住人和装修后的学校,常常出现集体性暴发症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室内的空气进行检测,就可以从用于住宅的建材、胶和涂料中确定甲苯、甲醛等为原因物质。另外,关于相互间的因果关系,当集体爆发时,可以通过暴露集体流行病学的分析加以推定,而就个别的因果关系,可通过观察个人的症状在离开建筑物后是否有所改善加以推定。

但是,在某种特定化学物质的暴露之下发生症状后,当遇到除了原来的原因物质以外,被暴露者对其他的化学物质也呈现过敏反应即化学物质过敏症的情况时,问题就复杂了。首先,从医学角度来说,能否将化学物质过敏症作为一种疾病,并确立诊断标准的争论直到今天还在延续,为此,在最初的疾病诊断的可信度上当然也会产生争议。此外,在确定为化学物质过敏症之后,即使想特定原因物质,却不能回溯到当时的暴露条件,并再现当时的场景,多数场合无法判明暴露物质及其数量。再有,化学物质过敏症的存在本身在最近才刚刚为人所知,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也就非常困难。

在法院的案例中,法院大多首先会对化学物质过敏症这一诊断名称自身抱有疑问。即使法院对其予以认可,还会认为以暴露当时的化学物质过敏症不能预测将来患病,从而否定预见可能性[扎幌地方法院判决,平成14年(2002年)12月27日]。即便是能够预见含有化学物质的建材引发了化学物质过敏症,也会因建材一般并非被禁止之物,工程结束后甲醛的测定值往往低于厚生劳动省指南值时,会认为内装修业者并未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平成16年(2004年)3月17日],也就是说法院不会轻易认定过失。另外,过敏症患者在通常的室内空气环境中也会发病,因此其就业机会自然极大地受到限制。即使如此,关于能否将过敏症评价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这一点,多数人还持有反对意见,对其所产生的损害(以后遗障碍为依据的应得利益)当然也就很难被认可。不过,在劳动灾害案件中,已出现了如下案例:由于在医院,被暴露在作为消毒液的过醋酸制剂下,护士罹患化学物质过敏症,对此,作为相当于12级后遗障碍(一直工作到67岁的期间)的赔偿,大阪地方法院向该护士判决认定了1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平成18年(2006年)12月25日]。

如上所述,针对现在仍然饱受化学物质过敏症痛苦困扰的患者的救济制度极不充分,为此,致力于公害和劳动灾害问题韵律师同仁们也陷于苦战。当然,在日本为防止室内空气受到污染,除了针对甲醛、甲苯等设定了室内空气指导值之外,还根据《建筑基准法》对甲醛用于建材实施限制等,在相关规定和控制措施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三)因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的区域大气环境恶化事件

1996年,东京都清扫局在建成压缩以废塑料为主的不燃垃圾“杉并(区)中继所”这一设施时,在周边居民中出现了咳嗽、浮肿、皮肤水疱、溃烂等症状频频发生的情况。此后,这些症状被统称为“杉并病”。在当地居民中实施民意测验调查的同时,进行了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征询意见调查和民意测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中继所周边居住的居民以东京都为对方,向公害等调查委员会提起了旨在要求健康受害的事实认定以及健康受害发生原因在于排自杉并中继所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原因裁定申请。

经长达5年的审理和流行病学的调查等结果,公害等调整委员会作出了原因裁定,认定一定时期发生的健康受害起因于杉并中继所操作排放出的未能特定的化学物质。在化学物质即使不能特定的案件中还作出了肯定因果关系的结论,这个原因裁定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对于化学物质污染领域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开创先例性的价值。即使如此,在此后提起的受害居民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法院通常依然判决否定因果关系,足以印证因微量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的健康受害的举证是何等困难。在以源自废塑料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对当地居民造成的健康受害为依据提起的请求停止生产或事业活动的诉讼,也面临着同样的命运,其中不乏类似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大阪地方法院平成20年(2008年)9月18日作出的判决。

(四)小结

关于因化学物质造成的健康受害,围绕着其有害性和因果关系,经常展开科学、医学、工学领域的争论,而只要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就很难实现其救济。此外,化学物质污染往往属于来自食品、大气、水等这些充斥在我们周边环境因素的复合型污染,各个发生源的责任往往比较模糊。从这一意义上说,亟待建立基于受害人利益的综合化学物质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下:①应根据预防受害的原则,限制化学物质使用,通过对暴露在具有有害风险的化学物质下的高风险人群发放暴露手册等措施充实暴露履历记录;②收集在职业场所、地区、特定商品购买人等特定暴露集团的发病案例信息;③进行早期流行病学调查;④确立实施监控的制度;等等。

三、大阪能势二恶英公害调解案件

(一)什么是二恶英类物质

所谓二恶英类物质,是指多氯联苯—对二恶英(PCDD)、多氯氧芴(PCDF)和共面多氯联苯(Co-PCB)的总称。它是伴随着农药的制造、焚烧等非意图、偶然性生成的化学物质。二恶英类物质只有通过大量摄取才会致人死亡,属微量有毒物质。但即使如此,仍然属于会带给人们致癌性、催发畸型性、免疫机能低下等障碍性损害的有毒物质。虽说如此,但究竟摄取多大的量、导致何种疾病的发生等,还未经过明确的科学论证,围绕着该物质所造成的危害性的争论仍在无休无止地继续。

(二)对土地污染的发现

1997年,从大阪府能势町与丰能町(两町人口合计不足4万人)共同设立的设施组合运营丰能郡美化中心(焚烧出自家庭的一般废弃物焚烧设施)的周边土壤中检测出2700pg-TEQ/g(所谓TEQ是指为判断实际的二恶英类物质的环境影响,将二恶英换算成2、3、7、8四个档次的数值,pg相当于1g的1兆分之一)的二恶英类物质。当时还没有有关二恶英的土壤环境标准。然而,在德国规定超过100pg-TEQ/g时,必须防止儿童接触土壤,超过1000pg-TEQ/g时,住宅地必须采取置换土地或实施盖土。为此,日本才意识到在大阪发生的乃是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的高浓度污染,新闻中也开始大幅报道。

当时,可以列举出1997年7月日本政府厚生省为抑制发自焚烧炉的二恶英的对应措施所发表的“最新指南”。由于日本的垃圾处理大部分依赖焚烧,由此一直背负着世界最大的二恶英排放国的恶名。作为亡羊补牢、励精图变的新政策展示给世人的就是这个“最新指南”。其结果是,迫于形势,各地方行政体不得不开始对排自焚烧炉的二恶英进行检测,为实施针对二恶英的措施开始对焚烧炉进行修整或改建。

设施组合当初并未作为二恶英的对应措施,而主要是以焚烧炉老旧为理由在地方议会推动通过了焚烧炉修改预算。与此同时,当时准备进行修改的焚烧炉排放气体中所含的二恶英浓度竟然达到紧急对策值80ng/m3的2.5倍,即180ng(ng为1克的十亿分之一)。该组合对这一情况也未向大阪府政府作出汇报,即该组合是在尽可能隐秘信息的同时实施新的针对二恶英的措施。

但是,新闻媒体对排放废气自身中含有超过紧急对策值的高浓度二恶英情况进行了大幅报导,加之当地议员及居民对组合隐瞒信息的行为所进行的批判,设施组合“为了慎重起见”对周边环境的土壤作了调查,试图设法平息事件。但是,与该组合的意图刚好相反,土壤污染被发现,不得不进行此后的追加调查。结果竟然发现52000ng这一空前的高浓度污染。在此之前,曾认为由焚烧炉导致的土地污染不可想像,由此,曾一直信誓旦旦宣告安全的设施组合不得不重新采取彻底的应对措施。

(三)由居民运动到公害调解

由于焚烧炉的排放废气中含有超过紧急对策值的二恶英类物质,而且周边土壤已被高浓度污染,不难让人推定,从1988年焚烧炉启用到现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这个焚烧炉一直向四周抛洒着二恶英类物质。在焚烧炉附近虽然当时没有人居住,但由于焚烧炉建在当地的一座小山包上,由此排放的废气自然会借助风力飘散到距该设施最近不到500米的新兴住宅街和周边乡村地带。另一方面,能势町、丰能町以及设施组合的隐秘信息行为和拒不承认危险性的姿态招致居民对行政体深深的疑虑和愤怒。

首先,能势、丰能的町会议员(町一级议会的议员)与一直积极投身于环境问题的居民在当地召集科学研究人员举行了“二恶英研究会”。与此同时,以养育有孩子的母亲为中心,附近新兴住宅街的居民开始了要求采取针对二恶英对应措施的征集签名运动。从这时开始,律师加入到居民运动中来。律师为将如此巨大的居民力量换来实实在在的针对二恶英的对应措施,作为有组织地进行由居民直接操作的行政交涉手段,决定向居民建议选择“公害调解”。其理由是:①二恶英对策乃是当地的政治问题,由行政、议会与当地居民交涉解决会使取得更全面对应措施的可能性大大提高;②居民的要求包含土壤对策、健康调查、安全的水供给及减少垃圾的政策等,采用调解方式不仅能将居民的这些要求在调解当事人面前作为调解的正式内容提交讨论,还可以比较自由地由居民和学者陈述意见;③反过来,诉讼却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就二恶英造成的健康风险明确举证责任,不得不进行高度科学的、法律意义上的争论,同时还须遵循与作为主人公直接交涉的调解完全不同的程序等。

1998年由数个居民团体自愿组合共计865人(如加上此后追加的申请人则超过1000人)以设施组合、两町、焚烧炉生产厂家的三井造船等为对方,向大阪府公害审查会提起了要求实施土壤净化等对策的公害调解申请。

(四)调解的内容

2000年7月14日,经过2年共28次调解,各方达成了如下内容的调解条款:

(1)两町及设施组合以2006年为限将当地二恶英污染物安全撤出并予以处理(实施去除污染物措施)。

(2)两町及设施组合持续性实施周边环境调查和周边居民健康调查。

(3)两町、设施组合及焚烧炉生产厂家对设施周边的农地、近郊住宅地实施针对土壤和水质的应对措施。

(4)两町及设施组合设立有居民代表参加的对策协议会,并就上述对策根据协议向前推进(设置当地协议机关)。

(5)两町及设施组合根据垃圾减量计划,在2005年3月末之前,将一般废弃物的发生量减少至1998年度的50%(垃圾减量化措施)。

(6)对策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由焚烧炉生产厂家和关联公司负担等。

但是,达成一致以前的过程充满了艰险。其中特别是在二恶英这一人眼看不见的物质的危险性的认识方面,居民与行政当局之间的距离巨大。其结果是,各自计划的对策范围及程度也存在差异。

实际上,二恶英虽然具有较强的毒性,土壤即使高度污染,但并非由人直接摄取,污染也不会立即危及人的生命。而且,因二恶英造成的受害是数十年之后癌变的可能性或生殖机能下降等长期慢性中毒问题。当涉及大量的二恶英到底有多大的危险、花费多少费用,以及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等具体问题时,说法就会更加错综复杂。

比如,当行政必须就对策措施作出预算时,作为必要的土壤污染对策措施的衡量标准,行政方主张的是1000pg-TEQ/g(实际上这一数值此后果然成为市区土地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值)。对此,居民则反问:为什么能断言900pg-TEQ/g以下的污染就是安全的呢?居民要求的“不仅仅是安全,还有安心”,对此,行政和生产厂家却认为,以现有科学条件评价风险时,将风险减低到安全范围内的应对措施理应令人满意,双方产生了对立。

在对污染事实本身无可争议,而对必须采取某种对策措施这一点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公害调解乃是弥补居民和行政之间隔阂的最适当程序。居民主动地一边听取专家的意见,一边学习并积极提出建议,行政、生产厂家也在与加入进来的律师和科学技术专家边争论、边摸索应对措施的应有实质内容。由律师和科学研究人员出任的调解委员利用节假日走访当地,积极地调查事实,汇总了调解方案。汇总调解方案的动力乃是以新闻媒体的报道为武器的舆论支持和超过1000人的当地居民直接参与调解的这一作为地方自治体和生产厂家无法无视的数字的力量。在上述程序中,居民方律师的工作与将居民的要求整理概括在艰涩的法律文件中,然后进行辩论这一传统形式完全不同。律师在调解中的工作体现在将居民的力量整理概括在具体可实现的要求中,并把它拿到政治性协商程序的舞台上,同时将科学家、医生等与居民相结合,对其研究提供帮助,敦促其形成更加成熟的判断,与此同时,他们还发挥着通过与行政、生产厂家的代理人的协商,尽可能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政治上妥协点的协调人作用。

四、调解后的课题

(一)无害化处理的困难

调解虽然成立了,但围绕着在何处对污染土壤、高浓度污染物作无害化处理的关键问题仍麻烦不断。当计划将能势污染物的一部分在丰能作处理时,就遭到了丰能当地居民的反对,而经新闻媒体报道传出由东京都品川的民间设施承担一部分处理工作的消息后,同样在品川区也受到冷遇。即在各地区出现了居民之间处理污染物风险的“相互推诿”现象。产生于自己居住地的垃圾中的二恶英类物质基本上不得不在本地区进行处理的所谓环境伦理,在只要是在自己居住地处理垃圾就绝对反对的区域居民“自我”意识面前无能为力。此外,在各地,作为二恶英类物质对策措施的焚烧炉改造陆续见到成效,二恶英类物质的发生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在这种形势下,以往对二恶英类物质反应过度的新闻媒体和舆论迅速冷却下来。最终,高浓度污染物的一部分虽然在町外作了处理,但非常遗憾的是,在调解程序中规定的处理期限之前二恶英的无害化处理未能如期完成。为此,居民向大阪府公害审查会提出申请,要求启动在调解条款中规定的履行劝告程序,该程序至本文完成时还在继续。到现在为止,本案对应措施所花费用总金额已达60亿日元。

(二)人体受害的事实

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含有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该物质长时间向周边土壤扩散。这意味着,在该设施中工作的从业人员极有可能被暴露在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之下。为此,公害调解辩护团在摄南大学药学部宫田秀明教授的帮助下,对曾经一直在丰能美化中心工作的工人中的A氏和B氏及其妻子进行了二恶英类物质血液浓度检测。结果发现,2人体内积蓄的二恶英类物质均远远高于一同摄食的妻子。此后,日本政府劳动省也公布了大规模实施同类调查的结果。根据这一结果,发现在焚烧炉内频繁从事清扫作业的工人的血液中,二恶英类物质浓度最高值竟然达到633pg-TEQ/g之多,这一事实意味着这些工人一直面对着相当于普通人20-30倍的高浓度污染。此外,从包括这两名工人在内的总共8名工人中还检测出超过200pg-TEQ/g的血液浓度。

在焚烧设施中工作的工人,因二恶英类物质导致的体内污染被新闻媒体大幅报道,给正在进行公害调解的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构成了要求实施对策措施呼声的动力源泉。行政及焚烧炉生产厂家之所以随即同意公害调解,并迅速实施了总额达60亿日元的对策措施,其背景是人体受害已不光表现为人体污染的抽象危险,而是由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导致的现实的体内污染。

(三)什么是受害

那么,什么才是受到人体污染的受害呢?这是下一个摆在受害人与辩护团面前的问题。

此前,工人中的A氏曾在本案设施中工作,在退休之后患亡了大肠癌和直肠癌。而B氏也出现了面部长有相当多黑粉刺状物的皮肤病的症状。但是,在焚烧设施中的二恶英类物质的暴露虽然可以举证证明,但是该暴露与导致癌症和皮肤症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则要面临很多困难。由于上述二人是设施雇佣的从业人员,所以假定在工作中因暴露在设施中的有害物质之下而罹患疾病时,就能享受到劳动灾害的补偿。因此,二人虽然于1999年3月申请了劳动灾害补偿,但均因因果关系不明被驳回。

1999年12月,包括A氏与B氏在内的6名被检测出血液中含有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的从业人员作为原告,以设施组合、能势町、丰能町、三井造船(焚烧炉生产厂家)、国家等为被告,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A氏和B氏二人就损害主张罹患大肠癌和氯痤疮(因暴露在二恶英类物质之下导致的典型皮肤症状之一)等疾病,委托世界知名的二恶英类物质研究权威——德克萨斯大学医学部阿诺尔德约瑟教授出具了意见书。作为主要损害,原告方认为:高浓度二恶英积蓄在体内,导致其今后人生一直背负较常人高得多的健康风险,原告完全可以将健康风险本身作为“受害”,并以此作为诉讼索赔的依据。这类诉讼在美国属于被称为“暴露后发病前的受害”类型的诉讼,目前有很多具体案例可供参考。但是,在日本几乎看不到这样的诉讼。

不过,将健康风险视为受害的美国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观点,其中之一是以伴随着健康风险的增加而变化的恐惧为主的精神损害。比如,与举证证明因过多暴露于放射线下而未来患癌症的主张不同,即使患癌症的概率自身不明确,该主张的重点在于强调因放射线暴露而健康风险增大而蒙受的精神痛苦。在认定对恐怖的损害赔偿的日本法律体系中,上述主张易于得到认可。

另外一种观点,是将被视为损害的发病概率与实际发病时产生的损害相乘,也就是把迄今尚未发病的期待值作为健康风险的损害来加以把握的观点。这是基于概率论的观点,从数学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违法的侵权行为中是否会产生负的结果这一点来看,乃是非白即黑的判断问题。将其以较高的或然率加以证明才是真正的诉讼活动,根据这一传统的日本司法观念,从黑到白之间的灰色阶段也应认定为损害的概率损害论在日本不可能被接受。再有,在实际诉讼中,要确定发病的数值概率也是非常困难的。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将健康风险增大时的受害以暴露前后两者健康管理成本的不同来把握,即以“医疗监控费用”作为损害依据提起的诉讼。在美国有阶段诉讼(class action)这一集团诉讼的类型,具体到每个诉讼虽然金额微不足道,当多数人加入到诉讼中来时,就成为具有足够实效性的诉讼。因此,在多数人同时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案件中,以医疗监控费用为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屡见不鲜。

如此看来,二恶英问题正因为是新问题,辩护团才在研究日本以及美国有关二恶英的研究成果和法理论的同时,把握和推进着诉讼。特别是关于损害论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在将损害分项积累的讨论中,以下内容可供参考。首先,作为二恶英类物质的体外排放方法还没有确切的研究成果,其中可以看到为促进原告日常排出二恶英类物质而摄食的特别健康食品所支出费用的主张、必要的以高出正常人的频率进行健康诊断所需要费用的主张等。但其主张的金额往往比较小。此外,在越南战争中使用的枯叶剂中含有二恶英类物质,并导致癌症和畸形的事实,在日本几乎人人皆知。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综合性赔偿要求,对高浓度的二恶英类物质在体内积蓄的恐惧(作为损害)具有十分充分的依据。但我们想特别强调的是,今后,对于将来结婚、生子的青年来说(在受害人中,二恶英类物质最高浓度积蓄者是二十几岁的单身男性),二恶英类物质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四)和解与基金的设立

最终,该诉讼于2003年以焚烧炉生产厂家向原告支付3000万日元达成和解宣告终结,但诉讼中未能就健康风险的“损害论”获得司法判断。不过,通过和解金实现了对未来原告健康风险的监控和风险的降低。为了援助二恶英类物质与健康受害的调查研究,日本创立了总额1000万日元的小型基金,此后,该基金对米糠油症中二恶英类物质对胎儿的影响等调查发挥了作用。

即使存在着暴露的事实,但因损害不能确定而不得不面对艰难的诉讼的同时,原告方居然能与对方以相当金额的和解金达成和解,成功完成诉讼。促成该事实的原动力不外乎在当地组成了公害调解团对这一运动所发挥的作用和舆论对日本最初的高浓度二恶英类物质所造成的人体受害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从具体战术上来说,根据仅凭存在暴露事实这一点是难以让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的观点对诉讼请求作出调整,以损害赔偿与设立基金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请求,进而创造企业易于支付和解金的条件,也是本案成功的一个侧面。

将每个受害救济资金的一部分用于防治受害再发或将来公害问题的相关措施的一部分费用,这已成为公害诉讼的传统,并为本次的能势的劳动灾害诉讼所继承。


*大阪律师协会律师,关西学院大学教授。

[1]米糠油事件,是指1968年在日本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发生的一种食品污染公害事件。患病者5000多人,其中死亡16人,实际受害者超过1万。用米糠油中的黑油作家禽饲料,引起几十万只鸡死亡。症状有眼皮肿、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重者呕吐恶心、肝功能下降、肌肉痛、咳嗽不止,甚至死亡。主要污染物是多氯联苯。其发生原因是,生产米糠油时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因管理不善,混入米糠油中,食后中毒。——监修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