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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四日市大气污染公害诉讼
2019-02-28 619 次

20世纪60年代后半段,日本四日市工厂集中的区域虽然集中发生了因排烟造成的居民呼吸器官疾病,但由于在此之前还未曾有过此类诉讼,且被害人急需救济,并为确保胜诉,辩护团决定采取集中缩小作为原告的患者和作为被告的企业的范围来提起诉讼的策略。

法院判决认定了该案的疫学(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但本案判决认定的损害金额是根据鉴定结果以个别累计的方式计算出来的,结果比较低,所以在此后的大气污染诉讼中,原告方多数转而提出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综合损害赔偿要求。

这一判决不仅促进了此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的制定,还成为此后各地发生大气污染诉讼的指导性案例。

一、四日市市的历史及公害的发生

(一)地理位置和沿革(发展历程)

四日市市位于日本本岛太平洋沿岸中部的伊势湾内西岸(中部国际机场对岸),城市人口约20万(案发当时及现在约31万人)。在近代前(江户时代,即1603-1867年),四日市市曾经是连接江户(即现在的东京)和京都两地的主要干线道路(即东海道)上的驿站城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四日市市转而充斥了军需产业,而战后的四日市市又以窑业、肥料等当地特色产业及四日市港口为基地的海运业兴衰荣辱发展至今。

四日市市四季分明,自然丰富,人们的生活也曾安稳祥和。

(二)石化联合企业的诞生与公害的发生

上世纪50年代后半段,四日市曾作为日本高速经济成长的尖兵,集石油精制、电力、石油化工于一身的超大型联合企业(石化中心),借助于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推波助澜,密集立足于四日市市,而此后仅数年间,四日市市便蜕变为自然被破坏、海水污浊、空气污染的重度公害污染城市。

公害的影响先是显现于水稻的减产及牵牛花的枯萎,继而发现在海中捕捞的鱼类异臭难闻,而于1961年夏季终于群体性爆发了被称为四日市哮喘的封闭性呼吸道疾病(以下称公害病)。此后不久,便发现导致疾患的元凶乃是联合企业排烟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气体。根据调查,排烟高峰时二氧化硫的浓度竟然高达1ppm,足以致命。四日市市甚至还因此出现了自杀者。

二、公害诉讼的提起

时至1966年,四日市大气污染公害乃联合企业的排烟所致这一事实已被定格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四日市市行政当局尽管决定设立公害患者认定制度,并对疾患的治疗提供补助,但作为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却众口一辞,否认排烟与公害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拒绝对污染源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导致损害不断增大,全市被认定的患者人数终于突破了300人。

事态如此发展,留给被害人的也唯有对发生源企业通过诉讼争取救济这条华山道了。诉讼的各项准备工作始于1966年8月,首先当数原告辩护团的组成。在日本以县为单位设有律师协会,而在此次诉讼中,原告辩护团由来自四日市所在的三重县和与其比邻的爱知县律师协会的志愿者、主要承办劳资问题案件的东海劳动辩护团以及来自他县的律师等共43名律师组成。而辩护团组成后首先要做的就是选定原、被告和了解侵害内容,并形成诉状。

当时在四日市市除了第一联合企业以外,还有第二联合企业及内陆联合企业等多个企业群,虽然这些企业共同形成了全市的公害发生源,但最终还是将距离公害病认定患者集中的地区(矶津)较近、对该区域侵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第一联合企业的6家公司确定为被告。而原告则是在矶津当地的居民,同时作为认定患者并在县立盐浜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中根据性别、年龄及职业分别选择的,最终确定了其中的9名。在选择诉讼攻略类型时最优先考虑的就是如何才能确保尽快胜诉。因为当时除四日市市以外,日本还有很多大气污染地区和公害患者,救济这些患者成为当时的燃眉之急,而当时,旨在对因大气污染造成的居民健康受害进行救济的诉讼并无前例,该诉讼的结局将对此后全国的公害受害人的救济诉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为此,辩护团意识到该诉讼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接下来的准备工作是对侵害内容进行了解。当时经常流传着“始也受害,终也受害”的暗语,对公害侵害无论挖掘多少次,也绝不能轻言充分。随着了解的逐渐深入,被侵害的真相逐渐明晰,以致在场者时常为其程度之惨烈而动容。对于参与解决公害问题的律师来说,最重要的工作莫过于思考如何帮助法官正确、恰当地理解被害人的诉求和痛苦。而这又只能通过律师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表达才能实现。

在诉状的准备过程中,除了对上述侵害进行了解外,还对被告企业生产活动的内容、规模、发生源设施、被告之间相互关联的调查以及被侵害与大气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的收集、整理、预定证人演示和协商、支援组织的动员等多项工作进行分工,分头落实,通过召开无数次辩护团会议和反复调整,终于在1967年9月1日提起了诉讼。

在支援组织方面,辩护团发起并成立了以工会和在野党为中心的“四日市公害诉讼支援会”,通过参加此后诉讼的旁听、诉讼准备、相关运动及财政等方面的活动,对诉讼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援。

三、诉讼的经过

(一)诉讼概要

提起诉讼:1967年9月1日。

管辖法院:津地方法院四日市支部。

原告:9名(男性7名、女性2名,其中2名因诉讼期间死亡而改由5名继承人取代,判决时共有原告12名)。

被告:6家公司。

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总额1800万日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结时:因诉讼中提高请求金额,最终总额为2亿日元(其中应得利益1.11亿日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万日元、律师费3300万日元)。

判决认可金额:总额8821万日元(认可率44%)。

具体明细:应得利益5619万日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万日元(42%)、律师费802万日元(24%)。

审结:1972年2月1日(开庭54次、法院直接实地查证1次)。

判决:原告胜诉,同年7月24日(确定生效)。

(二)原告的主张

1.四日市公害的社会及经济原因。当时的日本正处于所谓经济高速成长期,GNP(国民生产总值)以超过10%的年增长率高速增长,经济持续发展。而对其起到决定性支撑作用的正是重化学工业中心的据点开发方式。所谓据点开发方式主要是将重化学工业的据点重点集中在太平洋沿岸带状地区,依靠其波及效应实现地方和国家增强经济实力这一目的的国家政策的实现方式。但是,由于该方式的目的偏重于经济本位,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地区失去了丰富的自然和宜人的生活环境,当地的特色产业日渐衰竭,即在开发过程中上述种种负面效应被完全忽略了。而最糟糕的代价就是严重的公害发生了。此次诉讼在追究被告责任的同时,亦成为评断当时国家经济开发政策的舞台。

2.因果关系。

(1)大气污染的实况。原告的居住地矶津是个渔村,坐落在四日市市东南部,伊势湾沿岸。第一联合企业在其西北、隔河相距700—2300米地段集中选地建厂。

自企业开始运营的20世纪60年代起,矶津的二氧化硫浓度逐年增大,时至1962年冬天,年平均值已增大到0.14ppm,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3万吨,相当于当时环境标准0.05ppm的3倍,属高浓度污染。其原因是当地冬天的主风向是西北风,而邻近工厂的排烟顺风大量集中刮到矶津。而这与当地的一个气象特征相互作用会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高峰值污染,即使在夏季,不管风向如何高浓度污染都会滞留在该地区。

(2)在矶津公害病频发。三重县立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教室从1962-1963年选择了四日市市处于不同污染阶段的10个地区,根据国民健康保险的账单对公害病之一的支气管哮喘病罹患率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是:与污染程度低的调查对象地区相比,矶津的罹患率逐年明显增加。此外,通过对二氧化硫浓度与哮喘发生的关系、居民体检、学童体检、死亡率、矶津的集体体检等各项调查,也得出了矶津的公害病与其他地区相比,显著多发且症状危重的结论。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因被告六家公司的排烟导致的大气污染与原告公害病的发生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被告企业,即被总称为第一联合企业的数个企业相互间不仅在场所、功能、技术及资本的结合等方面皆具有关联性,同时在客观上也形成了足以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单独的企业集团。被告企业在认识到其他企业实施同种二氧化硫排放行为的前提下仍运行操作,自身也持续性实施同样的排放行为,在企业间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较强的共同关联性,因此,对于矶津地区的大气污染与公害病侵害的发生,各被告企业无论排放量多少均应承担责任。

4.关于故意与过失。

(1)故意。“四日市哮喘”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作为因大气污染导致的公害病而广为世人所知,实际上被侵害居民一直以来也将被告企业作为公害企业不断加以谴责,且与之纷争不断。根据1964年3月黑川调查团(日本政府厚生省和通产省)的调查结果,已判明矶津地区的污染与公害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被告在确知此后的生产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停产,当属侵权故意。

(2)过失。

第一,选址上的过失。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会衍生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因此在工厂的选址及建设时,被告不仅有义务进行事先调查,以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身体造成危害,还须设置可靠的防除设备以防止有害物质向企业外部排放。被告企业均具有相应能力而疏于履行义务,草率选址,当属存在过失。

第二,生产上的过失。由于企业在其生产时会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的大气污染物质,因此对使用最有效技术事前调查排放物质的性质及其是否有害、采取妥善措施去除其有害性等事项负有义务。而各被告企业均负有疏于履行义务的过失。

5.损害。

(1)应得利益。在原告无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只因被告追求利润的行为而失去了无可替代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丧失比例涵盖整个生涯,理当视同全部损失,应作为健全劳动者根据性别、年龄、等级[1]均工资的基准提出索赔要求。

(2)精神损害抚慰金。所提出的索赔金额分别为:死者100-800万日元、生存原告500万日元以上、重症患者800万日元。

(3)律师费。请求相当于判决认可额度两成的律师费。

四、判决的内容

判决几乎全面认可了原告的上述主张,对被告企业放任公害的体制予以严厉谴责,明确了加害者的责任,判决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将其特征概述如下:

(一)共同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如能认定上述被告企业间具有一体性,其间也就自然存在着共同关联性,应对被告所有企业认定其侵权行为(排放行为)与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判决将其区分为较弱共同关联性和较强共同关联性,对于前者,因果关系表述为推定,为被告留下了反证的余地;对于后者,当被告间的技能、技术及经济上比较紧密的一体性被认可时,判决不容被告反证,直接认定了因果关系。即对距矶津较远建厂、且排放量较少的3家企业认定为较弱共同关联性,而对余下3家企业认定为较强关联性,并驳回了企业的反证请求。

(二)流行病学性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疫学)是对某种异常流行的疾病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时,分析流行的原因并找出相应对策的医学方法。而在四日市,上述各种流行病学的调查随之展开,并被用于公害病的对策之中,这些调查结果对解析大气污染与公害病之间的关系及其治疗和预防发挥了作用。判决也采纳了这一方法,认定原告的公害病与被告的排烟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故意和过失

判决就原告主张的故意虽未予认定,但对于过失,判决认为伴随企业生产而产生的原告公害疾病损害的发生是可预见的,从而认定了被告在选址和生产上的过失。关于生产上的过失,判决指出,结果的发生原本是可避免的,但企业违反了“其应将经济利益置之度外,动员世界最有效的技术和知识,采取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严厉批判了当时埋头于经济利益优先、争夺利润的企业理念。此外,就工厂选址上的过失,判决指出被告企业进入第一联合企业时,“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出于经济优先的一己之私,未经对防止公害的调查与探讨,低价处理旧海军燃料厂、制定优惠条例对企业招商等不无欠妥之处”,提及了国家与地方自治体的责任。

(四)违法性

被告列举的违法性不存在(忍受限度之内)的理由包括:行为的公共性、遵守了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行为对社会有益、选址符合惯例(矶津在准工业区域[1])指定地之内)、先住关系等。但上述各种理由均在与原告的生命、身体等重大被侵害的权衡比较之下被判决否定了。

(五)损害

此前的公害诉讼(新漏水俣病诉讼于1967年2月提起诉讼,1971年9月判决;富山骨痛病诉讼于1968年4月提起诉讼,1971年6月判决)均提出了综合损害赔偿要求,而此次诉讼分项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应得利益的请求。判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根据均一方式在500万-200万日元间分为4个等级予以认定。而对于应得利益作了下述认定:过去部分是用上述平均工资乘以由有关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计算出的原告每个人丧失率(30%、50%、100%共三个等级),以半年为单位计算出应得利益,最后相加得出损害赔偿金额。而今后部分应得利益的计算,是以原告过去的症状和丧失率为基础得出将来的丧失率,再将其与现在的平均工资相乘,计算出可能就业期间内的应得利益,从而认定了现在额度。此外,律师费也认可了请求额的10%。与交通事故这样的个别救济不同,在主要着眼于社会救济的公害诉讼中,综合赔偿请求由于与因提早审结而获得迅速救济(包括制度救济)的目的相符,因此,在此后的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中综合赔偿请求成为主流。

与损害的计算和认定作业所遇到的困难之大、所耗费时间之长相比,损害赔偿却停留在较低水平上,原告获得的赔偿额参差不齐。此次诉讼所主张的损害论点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仍是可供吸取教训的案例。

五、判决的影响

本诉讼的最大特色当属判决所带来的影响。判决未诉至二审,以原告胜诉而告终,且强制执行亦得以成功进行。所有这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还对此外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预定第二次诉讼的原告在矾津自主交涉成功

1971年7月后,以矶津地区公害病认定患者,特别是拥有儿童患者的“盐浜母亲会”的母亲为中心预定进行诉讼的原告开始了第二次诉讼的准备。此后不久,第一次诉讼的支援团体及辩护团也加入其中,时至9月,终于迎来了原告团的最终组成。但由于此后呈现出因工厂排烟烟囱加高后污染范围的变化及其与儿童公害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明晰等与此前一审诉讼不同的情况,第二次诉讼的提起被延迟,更由于次年7月第一次诉讼作出判决,第二次诉讼的准备逐渐演变为在矶津地区与被告6家企业的自主交涉。此交涉自1972年9月开始在矶津当地共140名当事人之间展开,终于当年11月以企业支付5.69亿日元补偿金了结。

(二)全市公害患者与财团法人的交涉和国家救济相关法律立法的开端

稍后,为救济全市约1000名公害病认定患者,包括被告6家企业在内的主要公害发生源企业组建了四日市公害对策协力财团,开设了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死亡抚慰金及年金式生活保障补助为内容的货币补偿制度。这一方式于1974年以国家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简称公健法)的立法形式面世,成为了此后适用于全国公害指定区域公害病认定患者的法律。

(三)现场调查权的取得

案件判决后不久,经与被告代表交涉,原告、辩护团及其援助人员取得了实际进人工厂现场,对公害采取措施的实际情况、违约事实等进行调查并要求作出说明的权利。

(四)国家及地方自治体有关公害控制与预防措施的强化

三重县不仅修订了防止公害条例等法规,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标准,采用了总量限制及新增项目许可等制度。而国家除上述公健法之外,还重新审视四日市地区公害防止规划,并承诺对全国石油联合企业实施总盘点。

(五)企业的公害对策

作为污染源的企业也实施了诸如转而使用硫磺含量低的重油、添置脱硫、脱硝设备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防治公害的积极姿态。

(六)对全国大气污染诉讼及运动的波及效应与公害法理的形成

此后,比如千叶川铁、西淀川、川崎、仓敷、尼崎、名古屋南部及东京等、大气重污染地区的公害诉讼和相关运动直至21世纪在日本各地展开,并均以受害人获胜的结果告终。这些诉讼继四日市诉讼之后,不仅将以救济受害人为本的公害法理进一步定型,还使这类运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六、诉讼后的状况与课题

(一)行政的倒退

日本于1988年3月修订了公健法,解除了指定区域,并对新的公害病不再给予认定。其结果是,现约五百名患者不断高龄化,四日市市认定患者的高龄化率已达58%,大大超过了41%的全国的平均高龄化率。此外,由于合并症及疗养的长期化,依据公健法的救济应否作为高龄化措施的一环加以运用还是一个问题。

(二)屡教不改的企业

被告6家企业之一的石原产业株式会社是生产化学原料的企业,除参与大气污染活动以外,还因向伊势湾倾倒废硫酸(1971年)而被认定有罪(1980年)。而更从1998年开始,该企业作为可循环利用产品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土壤回填材料[氧化铁石膏泥(ferrosilt)],直至2004年该材料被判明为有害废弃物,才受到揭发检举。即使如此,该企业仍不思悔改,且最近被揭露出背着当地居民生产毒气和有毒光气,足见判决并未让这些企业引以为戒。

(三)环境重生的契机

判决所决定的不仅仅是公害,还有当时准许错误地确定地点,以据点开发方式集中选定发生源工厂群的四日市都市计划和城市建设的失误也难辞其咎。如对这些深刻反省,判决后的四日市市在市民的参与下,将迎来充分利用沿海地区自然资源,使之建成快乐都市,实现城市重生的机遇。大阪西淀川区、川崎市、仓敷市及尼崎市就作出了这样的表率。2008年4月发表的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由四日市引发思考的政策建议》就给了我们有力的启示。


[1] 依据政府每年进行的大规模统计调查(census)的数据结果,根据不同性别、年龄段计算出的平均工资。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被广泛用于应得利益的计算。

[1] 都市规划法中,市街地所确定的12种用途地域(zoning)之一。而准工业地区应被视为鼓励工厂选址的地区,但由于也可以建住宅,因此,实际情况是工厂与住宅大多混杂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