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间,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副大队长的杜立新,在负责协助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机动车尾气超标工作过程中,因收受杨建波(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遂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致使杨建波与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黄埔交警相互勾结,利用黄埔区毛岗路的机动车尾气监测点,要求尾气超标的货车司机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检修”,实际不对车辆做任何修理,在对截查的1000多台车辆收取300—650元不等的费用后放行,从中牟取暴利,导致大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在未经检修的情况下上路通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被告人杜立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2万元,涉嫌受贿罪。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杜立新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刑事拘留,8月21日执行逮捕,9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1月8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8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杜立新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三)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三令五申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相关规定,利用权力寻租,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是用司法职能保障民生的直接体现,对于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碧水蓝天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从该案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不仅涉及环保部门,只要肩负与环保有关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涉及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