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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环境保护局作原告迫索环境修复费案
2019-02-27 249 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路某驾驶被告淄博某运输公司拥有的装载氯丙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碰,致所载氯丙烯大量泄漏,并造成道路设施损坏,农田、环境污染。东台环保局及时对氯丙烯泄漏造成的污染进行了处理,并支出了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诉法规定,公益诉讼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东台环保局是适格诉讼主体。东台环保局为使不特定人群免受因氯丙烯泄漏而造成的损害,对氯丙烯泄漏造成的污染物进行了处理,具有公益性,其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公益诉讼的规定,对该费用依法有权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要求进行赔偿。

(三)解析

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前地方法院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允许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判决污染环境的相关企业承担修复环境的费用,此举对于支持行政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财政管理职责,积极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防止交通事故引发的自然生态灾害给国家财政导致失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