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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9-02-27 355 次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至2011年秋,被告人李某为了开地,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山河屯林业局七峰山林场施业区五林班内开垦林地4.439公顷,在开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锯和油锯非法采伐树木262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55株,黄菠萝12株。2011年秋,被告人李某雇佣钩机在七峰山林场施业区5林班内,在非法开垦的林地南侧勾出一条水壕,在勾壕过程中勾倒毁坏树木68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3株。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6月1日被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抓捕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开地,在未经批准且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55株、黄菠萝12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三)解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即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株即人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