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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失火案
2019-02-27 261 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0)清环保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失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光黔,审判员杨胜权、黄强。

6.审结时间:2010年4月4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诉称:2010年2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丈夫卢某某到本村“冉家冲”其责任地内烧灰,因风大,天干物燥,灰堆火苗沿枯草窜至林区,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百花湖乡萝卜村、云贵村、三屯村138户村民的林木。过火面积2815亩,其中有林地1050亩,灌木林地272亩,荒山1493亩。

2.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要求本院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现生态保护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清镇市百花湖乡某村村民,其责任地紧邻山林。2010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其丈夫卢某某到责任地里劳作,卢某某负责修剪果树枝,被告人杨某负责清理杂草烧灰积肥,其在点燃火堆后,未待火燃尽,也未采取盖土等措施,就与丈夫离开现场,以至火堆引发森林大火,烧毁百花湖乡萝卜村、云贵村、三屯村138户村民的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2815亩,其中有林地1050亩,灌木林地272亩,荒山1493亩。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知道自己烧灰引发火灾后,主动到起火点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现场,次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卢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清镇市林业绿化局计算说明、资质证明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2009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干旱少雨,森林火险极其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广为宣传森林防火,严禁森林野外用火。而被告人杨某的责任地紧邻山林,在生产、生活中本应自觉遵守森林用火防火安全的相关规定,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而其却无视这些禁令,在森林防火期烧灰积肥,且不尽注意义务,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百花湖乡萝卜村、云贵村、三屯村138户村民的林木及灌木林被烧毁1322亩、烧毁荒山1493亩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知道自己烧灰引发火灾后能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现场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本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失火总面积达2815亩,不但危害了公共安全,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后果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六、解说

长期以来,因为上坟祭祀时燃烧香蜡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春耕时节干农活烧灰积肥、燃烧杂草,或乱扔烟头,违法用火等而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屡屡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各级人民政府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力宣传文明祭祀、安全用火、森林防火并对失火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年初,贵阳遭受了几十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急剧升高,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2月25日又专门发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5月10日,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点火取暖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然而,仍有不少人无视禁火规定,固守陋习,违法用火,最终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祸及自身。本案被告人杨某因为干农活烧灰积肥,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引发了森林大火,烧毁林地1322亩、荒山1493亩,使得贵阳的森林遭受了巨大损失,最终被环境保护法庭判处了刑罚。

森林火灾无疑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巨大杀手,与贵阳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背道而驰。严厉打击放火、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保卫青山绿水,是环境保护法庭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环境保护法庭重拳出击,及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宣判,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放火、失火的犯罪分子,警示、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心存侥幸的人,充分彰显了环境保护法庭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