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刘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9-02-27 241 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1)清环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滥伐林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英,代理审判员杨豫婷、陈琨。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二、诉辩主张

l.公诉机关诉称: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滥伐其位于乌当区新堡乡王岗村蜂糖冲承包地内的林木,经乌当区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17.7373立方米。

2.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三、事实和证据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现生态保护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刘某某的贵阳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参与了贵阳市乌当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报的新建500亩高标准无性系良种茶园项目,由被告人的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该项目的实施需砍伐其位于乌当区新堡乡王岗村蜂糖冲承包山内部分林木,为赶在春季之时栽种茶苗,保证茶苗成活率,以推进项目的顺利完成,被告人刘某某向贵阳市乌当区林业绿化局提出砍伐承包山内树林较密地方林木的申请,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于2011年1月至2月期间滥伐林木287株,并在砍伐树木清空出来的空地上种植了茶苗。至2011年3月底,已完成200亩茶苗的种植任务,该茶苗种植项目还在继续开展中。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17.7373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蜂糖冲砍伐林木检尺清单、新堡乡王岗村蜂糖冲林木被伐技术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告知笔录、关于新堡乡王岗村蜂糖冲破坏林地、毁坏林木调查情况说明、申请报告、林业证、关于新堡乡王岗村刘某某滥伐林木的说明、关于刘某某滥伐树林的情况、关于刘某某实施新建茶园项目的情况说明、贵阳市乌当区项目申报文本、乌当区新堡乡拍卖“三荒”使用权合同书、取保候审申请、保证书、筑发改农经字[2010]990号文件、采伐地已种植茶园的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按期完成贵阳市乌当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报的新建500亩高标准无性系良种茶园项目,保证春季种植茶苗的成活率,需要砍伐其承包山内的部分林木,其虽向林业部门递交了采伐申请,但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动手采伐,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且被告人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17.737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砍伐承包山内的林木主观上是为了实施政府申报的茶园项目,其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被告人刘某某已于20U年3月底完成200亩茶苗的种植任务,并还在继续开展该茶园项目,该栽种项目并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还将产生生态经济效益,且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庭审后主动缴纳罚金,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解说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在破坏林业资源同时,也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障自然生态平衡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给予林业资源特殊的保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案是环境保护法庭审理的较为典型的一例滥伐林木案。本案被告人是该被伐林木的承包管理人,为了实施政府申报的茶园项目需砍伐部分林木,便向林业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如获得正式的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砍伐,被告人的砍伐行为便是合法的,但被告人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将117.7373立方米的林木予以砍伐。虽说茶园项目一方面带动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亦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但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且砍伐的数量较大,也应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