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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则
2018-06-06 1032 次

李文成

对企业污染行为应如何举证

案例:

某村附近去年新建的一家造纸厂经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附近农民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村民多次与厂家交涉,有关负责人员都置之不理。现在村民打算诉堵法律,让厂家赔偿损失,但不知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的诉讼?他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应当如何举证?

评析: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这家造纸厂是去年建的,所以,村民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此外,环境民事诉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日勺免责事由及其行为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村民只要将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这些基本侵权事实包括造纸厂排放了污水、村民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等证据:

自家承包种植的林木能否随意砍伐

案例:

10年前,李某承包了村上的300亩荒地植树:承包合同规定,收益的70%归李某自己;经过辛勤劳动,精心管理,现在大部分林木已经成材,他打算将属于自己的70%林木砍伐出售。他能否自行砍伐?

评析:

林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对其实行统…管理。为了制止盗窃、滥伐林木现象,我国《刑法》规定厂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有关林木方面的犯罪。其中,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森林法》第23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承包人擅自砍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构成盗窃行为;若擅自砍伐依法归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则属于滥伐林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指在林区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叩株以上。尽管李某所砍伐的林木是自己承包经营、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但是这部分林木同样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因此,李某应该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砍伐。

环境噪声污染可起诉

案例:

某居民区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昼夜施工,噪音和粉尘都很严重,给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其产生的噪音高达80分贝以上。该怎么办?

评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如果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处理,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所述情况如果属实,就可以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个人有权起诉污染环境的企业

案例:

某村的水渠上游新开了一家工厂,其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村子的灌溉水源,使粮食产量不断下降,村上与工厂交涉多次也无果。村民们各有担心顾虑,不愿惹事。王某打算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这家工厂污染环境的行为,不知可否?

评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此,只要王某有证据证明这家工厂确有排污行为,同时使自己受到损害,便有权起诉该厂,要求其停止排污并赔偿相应损失。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村新开的一家化工厂排出的废气污染了附近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村民投诉后,环保部门经核查属实,责令化工厂赔偿农民5万元,并限期治理。

评析: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力』『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被追究污染环境者,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而形成的环境污染;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三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那就要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银川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