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初至2016年9月,石家庄晋州市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晋州市东里庄镇北寺村,租地建厂合伙经营化工厂,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苦味酸和P酸,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用泵抽至厂区东侧渗坑内。2016年9月8日,该厂发生爆炸,导致渗坑内部分废酸液燃烧,严重污染环境。为防止爆炸引发次生灾害,晋州市环保局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废液进行取样成分检测,检测认定为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后根据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处置方案,委托其对爆炸现场101.9吨废酸及渗坑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垫付处置费用108.014万元。
诉讼过程:2018年1月3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晋州市环境保护局垫付的处置废酸费用108.014万元。1月24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3月30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等分别判决张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同时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晋州市环境保护局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万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生效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个人污染而政府买单的时代已经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依照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污染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打出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间,郭某在其位于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家中院内加工皮革,将加工皮革产生的大量污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通过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排放到村污水管网中。经鉴定,其排放的污水中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1.7倍。郭某排放的污水对污水井周边土壤造成污染,并威胁到污水最终流向地的水质。
诉讼过程:2016年(疑为2018年)3月30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对自建污水井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314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承担鉴定评估费20000元。4月2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郭某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314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及鉴定费20000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意义:本案系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庭审和宣判活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起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某未办理征占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邢台县龙泉寺乡赵罗村西柳不沟处采挖长石矿及修建存放矿石场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并毁坏大量林地。经鉴定,张某某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5.6亩,宜林地面积8.4亩。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关于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林地恢复植被费用的概算》所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恢复被破坏的14亩林地,所需总费用38422元。
诉讼过程:2018年4月1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14亩林地自行修复,恢复原状;如果被告张某某不履行自行修复义务,则按照林业部门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承担支付恢复植被费用38422元。5月1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该院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长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邢台市各县区院检察人员40余人观摩本案庭审。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意义:本案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本案张某某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和宜林地区域,张某某的行为改变原来地貌,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判处其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求其恢复破坏的林地或者承担修复费用,促进了当地生态的恢复。
4.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诉聂某某、万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多年来,聂某某在租住房内生产名为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的假药,并伪造商标及食药批号,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共计销售假药复方关节炎胶囊51257瓶、定喘胶囊26047瓶,及未注明名称的假药22040瓶,上述共计99344瓶,销售金额达1757599.4元,销售涉及28个省(区、市)。万某某多次从聂某某处订购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销售量达3000多瓶,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赵某某多次从聂某某处订购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大约1250瓶,销售金额达26250元。上述三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收回223瓶外,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药有99121瓶。
诉讼过程:2018年3月29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声明所售药品为假药,召回消费者手中的未服用假药,支付会计审计费用损失,并按各被告销售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惩罚性赔偿。5月4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同志观摩,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销售对象人数众多,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最大限度追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全方位惩罚,既有力震慑了犯罪,也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