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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大环境案例回顾:紫金矿业水污染案
2018-06-06 6707 次

朱达俊

紫金矿业水污染案是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为数不多的重大案件之一,牵涉到诸多法律问题,经立案调查、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二审,历经数月才得以终结,敲响的警钟至今仍回声不断。

案件背景

紫金矿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有中国第——大金矿之称。2010年7月3日15时50分,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池内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外渗污水量约9100立方米,部分进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并造成大量鱼类死亡。

事故善后进程

2010年7月4日,废水泄漏围堵完成。紫金矿业已经筑起了3道围堰围堵渗漏废水,并安装抽水泵回抽渗水,至7月4日下午14时30分,渗漏废水未再流人汀江。

2010年7月8日,汀江水质恢复正常。当地政府在汀江上杭段水质进行采样分析,数据显示,江水pH值大部分已回升到6-7.22之间,全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010年7月9日,紫金集团查明事故原因。相关专家也基本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前期连续的降雨使现河床与旧河床间出现压力差,致使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造成渗漏事故。

2010年7月12日,上杭县政府公布事故信息。据福建省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近日发生渗漏,造成汀江流域局部污染。

2010年7月13日,紫金矿业宣布矿厂无限期停产。紫金矿业集团总裁罗映南表示,涉嫌本次泄漏事故的铜矿湿法厂已经无限期停产,全面开展整改。由于福建紫金矿业排污致汀江流域大量鱼类中毒死亡。当地政府以每500克6元的价格回收死鱼统一销毁,并下发通知,禁止水产品外运。

2010年7月16日,上杭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故处理进展,上杭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污水渗漏事件因涉嫌重大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厂长林文贤、副厂长王勇、环境保护车间主任刘生源被刑拘;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军安引咎辞职;县经贸局局长黄仲华停职检查。16日下午,福建省政府召开第52次常务会议,有关部门表示要追究肇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渗漏问题的防渗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对上杭县县长邱河清予以停职检查,责令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辞职,责令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林联锦辞职,给予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军安行政撤职处分,待进一步调查后给予相应处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该县环境保护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站长包卫东、副站长吴胜隆正式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善后过程中,紫金矿业瞒报废水泄漏事故9天。7月3日环境污染事故突发后,紫金矿业直至12日才发布公告。紫金矿业宣传部部长邹永明解释称,之所以9天后才将事故真相公之于众,是为了防止当地群众恐慌以及妥善处理污染善后工作。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国家环境保护部会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龙岩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此次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渗漏致汀江污染事故的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企业防渗膜破损直接造成污水渗漏。调查组认为,企业各堆浸场、富液池、贫液池、萃取池、防洪池、污水池均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衬垫防渗膜作为防渗漏措施,但由于各堆场及各池底未进行硬化处理,防渗膜承受压力不均,导致各堆场及各溶液池底垫防渗膜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撕裂,污水渗漏问题严重,加之近期紫金山矿区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降水大量聚集,污水池底部压力发生变化,致使污水池防渗膜发生突然破裂,污水大量渗入地下并外溢至汀江。

二是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调查发现,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被人为非法打通,井内渗滤液涌水量超过回抽量时可直接通过排洪洞排人汀江。

三是监测设备损坏致使事件未被及时发现。经调查,因设在企业下游的汀江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损坏且未及时修复,致使事件发生后污染情况未能被及时发现。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一审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并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一审法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罚金3000万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等5名责任人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12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金铜矿进行环境保护突击检查,明确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与日常雨水排人汀江的排洪洞连通,在暴雨季节若抽水来不及,将出现渗出液连同雨水一并排入汀江”的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仅在排洪涵洞内砌了一堵2.5米高的挡水墙,未作完全封堵,造成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人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人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下游水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对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下达的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环境保护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境保护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巨大,后果特别严重。

新罗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1月30日对本案进行宣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判处罚金3000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956.313万元予以折抵。此前,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就针对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对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作出了罚款956.313万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7月3日案发后,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分别委托上杭县人民政府、永定县人民政府,赔偿了相关渔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共计2220.6万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涉案5名被告人下达了一审判决。该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环境保护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环境保护车间原主任刘生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二审

紫金矿业所属紫金山金铜矿及5名被告人不服初审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原判。

在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5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渎职等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分别是: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站长包卫东、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副站长吴胜隆、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军安、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蓝勇和上杭县安监局局长陈正平等5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在担任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的特有职责,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2011年7月8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军安、蓝勇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结果尚未公布。此外,2011年1月28日,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站长包卫东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判决已生效。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副站长吴胜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上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判决已生效。

2012年7月13日,此次重大水污染事故中最后一名被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原福建省上杭县安监局局长陈正平,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判定,陈正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对紫金山铜矿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陈正平在担任福建省上杭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

事故影响

这起重大环境事故表面看来很像是突发事件,其实不然,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出的原因无一不是指向“人祸”。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法规的漠视,正是此次事故的“祸根”。在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故背后,实则是法律的被搁置、被无视。

首先,法律规定的环境事故报告程序被搁置。这起重大环境事故被瞒报9天之久,若非众多媒体的调查报道难以被公之于众。

其次,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条款被企业忽略不计。尽管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被判罚款3000万元,打破了中国环境污染处罚的纪录,但是社会看到的却是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处罚3000万元,对于一个年利润近5毗元的上市企业来说,根本罚不到痛处,也正因此,企业在日常的成本收益考量中是无需考虑环境违法成本的。另一方面,此次事故后企业的股价不降反升,相关处罚难阻该企业的股价上升。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将法律奉为公司运转的准则,紫金山金铜矿却以中国官场传统的人际关系替代之,以此作为其保护伞。公开资料显示,一批退休官员与紫金矿业存在说不清的瓜葛。 最后,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中是执法者,却也屡屡出现失灵。这起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政府在以下3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出现了失灵。第一,土地规划中的政府失灵。尽管此起事故不是发生在城市,没有造成更大的污染和破坏,但还是污染了汀江、土地,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饮水安全与生活安全。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在规划土地时,没有对化学品或危险晶工业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如污染源离河流、居民区太近,未保持适当距离;未全面考虑污染池所能带来的风险。这种政府失灵导致污染控制中所强调的预防原则难以实现。第二,风险检查中的政府失灵。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在平时工作中都未对污水池进行过检查,因此不能确保污水池符合安全标准。企业通常不会自行进行风险检查,若政府也不进行风险检查就难以实现“突出预防,强化全程管理”。政府有责任对企业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检查,以控制安全隐患,风险检查应强调预防。第三,信息公开中的政府失灵。紫金矿业公司和上杭县政府一直隐瞒信息9天。当发现这次污染不是小问题而是一起大事故,已经来不及了,错过了最佳的科学的处理污染时机。 (基金项目: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项目资助)(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