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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证据体系 ——一则规避监管排污案例引起的思考
2018-05-09 304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点评人] 付明/江西省环境监察局

[案例类型] 探索类

[案例名称] T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主要违法行为] 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污染类型] 水

[处罚及执行情况] 进行相应处罚,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消防软管书面证据间接证据证据链

[案例概要] T公司涉嫌规避监管排污,但是仅在现场发现水泵和消防软管,没有排放行为。K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克服了只有询问笔录的不足,并最终认定T公司存在规避监管排放设备检修作业者洗污水的违法行为。并认定排放量5569.3立方米,据此,K市环保局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启示] 行为芝违法是一种比较隐蔽和难以奎处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特别是非现行的过往违法,取证较难。本案中企业私设临时消防软管排放污水的规避监管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期性,证据唯痰取、难固定的特点。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避免过分依赖询问笔录,重视间接证据的采集,通过行政证据链条未完成对违法事买的证明工作。在书证的制作过程中,尤其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斗注意时效等程序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直接和间接之分,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因对事实描述完整常成为直接证据。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案件量大又要求流水化处理,多数环境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会偏重于调查询问固定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并依赖其证据作用。但是近期的一个案例表明,由于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考虑,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严格,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需要逐渐弱化证据体系对询问笔录的依赖,转向强调对间接证据的全面采集。

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2011年9月15日,K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T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上架有一台水泵,上连通人自然地表的消防软管,现场没有排放行为。经批准以涉嫌规避监管排污立案,现场采集了影像资料、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对环保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10日作补充调查,取得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调度员询问笔录及生产、用水记录等证据材料后,认定了T公司存在规避监管排放设备检修作业清洗污水的违法行为,排放量5569.3立方米。K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本案主要证据有:9月15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现场勘察笔录、安环处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0月10日补充调查的当事企业中控室水量记录、生产调度记录、拆除水泵后的隔油池照片;从关联企业某石化公司调取的停产说明、电话通知污水处理设施拒接污水的情况说明、对厂长及生产调度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诉讼法》将证据分书证、物证等7类。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本案因为没有现场排污,只有对厂长等人的3份询问笔录因能直接说明事实而成为直接证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询问笔录作为言词类证据有无缺陷?

从调查过程上来讲,询问笔录作为记录陈述的材料,具有陈述人的主观性,也有从陈述到记录传递过程的信息误读甚至遗失的可能性,因此虽能对调查取证过程起到引导的积极作用,也有可能造成引导调查人员先人为主或者偏离客观事实方向的负面作用。本案中当事人第一次调查询问的表述不清,使得调查初期调查人员选择了“消防水稀释行为”为重点的错误方向,也造成调查人员对当事企业停产期间有偷产行为的主观错误认识,偏离了客观事实。

从证据类型上来讲,作为言词类证据,很容易因为程序瑕疵或者记录不规范等原因而削弱证明力,甚至被审定为无效证据。此外,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也决定了其陈述的虚伪性和真实性并存,对接刑事诉讼中的仅有口供不能定罪理念,我们的调查询问笔录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其证明力就会因真实度而受限。

从调查终结后的处罚程序来看,当事人常会以不懂专业性问题、不了解具体情况、甚至被诱使陈述等理由否认笔录中对己不利的内容,特别是假以时间,当事人如能提供出反证证据,就很容易成功翻供、逃避行政处罚。这些都是调查询问笔录的先天性缺陷。

本案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何?

假定只获得厂长等人的3份询问笔录及9月15日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分析本案走向:首先明确我们的待证事实是实施规避监管排污行为。行政诉讼中有一条接近刑事诉讼适用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企业在检查时间前后已实际停产一个月,并没有当场排污,也就没有水样及监测报告。虽然询问笔录中已承认“应该实施了排污行为”,但现有证据环对排放这一实质行为的证明并不够充分,只能证明架设水泵和消防软管的实质行为。诉讼中当事人只要提出确实准备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实际实施或者厂长不了解岗位具体操作等理由,错误理解了调查询问也就看起来合乎情理,很容易推翻之前的陈述。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就算我们的证据占有优势,也会因为主要事实(排污行为)存疑而面临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裁判。

由此可见,环境违法案件也不能过分依赖询问笔录,还应高度重视其他证据的全面采集和证据链的作用。

本案的间接证据如何构成证据链条?

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待证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证据环则是指由调查人员依法搜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证据环环环相扣才能赋予证据链足够的证明力。证据链适用于有多个证据存在,且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此外,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证据具有联系。

本案中,假定间接证据都有,唯独没有询问笔录(或其拒不承认违法行为,类似司法实践中的零口供)。那么可以尝试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环,组成证据链,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由于缺乏完整的事实陈述,用间接证据还原违法事实就需要回答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事实上有没有污水产生?停产期间的企业生产调度记录中有设备清洗维修内容,同停产期间用水记录相互关联印证。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该用水完全与厂区设备无关,根据正常的生活用水量,结合自然推定,企业停产清洗设备的用水量自然形成清洗污水产生量。

第二,该企业产生的污水的去向是哪里,是否可能合法排放?接纳当事企业污水的石化企业出具的停产记录、双方的污水处理协议、拒绝接纳当事企业任何来水的情况说明形成证据环,可以证明当事企业期间的污水没有合法排放去向。

第三,该企业在何时采用何种设备、方式排放污水?多张现场照片对比图、企业环评资料、证人证言对隔油池上下水的说明等证据形成证据环,证明隔油池为污水处理设施,仅用于收集厂区污水;水泵、消防软管非正常隔油池设备,为企业擅自临时加装。生产调度记录中隔油池水泵的工作记录、生产调度员的证人证言、9月12日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形成证据环,证明期间隔油池水泵有过多次抽水作业,消防软管没有通人法定规范排口而通人裸露地表。

至此证据链再现了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企业在停产检修期间产生化工设备清洗污水,因失去排污去向,于是在污水治理设施上临时架设抽水泵,多次将污水经消防软管排人裸露地表,构成规避监管排污的违法行为。具体排污水量属说明危害后果证据,用以考量违法程度,即使没有也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取证不全面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陈述不如成链的间接证据的作用大。

如何客观看待调查询问的作用?

当然也不能全盘否定调查询问;就本案来说,规避监管排污可划为过往行为违法,调查其实是对过往事实的了解、证实、还原,所以调查询问属必要过程,形成的笔录也属必要证据。调查询问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工作中整理思路,明确进一步取证方向,直至完整调查取证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案中,正是在第一次对环保负责人的调查询问中,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企业与相邻石化企业之间在污水处理上具有紧密依存关系,进一步明确了补充调查方向,最终从相邻企业取得停产计划和污水处理协议等有力的间接证据,肯定了当事企业违法行为的存在。

在案件审理甚至行政诉讼中,调查询问笔录也具有程序上和证据上的重大意义,对当事人当面的调查询问是一次正当执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表现更完整更具体,如果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甚至证据体系的核心。例如本案中已取得厂长的调查询问笔录,如果加上外排污水水样及监测报告,就可以认定实施了排污行为,再辅以水泵、消防软管等证据,也能避开“排除合理怀疑”还原违法事实;二是对其他证据的释义作用,例如用来解释复杂工业中专业性较强的间接证据,包括整个案件的存疑部分;三是不仅自身能成为核心,还能串联起其他分散的孤立证据,相互补强、形成证据链最后建立完整证据体系。

本案启示

行为类违法是一种比较隐蔽和难以查处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特别是非现行的过往违法,取证较难。本案中企业私设临时消防软管排放污水的规避监管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期性,证据难获取、难固定的特点。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避免过分依赖询问笔录,重视间接证据的采集,通过行政证据链条来完成对违法事实的证明工作。在书证的制作过程中,尤其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注意时效等程序要件。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关于<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