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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管偷排 从重处罚
2018-04-28 1459 次

案例类型:暗管偷排,挂牌督办

案例结果:拆除暗管,高限处罚

案例启示:1.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人: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基本案情和处理过程

2007年6月10日,A市环保执法人员在对B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进入废水处理系统,通过暗管经排污口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00毫克/升,超过标准8.6倍;氨氮浓度为37.2毫克/升,超过标准1.48倍。

6月11日A市环保局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B公司挂牌督办,并下发了《关于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的通知》,要求其对现有污水管道网进行整改,实现雨污分流,经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B公司立即拆除偷排暗管,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公司于当日发出处罚令,对公司最高主管降职处分,更换了公司最高主管;对三个主管厂长记大过处分。同时立即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十万元,并于当天晚上停止了生产。随后,A市环保局按照第二季度全部日期,核算了该企业超标排污费共计12.8586万元,并追缴到位。

随后,B公司利用1个月时间进行了积极整改。一是将原排放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入雨水管网的管道全部堵死。完成车间冲洗废水管网改造,将所有清洗废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改造了生活废水排放管网,截断生活废水外排口,将生活废水全部纳入了污水处理系统。二是改造雨水排放管网,实现了雨污分流。三是安装了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含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四是规范了废水排放口,实现全厂一个生产废水排放口。

2007年8月,A市环保局对B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后,同意对B公司挂牌督办实施摘牌。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暗管偷排是否属于设施不正常使用?有无法律依据?

按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B公司部分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超标排放。A市环保局认为,因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未明确将私设暗管列入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设施不正常使用需有相关依据支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77号《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且B公司明知埋设暗管将导致部分废水不能通过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还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属于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是否处罚畸重?

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反环境法定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从而使环境法定义务得到实现,环保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得到实现。但任何环境违法行为都有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作为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均衡。因此,环境行政处罚的过程,就是环保部门将行为人根据行为人环境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初犯还是再犯等因素,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过程。对社会危害性较重的违法行为,应选择较重的处罚措施和幅度;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行为,应选择较轻的处罚措施和幅度,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都有失公平。

本案中,B公司明知其埋设暗管将导致废水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危害,依然在公司车间外私设暗管,将部分废水不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属于典型的规避环境监管、恶意排污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A市环保局决定对其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

经验启示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严格的规定。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均有相应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地遵循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具体到本案,启示有2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的公正实施。

IYSECC 2011盛大开幕 青年精英共论低碳时代

2011年7月22日,第三届国际青年能源与气候变化峰会在京正式拉开帷幕。此次峰会由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清华大学学生绿色协会和北京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会联合国内外50多所著名高校学生共同举办,以“绿色发展,青年行动”为主题,共持续3天。

峰会开幕式上,环境保护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彭近新教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中国代表处项目官员蒋南青博士、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副首席代表李琳女士以及金桥慈善机构创始人兼CEO张虹琳女士做幕致辞。主题演讲中,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能源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博士介绍了目前的国际气候谈判形势、中国政府的政策立场。

此次峰会共计有30多场活动。包括主题讨论、沙龙和嘉宾讨论,以及来自不同领域、各个行业代表自主申请、开展的边会和工作坊,“体验式”小组设计、“零碳之夜”晚会、北京低碳发现之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