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经济参考报 网友点击量: 5057 次 添加时间:2010-7-19 13:32:31
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定法院判决引发群体性械斗
2010年07月19日 05:59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对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确实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但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由司法权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确认定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只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采矿许可证》发给北窑湾煤矿。“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陕西行政抗法调查:煤矿利益引行政司法两权对抗
2010年08月26日 15: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黑金”抢夺战
陕西省“行政抗法”事件调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密函施压最高人民法院,一时引起公众瞩目。1949年以来,首次披露的中国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最高层级的对抗背后,到底是什么呢?
是煤,是蕴藏在陕西榆林——这片中国传统的贫瘠不毛之地下面的价值千亿人民币的黑色金子,催生了这幕情节曲折,关系错综复杂的悬疑推理剧。
《中国新闻周刊》几路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当地近期发生的两起矿权纠纷,起因不在于法律不健全,而是因为部分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深深卷入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商业博弈中。
“密函施压最高院”背景下的
陕西矿权纠纷调查
在赵发琦和刘娟争夺波罗矿井产权的过程中,可见幕后运筹的隐形力量
本刊记者/申欣旺 (发自陕西西安、榆林)
“陕西省密函施压最高院”事件背后所涉案件有了最新进展。《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获得的一份来自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长石油”)的合同文本显示,“密函事件”利益相关当事方,陕西省十一五重点项目——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股权正在发生变化:中化益业旗下240万吨/年甲醇MTO项目将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2亿元持股51%。
合同的双方力量悬殊,引人关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乃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资质的四家企业之一,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806.28亿元、利润50.15亿元,上缴各级财政税费273.9亿元。而中化益业注册资金2亿,2006年纳税116730元,2007年全年未纳税,2008年全年纳税42061.12元。
按照合同,通过此次转让,中化益业将通过一处权属尚存争议的矿区以及并未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超过1亿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将直接进入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账户而并非中化益业。
知情人士称,由此合同可见中化益业的急迫“套现”心理。2003年陕西省政府曾规定,“对已配置资源但又不能如期进行(甲醇)MTO项目转化的项目,省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陕西省发改委亦曾发文明确,未能如期转化将收回配套资源。而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一期建设周期为2006年至2009年8月,在此期限内未进行MTO项目转化。
圈煤迷幕重重
在这份“关于中化益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陕西益业同意延长石油持有中化益业51%的股权,中化益业的另一股东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兴置业”)则完全退出。
双方约定,延长石油分批次将资金汇至陕西益业账户。陕西益业并保证其“对所转让的股权及公司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力的情形及相关争议纠纷”。
延长石油一位接近决策层的员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合同在2009年12月签署,并上报延长石油主管部门陕西省国资委审核。但由于延长石油内部有人质疑该项转让将国有资产流失,导致项目未能如期进行。
据了解,延长石油内部反对者认为,股权转让涉及巨额资金,中化益业煤化项目是否投资建设本身就是个问题,评估资金还如此之高,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其他渠道证实,这位员工所称的“评估”是指,早在2009年5月,中化益业、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和延长石油委托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榆横煤化学工业区一期在建项目和榆横矿区波罗煤矿在建工程进行资产评估,以便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合作提供基础。
在两份分别厚达数百页的评估报告中,评估公司提出,评估所使用信息均由委托方提供,并假定所有信息真实有效。
两份评估报告显示,委托方即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承诺,报告所涉及的的土地使用权证无纠纷;而陕北榆横矿区波罗矿井探矿权为委托方购买取得,探矿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产权无纠纷。
事实则是,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配套煤炭资源波罗矿井本身即处于争议之中。此外,多种证据显示,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本身也处于开工未建状态。
早先,中化益业曾意图在项目获批之后直接建矿井采煤。2006年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开工典礼之后,建筑队就开进了波罗矿井,并建成分别深400米的采矿井两口。
榆林当地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煤化项目未建而矿井先期开工,圈煤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但采煤行动最终却因为波罗矿井权属司法争议另一当事人赵发琦的介入而终止。
赵发琦所拥有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正是波罗矿井“一女二嫁”权属未定司法纠纷中的当事方。
2003年8月,拥有波罗矿井采矿权的陕西省地矿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
但随后,西勘院突然通知凯奇莱,以“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为由,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21次会议纪要”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是次会议明确,“对在陕北已落实的MTO转化项目,由省政府统一配置相应的煤炭资源”。由此,MTO转化项目成为获得煤炭资源的敲门砖。
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正是中化益业拿到的敲门砖。作为配套资源,“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得到面积多达340平方公里的榆横矿区波罗矿井。2006年的勘探显示,该井田各类资源量超过20亿吨,以市场价计算,价值惊人。
该项目一期60万吨甲醇工程2006年6月正式开工,让中化益业公司董事长刘娟“面子”有光的是,多名中央和陕西省政要出席了开工仪式。根据官方文件,项目应该于2009年8月建成投产,总投资23亿元人民币。
但正是这一“已经”投产的重点项目引发了广泛的质疑。知情人士说,该项目自开工典礼之后,从未真正在MTO转化项目上进行过建设,所谓“投产”不过是写在纸上的谎言。
多种证据表明,该重点项目开工后并未建设。这种观点亦在官方得到证实。《中国新闻周刊》获知,该项目在2006年、2007年连续列入陕西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但在计划竣工年度却不见踪影。对此,陕西省发改委主管“转化”项目的石油天然气处人士表示,重点项目在无法正常推进的情况下将从年度计划中拿下。
榆林市发改委一位官员亦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自2009年后,就处于停建状态。”
“一女二嫁”风波未息
在西勘院通知凯奇莱公司表示因与陕西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不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后,赵发琦给时任省长陈德铭写信反映问题。
在陈德铭的过问下,陕西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最终形成了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在该报告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但就在刚做出上述协调处理意见两个月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化学工程”)、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益业)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请示意见”中提出:“按照中国化学工程和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从后来的系列文件来看,煤化项目与煤炭资源各自的开发业主正是与中国化学工程、香港益业都无关系的中化益业以及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
“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而赵发琦与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实际上意味着,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区域大部分落入其中。赵发琦的说法是,当时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前期合作已经探明煤炭储量惊人,被对方看中其中价值。
此后,形势对赵发琦越来越不利。即便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省政府进行上述请示时,时任省长陈德铭仍批示“原西勘院与凯奇莱的纠纷请妥处”。
但显然,矛盾并未被“妥处”。2006年4月14日,在与凯奇莱的合同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西勘院与刘娟担任法人的“香港益业”签订了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当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随后,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意味着,争议矿区仍处于权属待定状态。但就在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以密函送达最高院,函中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赵发琦怀疑,此举有猫腻。国家发改委2006年对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横榆矿区波罗煤矿建设前期工作的请示”复函显示,该矿为“增强煤炭供应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对煤炭的需求,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赵发琦据此认为,“虽然省发改委不愿公开请示函,但从复函可以看出,项目并不是以MTO转化的名义进行申请,而是偷梁换柱成了‘增强煤炭供应能力’,这明显是有关部门在协助圈煤。”
2010年8月,《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探访横山波罗矿井区,发现只有看护矿井人员所住的简易房、两眼矿井与毛乌素沙漠的黄沙为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