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建新房 未入新房入牢房
[案情]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农民王国民看着他人建起的新房眼红,竟然想出了一条“妙”法:盗伐集体林木为自家建新房。结果建好的新房还没住上人,自己却“住”进了牢房。 为给自家建新房,被告人王国民伙同其妻弟韩生全,于2004年秋至2005年4月份,驾驶韩生全自营的手扶拖拉机,前往寺寨乡铧尖村、塔湾乡塔湾村等地,先后盗伐集体林木5起,累计8立方米。今年,王国民用盗伐的林木修建新房时被群众举报,湟源县森林公安分局根据线索迅速侦破此案。除森林公安机关扣押的1.625立方米木材外,其余全部被被告人用在修建房屋上。 湟源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国民、韩生全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作案用的1台手扶拖拉机被依法没收,盗伐林木被依法追缴。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区资源破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其中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还应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实施了5个“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见,本罪为“结果犯”。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无权开采或者明知自己进入未经批准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或者他人矿区是非法的;或者明知自己开采的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的。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本罪的刑罚。分两个档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