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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遭受大气污染损害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2017-02-10 192 次

[问题41]遭受大气污染损害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典型案例41)2001年4月4日,以苯乙烯为主要生产原料 的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致使 苯乙烯直接流入沉淀池内,并外泄流入排水沟。苯乙烯散发出的 气味影响到距离这家公司仅150米的小学,致使刘某等407人出 现头晕、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其中20多人被送往 医院抢救。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的专家对小学全体师生和谊化工公司职工进行体检后认定,小学 师生的症状系苯乙烯引起的急、慢性中毒。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行政处 理,对该化工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并由其支付了学生医疗、检 查等费用合计132 406.80元。但刘某等407名学生认为该化工公司已严重并继续威胁着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于是向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谊化工公司停止向寿昌江中 排放包括苯乙烯在内的舍热废水,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计人 民币766万元。 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某公司的废水排放系达标排放,对周围 环境影响属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但某公司应对苯乙烯泄漏事故 承担民事责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作出判决, 由该化工公司赔偿小学刘某等407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 500元,共计20.3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受到污染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得到精神赔偿。环 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过去主要集中在直接损失,即“对直接 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见《环境保护法》第41条 第1款)。实践中,直接损失大多限于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该解释第8条规定因 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 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 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 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方式除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外,还包括“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被告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的对象人数众多,原告刘 某等407人作为小学生和独生子女,由于污染,不仅身体受到损 害,而且妨碍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并因此给本人及其家庭 带来严重精神焦虑,故被告公司不仅应承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而且也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通过法院判决认 — 定,环境污染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污 染单位不仅应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被判令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精神损害。本案被告公司正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除赔偿13余万 元经济损失外,还被判令赔偿受害人20余万元精神抚慰金,这 正是本案最为特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