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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车盗运珍稀动物尸体被查获
2017-02-10 674 次

邮车盗运珍稀动物尸体被查获

[案情] 2003年12月13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棋盘关执行检查任务时发现,一辆号码为A41899邮政车内的蛇皮袋装有野生动物尸体。经清点,共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4只117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毛冠驴两只97斤,还有不同数量的野猪、黄麂、果子狸、牛羚、雉鸡、野兔。据查,这些野生动物是从陕西省宝鸡市益门饭店停车场启运而来,无任何手续。

[法律分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和国家对其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不是有生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不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往往有为牟取暴利而转手出售给外商的动机。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本罪的刑罚。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基本相同。这是由于两种犯罪行为有密切的联系;而且前一种犯罪行为往往是促使后一种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因。故不能一概认为实施前一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定比后一类犯罪行为小,特别是对多次从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应从重处罚,这样,才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