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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必受处罚
2017-02-10 235 次

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必受处罚

[案情介绍] 张某与林某、陈某是东西邻里关系。张某在思明区常青乡常 青村原有北房9间,占地东西宽27.76米,由张某及其妻子和两 子共同居住。林某于1982年3月经常青乡政府批准,在原告东 侧建房3间,宅基地东西宽14米,南北长11米,后林某实际建 房4间,占地东西宽为14.51米。陈某于1984年5月经常青乡 人民政府批准,在张某西侧建房4间,占地东西宽18.71米,后 陈与其弟交换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现该房屋归其弟所有。1990 年11月张某未经批准在其住房东西各加盖北屋一间,实占地东 西增至35.26米。原告建房期间,该村委会干部曾前往制止,但 张某拒不服从,继续施工,直到该房建成,其中西头北房西房与 西邻陈弟北房东房山齐,未留滴水。基于张某未经批准私自建 房,且无视村干部劝阻,其行为是违法的,常青乡人民政府作出 行政处罚:责令张某拆除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所占地东西宽 3.1米的使用权归陈某所有,应予归还。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 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 拆除违章建筑;二、乡政府作出的归还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无事实依据,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法院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判决,理由 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 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 民政府批准。……”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让出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 屋。”张某在原有宅基地东西宽27。76米的基础上,又扩建东西 房两间,使主宅基地东西宽增至35.26米,超过原有宅基地的范 围,既未申请又未批准,擅自建房,仍无视村委会多次劝阻,其 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无条件 拆除东西两头各一间建筑的决定,事实是清楚的,符合我国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2)常青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某占用陈某原有土地使 用权东西宽3.1米的决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 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撤销。这是实事求是,对公民合法 权益予以保护的做法。 • . 法律是无情的,无视法律的规定,完全从个人私利出发,非 法占用土地建房,结果只能是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不仅会给集体利益带来损害,更给违法者个人带来巨大损失。 可见,加强法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的遵纪守法的意 识,是法制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土地管理部 门在处理案件中也应运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使当事人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