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重罚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 2001年11月浙江省温岭市环保局对屡罚、拒罚的3家纸厂进行重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各处罚款5万元。该市恒昌纸品厂、泽国永光纸品厂、泽国永金卫生纸厂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别擅自于1997年2月、1997年12月、1998年4月生产瓦楞纸,该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市环保局分别于1999年6月28日、1999年9月13日对3家纸厂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这3家纸厂我行我素,拒不履行处罚,该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规于2000年11月分别对3家纸厂的设备予以查封。但当事人无视法规,撕毁封条继续生产。为严肃法纪,2001年4月23日该市人民法院对3家纸厂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15天。但3家纸厂仍置若罔闻,又继续生产。该市环保局于2001年6月对3家纸厂的部分设备予以拆除,更为严重的是这3家纸厂又重新买回部分设备,再次继续生产。鉴于这3家纸厂屡罚、拒罚,日前该市环保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各处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类别或者形式,是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在表现,并且是由环境法明文规定的。 对应着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两类违法行为,环境法规定了两类环境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形式。《环境保护法》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和责令停业、关闭5种。由《环境保护法》是属于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地位的法律可知,上述5种处罚形式实际上是我国对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处罚形式。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还分别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非法运输危险废物船舶退出我国管辖海域,限期治理,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取消受委托资格生产、进口配额,没收(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使用设施,没收非法进口、生产、销售的含铅汽油),销毁未达到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等。根据单行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可将上述的处罚形式称为对污染环境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特殊形式。所谓“特殊形式”是指它们只能在特定的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和由特定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机关适用,否则就是越权,该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从《环境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可知,对破坏环境者的行政处罚形式,必须分别根据《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处罚形式,除罚款之外。还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与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补种被盗伐、滥伐的林木,责令停止开垦,责令停业治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苗种),责令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外国渔船离开或者将其驱逐等。这些处罚形式同样只能在特定的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和由特定的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