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炼油区污染生活环境 患病少女告石化索赔百万
[案情] 南京市金陵石油化工设计院工程师方英翰一家三口平静而快乐的日子,在2004年大年三十被彻底打破。这天,方英翰年仅16岁的女儿方圆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下简称为“白血病”)。主治医生问起方圆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方英翰说方圆是在金陵石化炼油厂生活区长大的,医生“哦”了一声。就是这意味深长的一声感叹,成为日后方英翰对金陵石化公司等3家企业提起诉讼的最初原因。 2004年9月,方圆及其父母以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为由,将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炼油厂(以下简称为“炼油厂”)、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金陵石化”)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已花费的医疗费54万元及可预见必须的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等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方英翰诉称,自方圆出生的1988年至其10岁的1997年,自己一家一直居住在炼油厂生活区,而生活区遭3被告的各个生产企业包围,炼油厂的生产原料、产品大多含有毒物质,且被告未能依法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严重污染了原告生活环境,造成了方圆身患白血病,故要求3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被告未提交答辩状,选择了当庭答辩。3被告认为,方圆所患白血病与其所居住的环境有关的说法是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的,其病因不明,没有医疗或研究机构能够证明其疾病是污染所致;同时,被告公司严格执行了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律师南京利德丰律师事务所的李宏志律师说,化工产业属于重污染行业,被告所举的证据中,只有其1997年后进行整改、更换设备等的资料,但是,对于方圆来说,在被告没有举出证据的1988~1997年这长达10年的时间里,损害早已发生,只是潜伏着未发作出来。另外,环境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仅能证明原告排放的污染是控制在一个合法的尺度,但是,国家制订的排放标准只是针对大多数成年人可以承受的程度,当污染对象是一个处于生长期的、免疫机能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将极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