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村部分村民要求云南大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高环境污染赔偿额纠纷案 ——污染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案情] 2000年12月,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龙潭村部分村民冲进云南大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要求公司提高环境污染赔偿金额,本已经由有关部门多年协调解决的环境污染纠纷再次激化。 面对龙潭村村民提出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高污染赔偿金额等要求,云南省大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认为,该公司从1993年起就开始对公司所在的地周围的龙潭村、新街村等4个村庄进行了污染赔偿,每年的赔偿费用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近几年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治理,仅去年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便高达350万元,并于年底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大东各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大东公司从1995~2001年给付的污染赔偿总额已接近400万元,其中1996年的赔偿额就达123万余元。而大东公司的污染赔偿总额已占整个碧谷镇的70%左右,另外两家小企业承担了30%的费用。 村民们认为碧谷镇的粮食每亩产量已经从六七十年代的亩产量750公斤左右下降到450公斤上下;蔬菜也没有以前长得好,产量急剧下降。严重的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村民们对当地有关部门的赔偿标准有疑问,为什么同样是污染赔偿,离他们不远,人口数量、田地数量近似的另一个村子得到的赔偿费比本村多得多?村民出于对自己今后生活前景的担忧,作出了一些过激行为。 据东川区环境监测站介绍,从1993年开始,他们就陆续接到有关要求环境污染赔偿的投诉,1995年,原东川市政府作出决定,农作物所受到污染的测产工作由市农科所负责,环保监测数据以及污染定性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受污染的农作物赔偿的标准及价格由市物价局提供,污染区域范围由环保部门界定,并会同污染企业、受损村民代表一起,对受损害的农田面积进行测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双方还约定:企业将赔偿资金直接给付碧谷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根据实际受损害的情况,将赔偿金下发给各村、社,最后分到各农户手中。 [法律分析] 虽然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并且共同协商确定了污染赔偿金额的办法,解决了不少污染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说在具体赔付问题上,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以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透明度不够,都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问题今后都是可以避免的。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污染赔付标准,这也给地方具体工作带来不少困难。目前,我国对污染损害赔偿都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污染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的赔付标准问题上,就难免出现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造成污染损害赔偿的判决、处理决定执行难。 至于公民的过激行为的法律承担,在环境法界曾经引起争论,笔者认为,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过激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以解决问题,教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