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排污,谁就得缴纳排污费
[案情]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是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下称电厂),为解决电厂“三废”问题,197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了鲤鱼江炉渣砖厂(后改为湘南新型建材总厂,下称建材厂),利用电厂排放的工业废渣制成炉渣砖。1981年,经砖厂同意,电厂与建材厂协商签署了《会谈纪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即9月底前,由双方财务部门补办沉渣池等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其沉渣池的管理与使用,包括沉渣池废水排放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属于建材厂的管理范围。但后因建材厂的主管部门不同意而未果。1995年3月和4月,电厂在未经郴州市环保局同意的情况下,在环境保护考核月报中不申报建材厂排污口的情况。郴州市环境监测站于同年3月27日、4月13日先后对电厂厂区、灰坝、建材厂的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分析,认定建材厂排污口废水3月份PH值、4月份石油类超标。据此,郴州市环保局分别于1995年4月5日、5月4日开具排污收费通知,向鲤鱼江电厂征收两个月的超标排污费共268940元,随后又下达了催款通知。但电厂只缴纳了厂区和灰坝排污口超标排污费,对建材厂排污口的199680元排污费予以拒付。6月29日,郴州市环保局作出了对电厂罚款9000元、追缴滞纳金2673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电厂申请复议,湖南省环保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电厂不服,于1996年2月27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电厂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电厂承担诉讼费用。电厂仍不服,于1996年12月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997年6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电厂上诉,维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关键在沉渣池系谁所有,虽然电厂与建材厂签订了《会谈纪要》,但由于建材厂主管部门不同意而未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手续,故沉渣池应认定为电厂建筑物的一部分。本着“污染者付费”,即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郴州市环保局于1995年4月5日至5月4日开具的排污通知以及1995年6月29日对电厂的行政处罚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因此电厂的复议请求与一审二审请求得不到支持,是不难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