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排污费理应败诉
[案情] 2003年8月30日,泗县环保局根据泗县第三人民医院的排污申报及相关资料,依法向该医院发出了排污核定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该医院于2003年8月31日向泗县环保局提出排污复核申请。2003年9月4日,泗县环保局经复核后,向该医院发出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并于2003年9月15日正式向该医院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2003]第7号),并发布公告。然而,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接到通知单的7日内,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2003年9月30日,泗县环保局向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发出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医院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针对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泗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03年12月21日对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第362号),罚款5214.99元,责令补缴2003年7—9月排污费2779.98元。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此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2月24日,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诉称,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属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单位,治污设施一直运转正常,其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都已按规定进行毁形、变形和消毒处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院不属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范围,请求撤销[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泗县环保局在庭审中则辩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应视为排污单位,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同时,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原告根本没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法院庭审后认为,泗县环保局在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操作严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维持泗县环保局作出的[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 [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上诉,维持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此判决,泗县环保局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