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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成诉浙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赔偿案
2017-02-10 681 次

刘聚成诉浙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赔偿案

焦点问题:因鼓励承包而许诺无偿使用所承包土地的,是否构成合同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定论。本案原告1995年承包塑料大棚无偿使用该组土地,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且与村委会签订有承包合同。其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受保护。

【案情】 原告: 刘聚成。 被告: 淅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刘玉红。 被告: 刘艮平。 原告诉称:被告上集乡刘庄村委会支持被告刘玉红、刘艮平组织我组部分群众将我承包经营的日光温室扒坏,造成我经济损失3941元,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被告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委没有对原告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玉红、刘艮平辩称:因原告为土地延包问题不满而辱骂本组群众,引起群众气愤,群众自发去扒原告温室,与我二人无关,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淅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村委会在全村推广塑料大棚种菜,其中在刘庄村刘东组建立塑料大棚8个。因当时塑料大棚在本地属新生事物,无人愿承包,故刘庄村委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无偿使用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并且每平方米补助现金20元,另外由刘东组出劳力将塑料大棚墙体打好。原告又投资购买竹木等料物建起大棚,使用到1998年6月。该年7月,上集乡人民政府根据淅川县委、县政府文件精神,在全乡开展土地延包运动。刘东组部分群众认为,1995年刘庄村委会与原告等8户农民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土地无偿使用是违法的,且刘庄村委会不是土地所有者,没有发包权,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因此,找县、乡两级政府要求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刘庄村委会为此也派村干部找原告等8个承包户,力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因原告等8户不主动配合,故没有结果。1998年8月31日下午,刘东组群众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塑料大棚问题,有被告刘玉红等14户共同签字,同意废除塑料大棚。1998年9月1日,刘庄村委会给原告等8户下达了拆除塑料大棚通知,限原告等8户3天内将棚内东西全部拆除,若不拆除,谁拆算谁的,村、组不负责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等8户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拆除大棚。9月5日上午,刘庄村干部在该村山根组召开会议,解决该组塑料大棚问题,原告等几户得知后到山根组与村干部争吵,又回到组里说了一些不够团结的话,激怒了部分群众,到该组大棚旁边,声称要扒掉大棚。这时,原告气愤不过,与该组群众进行吵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愤怒的群众上前将原告的塑料大棚墙体、竹、木塑料布等东西损坏,被告刘玉红、刘艮平对此没有阻止,采取放任态度。事情发生后,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下,由原、被告双方到场共同勘察,原告竹杆檩子断损15根,计款345元;竹杆椽子断裂100根,计款300元;墙体挖断6处,需工费450元;塑料布损坏约100米,计款400元;损坏铁丝20斤,计款40元;草袋4条,计款20元,共计直接损失15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承包协议。 2.原告刘聚成的陈述。 3.被告刘庄村民委员会的陈述。 4.被告刘玉红、刘艮平的陈述。 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刘聚成1995年承包塑料大棚无偿使用该组土地,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且与刘庄村委会签订有承包合同。 2.被告刘玉红、刘艮平身为该组组长、会计,代表本组群众利益,若认为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应找上级部门或司法部门解决,在本组群众要求废除大棚时,不是加以引导,而是放任自流,予以默认、支持,导致原告塑料大棚被扒。二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责任。但塑料大棚被扒,不是二人组织、指挥,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刘庄村委会作为一级基层组织,应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慎重处理土地延包工作中一系列矛盾,在村委会与原告等8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不顾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以村委会名义下达拆除通知是错误的,引发了刘东组群众与原告等户的矛盾加剧,是部分群众扒原告塑料大棚的支持者、命令者,应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原告在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不是主动配合村、组协商土地承包问题,而是与提出意见的群众进行吵骂,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大棚被扒,亦应负一定责任。 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淅川县上集乡刘庄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聚成人民币1200元,被扒塑料大棚由原告自行恢复。 2.被告刘玉红、刘艮平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 案件受理费167元,被告刘庄村委会负担120元,原告负担47元。 【评注】 本案虽属侵权纠纷,但却折射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因抢种土地引发纠纷 由于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保护政策,加上市场上粮价稳定,土地的价值在农民心中越来越高。农民珍惜土地,希望更多地拥有土地的欲望,使其争着开发那些原本无人耕种的“五荒”地,你争我抢,引发纠纷。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土地纠纷 过去,土地归集体共同经营,地方政府及某些部门和单位拨一些社会(公社)、队的土地作为他用(如知青点、农场、林场等),知青点、农场、林场撤销后,土地被别的乡、村、组经营,有的已转移用途。二次土地承包中,这些乡、村、组强烈要求收回这些土地,由土地归属权引起乡与乡、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纠纷。 3.因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 有的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擅自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有的承包户承包土地后不遵守承包合同,拒交公粮或承包费等,由此引发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 4.因转包、串种土地引发纠纷 由于分田到户后,农民的地块较分散、零碎,为了便于集中耕种和管理,有的农户之间便私自协议串地耕种,后来有一方要求耕种自己原来的地块,另一方不同意,由此引发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还有的农民外出经商或打工期间将土地转包或委托他人代种,回乡后要求收回遭拒绝而引发纠纷。 5.挤占甚至强占农民土地的纠纷增多 如一些单位或部门办实体用地,建筑用地,其他设施用地,使农民人均土地减少,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而引发纠纷;有的个别村、组干部不顾村民利益,擅自作主出租、发包集体土地,从中得“好处”,引起干群之间的纠纷;还有个别村、组规定,男到女方落户的,不给男方土地或不给其全家土地,引发纠纷。 6.因机动田承包过程中不公平造成纠纷 农村按人口、按劳力分田到户后,大部分村组都留一部分土地由村组向农户发包,叫机动田。一些村组对机动田的处理不公,出现“关系地”、“人情地”,由此引发纠纷。 7.库区落差地权属不明,地界不明引发纠纷增多 多年来一些地方水库落差地,一直由沿河群众随意开发种植,没有明确权属,谁抢、谁占、谁种就属于谁,水位上涨,淹掉地界,水位下降后,群众抢收、抢种、抢划地界,或重新划界,引起纠纷。 8.乱开发土地引起纠纷增多 农村大部分土地或四荒拍卖承包后,承包方不按协议规定,乱开乱挖,或搞建设、办企转卖,造成水土流失,造成群众不满意、集体不满意,引起发包方与承包方纠纷。 要防范和解决上述纠纷,一方面要制定物权法,明确土地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增强农民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