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案例
倪某等人走私固体废物案*
[案情介绍] 2000年7月,被告人倪某计划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废次级乳胶手套并要求 被告人杨某找人帮忙代理进出口报关等事宜。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蔡某商定由 被告人蔡某负责办理具体的进口、报关等事宜。同年8月9日,被告人蔡莱找到 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并促使该司与被告人杨某代表的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 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废乳胶手套的“协议书”。9月,被告人倪某、杨某、蔡某 在佛山进口4个40尺货柜的次级乳胶手套,第3个货柜被佛山市海关暂扣。此 后,被告人蔡某、杨某就商定改从深圳盐田港进口废次级乳胶手套。10月,被 告人杨某、蔡某以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 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D协议”。2000年11月15日、22日,被告人蔡某 通过其朋友以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泰利亨报关服务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盐田港申报进口4个集装箱的次级乳胶手套。经大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上述集装葙内部分包装袋有苍蝇等活体害虫。经盐田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鉴定,该4个集装箱内的次级乳胶手套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等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宣判,被告人倪某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 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 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蔡某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判 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基础知识] 本案是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件。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固体 废物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所谓固体废物,是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还包括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的 气态废物。但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人大气的废气、放射性固体废物。 [争点与评析] 1989年3月20日至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 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我国于1990年加入了 该公约,继而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 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中都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规定,但基本上没有关于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处置的规定,以 刑事手段打击进境固体废物犯罪亦属空白。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才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涉及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行为的处 理。该法第6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 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 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 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5条第3项规定,逃避海 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 1.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即只能是进口的固体废物,而 且该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 体废物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 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 有的是出于谋利,有的是出于私利进行污染转嫁,有的是嫁祸于人等,都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将境外固体废物运 输进境的行为。构成本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行为犯。 2.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 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 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非 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 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两罪的主要区别为: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 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二,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本罪的客观特征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 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 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为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 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本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 物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行为。两罪在主体的特征上是相同的,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两罪的区 别体现在:第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 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二, 犯罪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 废物罪的对象为非禁止进口的境外固体废物。第三,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 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 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第四,犯罪主观要件不 同。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3.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刑法》第155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 罪论处。但是,究竟依照走私罪何种具体的法定刑处罚,法律并明文规定。考虑 到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特殊对象即固体废物,对本罪依照走私特殊对象 的犯罪处罚似乎较为合宜。对此,需要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①案情来源于
http://www.obc.cn/flyz/xspl/2211091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