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市化工厂自1972年投产以来,其排放的污染物多年超过国家“三废”排 放试行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1984年至”87年4月,该化工厂因排放含重金属 污染物的废水造成鱼、虾中毒死亡,已先后赔偿两户养殖户的经济损失0.75万 元;截至1987年7月底,向市环保局缴纳超标准费2万余元。1987年4月至6 月,该化工厂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继续超过国家“三废”排放试行标准2倍 至4倍,超过渔业水质标准2倍至30倍。这期间适逢雨季,污染向下游蔓延, 先后造成3个自然村11户养殖的河蚌和珍珠陆续中毒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25万元。养殖户先后向市环保局申诉。市环保局于4月中旬开始对该化工厂排 放的废水进行6次采水样分析,其中两次分别由市环保局和养殖户吴某送水样到 某研究所和某大学进行化验,分析结果重金属铅、锌、镉超标2倍至30倍,经 市环保局、水产局等7单位联合组织调查,确认该化工厂造成水污染事故。市环 保局于1987年7月3日作出市环宇(1987)第028号处罚决定: (1)市化工厂 赔偿个体养殖户吴某等人经济损失7.55万元;(2)对市化工厂罚款1万元;(3) 市化工厂目前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立即停产整顿。市化工厂不服,向市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市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第(1)、(3)条, 由市环保局重新处理;撤销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第(2)条,变更为对市化工 厂罚款0.2万元。市环保局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撤销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市环字(1987)第028号处 罚书中的第(1)、(3)条决定;维持其第(2)条“对市化工厂罚款人民币 1万元”的处罚决定;市化工厂赔偿8户养殖户经济损失6万元。二审宣判 后,市化工厂仍不服,提起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行政部 分判决,只变更了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部分。 [基础知识] 环境监测为本案中水污染事故的认定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证据。环境监测 是特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环境标准对影响人 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它通过对 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测定,以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明环境质 量的好坏。 [争点与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市化工厂有否造成水污染事故。
1.关于环境监测的基础知识 (1)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物理性指标的测定。如 噪声、振动、电磁波、热能、放射性程度的监测。2)化学指标的测定。如 各种化学物质在空气、水体、土壤和生物体内含量的监测。3)生态系统的 监测。如通过森林、草原、水源、空气等影响变化以观察生物其他因素的变 化与反应等。 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进行环境质量方面的监测,系统掌握和提供环境质量 状况的发展趋势;进行污染监督方面的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发展环境监测技术。 环境监测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环境 的基础,为科学的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环境信息和资料;此外,环境监 测中心的各种数据和结果,是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技术依据 和可靠证据。因此,环境监测在整个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2)环境监测的基本分类。按环境监测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 1)研究性 监测。即主要研究确定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趋势和发展规律、,以及 对人体、其他生物体的影响及危害程度。2)监视性监测即常规监测。即对不同 功能区的水、气等环境要素,进行长期的定点、定期监测,以了解和掌握环境污 染的情况、环境状况的变化,评价治理效果和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3)特定目 的监测。即对污染事故的监测和污染纠纷的证据性监测。按照环境监测的对象, 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环境质量监测。由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对环境中各项要素 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编制各种环境的环境监 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二是污染监督监测。是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此外按照监测的具体目标,可以分为大气监测、 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等。 (3)环境监测的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机构是由设在全国各地的环境 监测站,包括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 局、总公司设置的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省级以下环境监测 站等。 《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全国环 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监测网络的构成与职责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环境监测网络包 括:1)国家网。负责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由国家环境监测总站以及省、部、委、 军队监测中心站构成。2)省级网。负责省级行政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由省级 中心站与地级厅局下属环境监测站构成。3)市级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 由市级环境监测站、县级环境监测站及有关部门、企业的监测站构成。上下级环 境监测网之间是业务技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互为协作关 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此外,海洋、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专业监测网。国家专业监测网由组成部门及 其监测中心站分别负责组织领导和业务牵头,并接受国家网的业务指导。 环境监测网的任务。环境监测网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分工,协同开展环境质量 监测和污染监测工作;收集、汇总监测信息资料,及时提出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 状况和污染源动态分析报告;统一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 污染调查及较大的监测业务活动;指导下级监测网的工作。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9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全国环境监测报告 制度(暂行)》,实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监测数据 的可比性和科学性,确保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高速传递,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几种:1)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各级 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2)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各级监测站编 制。3)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综合成果,是环境管 理的重要依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监测站为主要 力量,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写,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报告书可以分为年度环 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4)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环境监测年 鉴由环境监测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料汇编,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负责主 编,包括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及监测结果。
2.结论 本案处理争议中心是市化工厂是否造成水污染事故,市环保局1987年4月 中旬的采样监测结果已作了很好的说明,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与市两级法院的 行政诉讼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证据。正是基于此证据,市环保局对化工厂的处罚决 定中的罚款部分在两级法院审判中基本上都得到了维护。不过第(1)项赔偿经 济损失7.55万元,属于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处理决定不应包含于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中,而应另行制作处理决定书。另外第(3)项停产整顿,因属于政 府的职权,不能由市环保局行使,所以得不到两级法院的支持。 ①案情来源于肖海军编著:《环境保护法实例说》,215~216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