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不可缺少 [案情介绍l 原告谭甲与被告谭乙是兄弟,第三人林X X是两人的母亲。 1982年12月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赠 与公证手续。第三人自愿将深圳市X X路8号二楼全层房产赠与给原、被告二人共有。1990年2月21日,被告将人民币2.5万 元交给第三人,让其转交给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写《收 据》一份,写明“收到人民币2.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费的款 项,今后深圳市x x路8号二楼的房产权归被告所有”。1990年 12月6日,被告与第三人到X X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第 三人自愿将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被告,双方并在公证处的询问 笔录签字认可赠与及接受赠与。笔录中均未提及该房产的第一次 赠与公证。原告于1995年11月知道被告与第三人重新办理了赠 与公证后,认为该份赠与是在未撤销第一份赠与的情形下作出 的,应属无效,被告长期占用其一半房屋,应届侵权,遂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一半房屋,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x x区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赠与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办理 转移登记手续,产权仍为第三人所有。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x x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 地产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房地产赠与, 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房地产赠与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 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换领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本案中林x X及 谭甲、谭乙于1982年12月7日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 续,林x x、谭乙又于1990年12月6日到x x区公证处办理了 赠与公证,但两次公证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到房地产登记机 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上述两次赠与均未生效。产权仍 为林x x所有。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办理 了赠与手续,不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比较 多,但像上述这种办理了赠与公证,却不签订赠与合同的情况比 较少见。